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媒人在中国的婚姻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孟子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但现代社会对于媒人的态度跟古代已然不同,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媒人与说说媒费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案情简介
单身男子刘某请求村里“红娘”赵某帮忙说媒,经过赵某的介绍与撮合,刘某和唐某终于走入婚姻的殿堂,刘某主动给了赵某5000元的“说媒费”表示感谢。婚后一年,刘某与唐某争吵不断,二人协议离婚。刘某称赵某收取的5000元“说媒费”于法无据,系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赵某辩称,其为刘某和唐某牵线搭桥需要支出一定的劳务,且两人已经结婚,说明婚介成功,所得5000元是劳务中介费,收费合理合法,不同意退回。刘某遂将赵某诉至法院。
关于媒人收取“说媒费”的行为认定
争议焦点
“红娘”给人牵线搭桥、介绍婚姻而收取“说媒费”是否合法?对此有以下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红娘”给人介绍婚姻收取“说媒费”合法。“红娘”给人说媒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红娘”是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刘某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需要向媒人支付报酬。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说媒费”属不当得利,应返还刘某。因为收费项目应当有相应的国家机关审批,并对收费标准进行核定,赵某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其收取“说媒费”是乱收费,是不合法的,容易扰乱社会秩序。
第三种意见认为,农村“红娘”给人说媒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其获得报酬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因说媒行为产生必要的费用,则可以请求给付必要的劳务支出。
法官说法
持第三种观点的理由,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说媒费”是否适用居间合同的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虽然“红娘”帮他人说媒的行为从性质上看与居间合同相似,但居间合同不适于人身关系,说媒对象和“红娘”之间无法形成委托人和居间人的关系,所以“说媒费”不适用居间合同。
第二,关于“红娘”能否收取婚介报酬的问题
我国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提及“说媒费”“红娘费”“婚介费”,本案中赵某系一农村老妇,给人说媒全凭三寸不烂之舌,他没有经营正规婚姻介绍机构,不具备婚姻介绍的资质,他不得请求支付婚介报酬。他收取刘某的“说媒费”没有法律依据,该5000元系不当得利。
第三,关于“红娘”能否收取劳务支出的问题
“红娘”介绍相亲,帮人说媒,为他人牵线搭桥,必定会耗费一定的精力和时间,也需要一些费用的支出。从情理上讲,如果帮人说媒自己花费的时间和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恐怕没几个人愿意“舍己为人”当“红娘”。所以,对于“红娘”牵线搭桥必要的劳务支出费用的诉求,应当适当予以支持。
第四,关于赠与“红娘”财物的效力问题
“相识相爱是缘分,走入婚姻不容易。”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都能认识到这一点,自愿赠与“红娘”若干金钱或财物,应解释其为有效。“红娘”可以男女一方或者双方以及其父母给的干金钱和财物进行受领并保有,给付方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媒人返还。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原告刘某以被告赵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5000元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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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的概述
中国自古就称婚姻介绍人为“媒人”,如《孔雀东南飞》:“阿母白媒人,贫贱有此女,始适还家门。”但媒人除了这一俗称外,还有不少别称。 红娘唐代元稹作《莺莺传》,写张生与崔莺莺相爱,经崔的侍女红娘从中设谋撮合,使这对有情人终成眷属,后人据以演为《西厢记》杂剧。此后,“红娘”便成了媒人的别称。
特指犹太教律法上所说的媒人。中世纪没有直接求婚的习俗,许多犹太家庭生活在人数不多的小社团中,半与外界隔绝,于是媒人就必不可少。嫁娶双方依靠媒人了解对方的人品身世,以保证婚姻美满。根据习俗对媒人酬报相当於嫁妆价值的百分之一。
媒人介绍是人类社会进入一夫一妻制婚姻时期较常见的一种择偶方式,它不仅在各民族的历史上是常见的一种择偶方式,而且也广泛流行于当今世界众多民族的婚姻习俗中。媒,按照现在的解释是媒介的意思,在中国古代媒则含有谋略的意思。
所谓“媒人”、“作媒”,即专指从中谋合,使两姓之家结为儿女亲家的人或事,媒人则逐渐成了介绍男女之间结成婚姻关系的人的代名词,媒人在中国出现的时间很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周代即已经出现,所谓“男女非有行媒不相问名”、“男女无媒不交”、“女元媒不嫁”、“天上无去不下雨,地上无媒不成亲”等古训和俗语就是从那个时代流传下来的。不过,通过媒人介绍来选择婚姻对象的现象江不仅仅限于中国,在世界上的许多民族中这都是一个十分普遍的择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