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交税收
导语: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交税收?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具体的相关内容吧。个人独资企业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企业转让股权,其转让所得应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比照契税的免税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交税收
作为当今世界最常见的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数量在我国也非常多。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明确规定,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认为,确定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既要符合税收法律规范,也要参考其他法律规范。
我们先看看《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同时承担无限责任,因而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一般法理,无限责任是不可转让的。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其实关于这一点,《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也有涉及。
按照所得税法原理,纳税主体资格消亡的,作为企业纳税人应进行清算。具体到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独资企业整体转让时,应当根据不同时点确定不同的应税所得项目课税。具体如下:
1.转让前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投资者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出现上述情形,包括转让,应当首先计算当年1月1日至转让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所得和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清算所得也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0]91号文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应当就成立之日到转让之日的整个生产经营期进行一次清算,即以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最终资产处置即整体转让企业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过清算以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就可以转归到投资者的名下,这时是不涉及相关税收的,即使这些财产包括不动产,也不能征收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这是因为从《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看,凡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的财产就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因此投资者投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或者从个人独资企业收回财产,本质上财产权属并没有发生转移,当然不符合相关税种的课税要件。但如果个人投资者将其收回的资产再进行转让的,就属于一般财产转让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为转让收入减原值及合理税费,适用20%的税率。
内容延伸推荐: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转让事项相关涉税问题的一些看法
一、分清概念:
个人独资与合伙企业由于在所得税方面是适用同一政策,较多人误认为是同一类企业,其实不然,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类型的企业,主要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能否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因为具有法律地位的特殊性,需承担无限责任,导致较多人对上述两个企业能否转让产生疑问,误解产生的原因是:既然是无限责任,到底无限的东西,能否转让,就比如一个人犯罪了,他不可能因为身份变化的原因,而不需要承担责任啊,所以很多人就陷入了不可自拔的境地,包括我,一直纠缠于能否转让的问题。现从以下两方面分析能否转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以上规定说明,普通合伙人的财产是可以转让的,同时新合伙人要履行义务,同样要开始承担无限责任,但是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到,对此类的转让都叫财产转让,而不是叫股份或股权的转让,这与普通企业是有很大的区别;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以上规定可以说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也可转让,同样他也不叫股份或股权的转让,与合伙企业的叫法基本一样。但他与合伙企业最大的不同是,规定中没有提到由谁来承担转让后的义务,这问题就来了,这企业的债权债务谁来承担或偿还?网络上,有此类观点:
1、 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是属于概括性转让,即其整体的债权债务随着企业商号与架构的转换而跟随转换,因此其新的投资人需要承担企业转让其后概括性的权利义务。
2、 个人独资企业属于自然人法律上的延伸,原投资人对原来的已打上个人烙印的债权债务不随转让而变更,其要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偏向于这个观点。企业商号、架构、固定资产等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并不必然导致债权债务的转让,《合同法》和《公司法》关于转让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这一点需要在未来立法中作出硬性规定,如规定受让人在登记时声明是否承担原有独资企业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债权债务,或规定企业在变更登记时要先注销,再登记,那么起码在表面上第三人可以判断出企业的变化,能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3、 第三种意见认为债权债务先由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原投资人的个人财产偿还。
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同于一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与其投资人是一体的,具有人格与财产的高度复合性,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独立的财产地位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4、 第四种观点认为企业转让后债权债务先由企业承担,债务不足部分由新投资人承担,承担后可向原投资人追偿。
这样只会陡添诉讼的累赘,但这样可以很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可以防止原投资人未来逃避债务而转让企业。这是基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三人与企业交易的信赖基础是企业而不是背后的投资人,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这种观点也是可取的。
三、涉税问题:
以上因素导致的涉税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转让的所得税征税问题,无论是国税函[2009]285号还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对股权转让的核定问题的处理,对对象的界定基本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股份),而从上分析我们这里转让的不是股权(股份)而是财产,也许也有人说股权(股份)也是财产啊,但毕竟是有争议的,那对上述独资合伙企业的股权核定问题该如何处理?
个人认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参照上述文件执行,出发点两个:
一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与普通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有很多类似之处,参照企业的方法进行核定,有一定的可比性;
二是作为征税行为来说,只要符合核定的条件,税务机关都有权核定,但由于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原因,会带来执法的随意性与风险性,假如套用普通企业的做法,既可以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又可以做到有据可依,这不乏是一个折中的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