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加强对农民创业的资金扶持,拓展融资渠道。资金缺乏是返乡创业农民工遇到的最大问题。解决资金瓶颈障碍,首先要调整金融单位对农村的金融政策,增加农村地区资金供给,对回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多方面的融资服务。下面是农民创业小额贷款政策。
一、扩大贷款扶持范围
将就地转移创业农民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贷款申办流程、额度、期限及贴息等按现行政策执行。
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是指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在本县(市)区内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对从事个体经营、组织起来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按本人自愿申请、街道(乡镇)推荐、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按程序审核、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小额担保贷款。有贷款意愿人员持下列材料向经营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主页、贷款申请人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查验证明复印件;
6、《营业执照》副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7、担保人证明信等相关材料;
8、担保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如贷款申请人的经营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在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信誉情况证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住址、家庭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诚信情况等)。
二、完善信誉担保体系
鼓励从事农副产品深加工及外贸出口型的龙头企业为与其签订产品《供销合同》的农户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提供信誉担保。签约农户在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可以用与龙头企业签订的《供销合同》代替《营业执照》。
允许具有本市户籍、有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和收入、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自然人或独资企业的法人(个体经营者)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信誉担保。
允许三户以上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农户实行联保,实行联保的农户每笔贷款按同期限、同额度掌握,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信誉担保人所需提供的材料,由小额贷款担保机构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加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贷款和贴息工作
(一)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认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认定。
1、《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认定表》(样式见附件1);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职人员花名册》;
5、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含缴费清册);
6、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合格后,会同财政部门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考察结果决定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二)贷款与贴息
对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贷款额度,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扶持。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一般按照商业性贷款原则办理,经办银行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自主审查并决定贷款发放。
经认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当地小额担保贷款机构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贴息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花名册》(样式见附件2);
6、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含缴费清册);
7、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加盖财务章);
8、《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样式见附件3);
9、《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审核认定表》原件及复印件;
10、申请贷款贴息需要的其它材料。
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初审合格,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贷款贴息直接拨付用人单位。
四、加强贷款服务体系建设
(一)加强担保机构建设,形成担保网络。2009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安排专职人员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扩权县及有条件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没有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与该银行签订协议,由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本着有利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银行开户规定给予经办银行社保资金存款支持,对不积极承担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减少社保资金存入额或取消社保资金开户。
(三)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间合作机制。各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与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共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贷款担保机构在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作用。
社会担保机构持下列材料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开展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1、申请开展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经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社会担保机构可以开展贴息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业务,按现行政策给予贴息。
社会担保机构每月向同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通报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人员的贷款发放情况,年度终了前,社会担保机构会同经办金融机构持下列材料向同级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经办金融机构或个人。
1、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符合贴息条件人员名册及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5、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五、担保基金与贴息资金的筹集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担保基金。
各级所需的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部门可将贴息资金预拨到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期扣息,年底清算。经办金融机构开展的、对个人小额贷款的贴息标准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六、担保费用补助与奖励
担保费用补助和奖励性补助资金按现行政策执行。同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用补助,所需资金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奖励性补助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具体按我市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统计制度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担保机构要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经办银行每月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附件4)。年度决算报表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除上述规定内容外,此前我市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规定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