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中的退租之道

2017-04-13

2012年12月,小肥牛公司与双汇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肥牛公司租赁双汇公司1000平米的商业房产经营小肥牛餐厅,租赁期限10年,租金每月12万元。《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小肥牛公司对租赁房产进行了装修开始营业并如约支付租金。然而,在经营半年后,小肥牛公司发现租赁房产棚顶开始漏水,导致餐厅无法正常经营,无奈下,小肥牛公司打算退租。随后,小肥牛公司停止向双汇公司继续支付租金,并自行搬离了租赁房产。本以为合同已经解除的小肥牛公司另租了其它房产继续经营,谁想半年后,突然接到双汇公司的律师函,要求小肥牛公司支付近半年的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小肥牛公司十分气愤,明明是租赁房产漏水,且自己已经在半年前就搬离了租赁房产,双汇公司非但没有赔偿自己的损失,却反过来要这半年的租金。在屡次协商无果后,小肥牛公司将双汇公司告上法庭,主张租赁合同早在半年前就已经解除,自己不应再向其支付近半年的租金。然而,终人民法院却以无证据证明小肥牛公司向双汇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为由,判令小肥牛公司应继续支付租金。

本案例中,小肥牛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并未正式向双汇公司作出合同解除的意思表示。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故此,虽然小肥牛公司搬离了租赁房产,但《房租租赁合同》并未解除,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小肥牛公司自然应当继续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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