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五项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五项规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作风建设五项规定。欢迎阅读!
作风建设五项规定
作风建设的规定(一)严明工作纪律的规定
一、各级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上班时间炒股、玩电子游戏、网上购物看电影、打牌、下棋、打麻将、出入休闲娱乐场所等;
2.工作中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
3.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超过规定时限办结;
4.工作日午餐饮酒;
5.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旷工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6.索取、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或者接受服务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活动,或者在服务对象处报销费用;
7.酒后驾车、公车私用;
8.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影响机关形象的行为。
二、有以上所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处理;情节严重的,引咎辞职或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处理。涉嫌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各机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及时予以纠正、处理。各机关单位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党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四、县作风办负责对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邀请新闻媒体、“两代表一委员”或其他监督人员一同参加。
五、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同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作风建设的规定(二)严禁乡镇干部职工“走读”的规定
一、严禁乡镇干部职工“走读”。乡镇政府所在地在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辰阳镇、城郊乡、锦滨乡及接边的田湾镇、孝坪镇、潭湾镇、石碧乡、修溪乡等8个乡镇可建立领导带班和干部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上下班作息时间,其余乡镇的干部职工一律严禁“走读”,必须驻乡。
二、严格实行工作日干部值夜班、双休日和节假日干部轮流值班制度。工作日值夜班、双休日和节假日轮流值班时,各乡镇应至少安排1名领导班子成员带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登记,值班电话及值班人员手机应保持24小时畅通。
三、严格实行考勤考核制度。乡镇干部职工在工作日期间必须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因公外出的乡镇干部职工办结事情后,应及时回到工作岗位。各乡镇要完善考勤制度,每月公布考勤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四、各乡镇要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为落实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拒不执行规定的按程序予以免职处理。各乡镇纪委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执行不力的追究乡镇纪委书记责任。
五、对存在“走读”行为的干部职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一年内,乡镇干部违反本规定的,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第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同时,对有关领导干部要进行问责。
六、县作风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各乡镇执行本规定的情况采取日常检查、调查了解、电话查岗、突击查访、不定期暗访等方式进行督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予以通报。
作风建设的规定(三)厉行节约严格公务支出管理的规定
一、严格公务接待支出
1.实行公务接待支出总量零增长。各单位不得超过县厉行节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下达的公务接待费控制数,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经县厉行节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批准,否则,招待费超过控制总额的部分,财政不准报销入账。
2.实行定点接待。县直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2-5家公务定点接待单位,报县厉行节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定点接待单位原则上一年一定。乡镇公务接待一律在本乡镇政府食堂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在政府食堂外接待的,必须在本乡镇所在地确定1-2家定点接待单位就餐,乡镇不得在县城内进行公务接待。
3.实行公务卡消费。各单位要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并实行公务卡消费。公务接待的餐饮费在报销入账时,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公务接待审批单、原始菜单和正式餐饮发票(单位内部食堂可使用收据)三张单据齐全。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落实“光盘行动”;严禁用公款到歌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消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严禁以公务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严禁向下属单位和未纳入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的二级机构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移收入,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4.公务接待的餐饮标准。乡镇每人每餐不超过30元,县城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招商引资工作接待可酌情安排。接待来人不允许发烟,严格控制接待用酒标准。违反规定的财政一律不予报销。
二、严格会议费用支出
5.会议费用实行总量零增长。各单位要按照会议费控制指标数的要求,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开支标准,县直一、二类会议和综合三类会议由财政审核安排,其他会议经费由县直单位在部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财政不予安排经费。对超预算的费用,财政一律不予追加。
6.各单位会议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场所,内部场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必须在定点宾馆召开。同时,严格控制会议天数和人数,除规定外,二类会议、三类会议一般不得超过半天,县直单位和家住城区范围内的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费用。会议材料应尽量简短精炼,不彩印、不精装,必须双面印刷。超出定点宾馆以外的会议,未经批准,财政一律不予报销。
三、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支出
7.实行公务车辆登记证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配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认真作好登记颁证工作,严格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范审批程序和配备标准,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车。非常设临时机构不准购车。公务用车使用未达到更新标准的,一律不得购置新车。领导干部工作调动或退出领导岗位时,要及时将使用的公用车辆进行移交,不得带走或长期占用。
8.严格车辆运行费用支出管理。严格落实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定点保险的办法,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各单位要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禁公车私用,并对公车使用、里程油量、车辆维修等作出具体规定,确保公务车辆运行经费支出零增长。
四、严格外出学习考察支出
9.严格外出学习考察审批制度。由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材料到县纪委党风室领取审批表,报主管县领导签字同意后,送县财政局审核资金,报纪委党风室备案。严格外出学习考察费用报销程序、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外出学习考察经费支出要在近3年平均数基础上压缩20%,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并严格实行经费与计划“双控”办法。超出公款报销范围的个人外出开支一律由个人承担。对未纳入部门预算的,视为无外出任务安排,不得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严禁借学习考察之名公款旅游。
五、严格其它一般性支出
10.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出差定点管理和差旅费审批等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私差公报和超标准报销差旅费。
1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单位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严禁党政机关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12.各单位节电、节油、节水指标零增长。大力压缩文件、通信、信息网络等方面的支出。深入开展治理“小金库”工作,从资金源头上堵塞漏洞。
六、县纪委监察局、县委办、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接待费增幅前3位的县直单位和乡镇进行调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作风建设的规定(四)规范会议活动文件简报的规定
一、加强会议管理
1.减少会议活动。统筹安排会议,时间和内容相近、出席领导和参加人员基本相同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能开视频会议的不集中到县开会。县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县性会议,每年原则上不超过1次。
2.严控会议规模。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会期不超过半天,人数原则上控制在80人左右;部门内设机构召开的各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2小时,人数原则上控制在40人左右。一般部门会议不得要求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确需请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参加会议的,分别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县委书记、县长批准。
3.提高会议效率。一般会议控制在2小时以内。坚持开短会、讲短话,简化会议议程,会议一般只安排一个主题讲话,主题讲话一般控制在1小时内。汇报会汇报工作时间不超过15分钟。确需交流发言的,不超过3个单位,每个单位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
4.严格会议审批。县直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主办单位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两办”报送《全县性工作会议呈批单》(见附件1),并附会议方案,由“两办”按程序报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邀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批;邀请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控制检查活动
5.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除综合绩效、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综治维稳和党风廉政建设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检查评比考核验收活动。纳入综合绩效考核涉及部门的相关考核项目由绩效办统一组织检查考核,相关部门不得单独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活动要简化程序,减少环节,严格控制时间和规模。
三、精简文件简报
6.大力精简文件。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做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压缩事务性文件,严格控制表彰奖励文件,减少审批类文件。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应由部门行文,不以党委、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各级各部门不得要求对口发文,不得把是否对口发文作为考核下级单位工作的指标。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乡镇党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
7.减少各类简报。除县委主办的《辰溪工作》和县政府主办的《辰溪经济》外,凡需保留的工作简报及内部刊物报县委办公室审批并备案,未经审批各级各部门不再办任何形式的工作简报和内部刊物。凡保留的简报、内部刊物,只能向系统内相关单位及与本部门工作联系密切的单位发送,除分管县领导外,不得向其他县级领导普遍报送。
8.提高文件简报效率。文件减少关于重要性或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做到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语言精炼。简报内容应切实提高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做到语言文字简明扼要、分析问题切中要害、所提建议切实可行。文件简报要严格控制篇幅。
四、加强监督检查
9.县作风办会同相关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督促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及时纠正处理,并通报批评。
作风建设的规定(五)领导干部离任工作移交的规定
一、适用本规定的领导干部是指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在办理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事项前,应当按照本规定书面办理离任移交手续。
二、领导干部离任移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任期内的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情况;
2.任期内已立项或已开工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情况;
3.任职期间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纠纷和诉讼事项;
4.个人保管和使用的公共财物;
5.其它需要说明的公务事项。
三、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县直机关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的移交,由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和县财政局监交。其他副科级领导干部的移交,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和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负责监交。正职领导干部移交必须填写《辰溪县领导干部离任有关事项移交书》(见附件),经离任领导、接任领导和监交人员签字后,报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备案。
四、县委常委会对领导干部交流任免作出决定后,离任领导干部必须停止一切公务开支,并主动与接任领导干部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在领导干部离任后十五天内办理,离任领导必须在实施移交之日前准备好移交事项的书面资料。逾期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组织部门不予办理行政、工资等调动手续。对任期内新增债务的不予提拨重用,对发现问题的离任领导干部暂缓任用,必须回原单位解决债务问题,县委再根据情况重新研究其任用事宜。
五、在经济事项中对未办理移交的各种债务,在未查清款项内容真实性前,接任领导不得用公款支付,对此,离任领导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定的支付比例。对未办理移交的各种债权,离任领导也应做出解释和说明,并配合原单位做好清收工作。
六、对无故拖延或不办理移交手续的、隐瞒事实不如实移交的领导干部,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及其他组织处理等。因工作差错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以及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固定资产挪作他用,或被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占有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介入,按照相关程序办理,并严肃追究责任。
七、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县直单位行政主要领导离任一律审计,发现领导干部离任前违规违纪问题,由离任领导干部承担责任。审计部门应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报送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