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

2017-05-26

撤职处分是即是做出撤销现任职务的决定,它既属于党内处分,也属于行政处分。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范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范文一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经纪检部门审查,2013年3月15日(周五)中午,时任江西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总队长(省文物保护执法队队长)曾敏同志,饮酒后驾驶单位车牌号为赣M09927的公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江西中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曾敏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4.39mg/100ml,属醉酒驾驶。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以曾敏同志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4月3日移送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3年6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曾敏同志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决定对曾敏同志不起诉。

曾敏同志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日中午饮酒;公车私用;受到刑事追究(不予起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政纪和党纪。鉴于曾敏同志在组织调查期间,认错态度较好,并进行了深刻检讨。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经厅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曾敏同志撤销江西省博物馆馆长职务处分,由五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本决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生效。若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

年5月10日

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范文二

万宁市纪委对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纪明忠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纪明忠在担任万宁市海洋与渔业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港北监察中队中队长期间,执法不严,管理松弛、监管不到位,导致万宁市2016年伏季休渔期间,港北港口仍有渔民违规出海捕鱼、在港口违规售卖渔获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市纪委监察局审议,决定给予纪明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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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关于撤职处分的决定范文三

20xx年,兴隆洼镇大甸子村林改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支部书记张兴铁、村支部副书记宫子建、村委会会计宫玉东三人商议,每亩公益林收取5元林改费用,合计收取资金56355元,其中用于林改费用支出33191.81元,余款23255.19元。截至调查组调查时,张兴铁手中保存4000元,宫玉东手中保存13356元,宫子建手中保存5899.19元。所收取的林改费收入及支出均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大甸子村在落实老促会的养驴项目时,未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以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名义按每头驴2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取20800元,至调查组调查时,在张兴铁手中保存,未记入村财务账;20xx年至20xx年,经大甸子村班子集体商议,将村集体公益林落实到个人名下,套取公益林补助59332.06元,统一收回交村会计宫玉东保管。

20XX年10月9日,敖汉旗纪委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兴铁开除党籍处分,给予宫玉东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宫子建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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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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