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遭到强退怎么办?

2016-11-12

导语:以下是OMG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法规的知识,希望你喜欢阅读:

因劳动合同期未满遭公司辞退,女白领孙霞(化名)不服劳动仲裁,把“东家”——位于自贸区富特西一路的百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经过上海静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由某公司支付孙霞经济补偿金4.1万余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还应支付3万元)。据悉,这是静安区法院调解的首起涉自贸区内公司纠纷案。

按照来自苏州的孙霞说法,她于2013年8月12日到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报酬1.1万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2013年8月12日至2014 年2月11日为试用期。岂料,当该公司得知她怀孕后,怕影响工作,开始对她的工作表示不满。后来,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以孙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关系。

30岁的孙霞在诉称中说,她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并不知道哪些是录用条件,事后公司才将考勤休假制度作为录用标准,显然违法,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恢复劳动合同关系。

案件审理中,某公司对双方劳动合同及孙霞怀孕的病历没有异议。但认为,公司的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天9时至18时,员工事假和年假都要事先走流程。公司上班十分钟迟到时间不算迟到,早退超过半小时以上3次算半天旷工,超过6次算一天旷工;旷工满两天的员工,公司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孙霞出具的怀孕请假证明是一级医院所开,不符合公司请假要求。公司还认为,身为分销经理的孙霞,在5个多月内仅完成1笔金额为1.1万余元的单子,仅招商一位客户,业务开拓不力;试用期共计请了13天事假、病假,上班时间有睡觉、迟到、早退现象。现在公司决定不再设分销经理一职,但可以考虑给解雇的孙霞一定的经济补偿。

承办此案的法官黄念表示,从案件本身而言,这起劳动争议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双方争议标的也不算太大,但对照劳动合同条款,双方均有不足之处。从情理角度看,如果让怀有身孕的孙霞再去谋职,也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为此,法官开庭后没有马上判决,而是投入更多的时间调解,尽力化解纠纷。在多次心平气和分头做工作后,双方渐渐拉近距离,最终在法庭上握手言和,让这起纠纷案圆满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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