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指通过检察室的计算机系统与监管机关的信息管理系统、监控系统联网,使检察室共享监管机关的业务数据与监控图像,对监管机关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和动态监督。检察室网络化管理主要由监控系统、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构成,利用监控系统可以直接观察监管干警的执法情况和监室、审讯室、放风场等监管场所情况;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能实现与监管机关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自动交换,建立在押人员信息档案并实现出入所、留所服刑、超期羁押等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2010年我院驻朝阳区看守所检察室实现了与朝阳区看守所的信息、监控双联网,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笔者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对监所检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进行一些探讨。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及发挥的作用
(一)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现状
在市院领导下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全市45个派驻检察室(派驻劳教检察室、派驻监狱检察室及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网络化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应用能力普遍提高。
1.其中34个检察室与所派驻监管场所实现了信息联网,均使用了我市独立开发的派驻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定期将派驻检察数据上传至首都检察网监所部门主页。
2.在20个派驻看守所检察室中,除3个检察室(市第一、三看守所检察室和市安全局看守所检察室)以外,其余17个检察室均实现了与看守所的监控联网,联网率达到85%。在17个监控联网的检察室中,有12个检察室可以储存监控录像15天以上。
(二)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发挥的作用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派驻检察工作模式,使日常监督直观化、在押人员资料动态化、监所检察工作规范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增强了法律监督实效,使监所检察工作实现了由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的转变。
1.提高了检察监督的工作效率。检察日志是监所检察人员每日工作情况的记录和反映,未实现联网之前,日志中要求填写的收押、出所等相关数据,只能通过监管机关的统计科获取,费时费力。信息联网实现了数据共享,检察人员可以快速完成数据的填录工作;同时系统的信息科目设置及查询功能,大大提高了监所检察人员的工作效率。如以往对未成人与成年人混关混押的监督只能靠监所检察人员到每个监室逐一了解情况,此项工作耗时多,对一些混关混押现象不能及时进行纠正,使用信息系统后,只要在查询对话框中输入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就会显示未成年人所在监室,驻所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根据名单进行检察,增强了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预防监管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改变了单一的现场监督模式,实现了对监管干警的全部执法活动的24小时远程实时监控,特别是在因工作调整、组织学习或周六、日期间未进行监督的,活动结束后可以通过回放监控的方式进行监督,对监管干警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有着良好的预防和警示作用,消除以往存在的侥幸心理,规范其执法行为;同时也减少监管机关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监管干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包庇不处理的情况;另外通过信息系统全面掌握在押人员的奖惩及身体健康情况,及时检察发现监管机关办理在押人员暂予监外执行时有无违法情况,发现隐藏在背后的职务犯罪问题。
3.纠防超期羁押工作进一步加强。纠防超期羁押工作一直是监所检察的重点,过去传统的方法是监所检察人员到监管机关查询在押人员的诉讼阶段及羁押期限,由于人员多,速度慢,很难及时发现或纠正,此项工作的开展是被动的、事后的,实现网络化管理后,监所检察信息系统关于羁押期限预警设置了三类信息科目,分别是即将到期、当日到期及已经超期,从技术手段上为预防超期羁押工作提供了支持。利用信息系统对在押人员即将到期的自动预警功能,及时向办案单位提出警示建议,督促办案单位严格落实羁押期限规定,实现从以前的滞后监督到现在的主动出击,有效避免超期羁押的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检察人员每日要完成检察室信息的导入、生成检察台帐、完成检察日志及各种表簿填写录入工作,并根据监管活动的开展情况录入相关信息。检察人员的每项活动通过网络都留有记录,不仅提高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科技含量,也促使检察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化。
5.密切了检察机关与监管机关的配合协作关系。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监督与被监督者依托网络化这一平台掌握相同的违法信息,处理问题时观点基本一致,利于双方关系的融洽;同时监所检察人员针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向监管机关通报,共同协商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和纠正,易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
三、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开拓和丰富了监所检察工作的监督手段,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创造了条件,但是在实际的运行中,由于经费、技术、人员素质等多因素的制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网络化管理应用水平低
虽然全市大部分的监所检察部门实现了与监管场所的监控、信息联网,但是从全市运行状况来看,部分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与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网络化应用水平低,特别是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没用充分发挥。目前信息系统的工作仅停留在在押人员检察台帐的简单生成、检察日志的填写及各种表簿的录入工作上,且存在问题;一是部分检察室对各种“志账表”的填写不规范,千篇一律或者敷衍了事;二是部分检察室在开展禁闭、戒具等检察工作时只在检察日志中做简单记载,未在在押人员检察监督内容中录入相关内容;三是部分检察人员导入新入所人员台账时简单机械,未对所导入的信息进行认真核查。
(二)网络化管理相关设施尚需加强
通过监控联网检察人员可以及时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问题,但由于经费、技术条件等原因,大部分检察室的监控设备未实现回放、储存功能,开展监所检察工作所依据的录像资料只能由监管机关提供,出现了监控联网后仍利用监管机关提供的资料监督其执法行为的尴尬局面。
(三)监督越位现象时有发生
实现监控联网后监所检察人员可以对监室、会见室、收押大厅、提讯室、值班室及监区其他位置进行全方位实时监控,掌握监管活动情况及监管民警值班巡视情况。在监控联网中,有的检察人员混淆了监管与监督的职责,利用监控系统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管,履行了监管机关的职责,虽然监管与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和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但监所检察是对监管机关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进行监督,发现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两者不能混淆。
(四)信息管理系统未能满足监所检察工作
虽然目前的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调研和开发,实现了派驻检察室与监管机关共享被监管人员基本情况和信息,并根据监所检察工作内容实现相关信息科目的自动分类,简化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系统还存在未能满足监所检察工作的情况,如目前的监所检察信息系统科目设置不合理,未能对戒具使用情况单独成项,监所检察人员了解对在押人员戒具使用情况时,只能逐一查看在押人员的检察监督项,不能做到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和发现问题,程序繁索,降低了工作效率。
(五)网络化管理保密工作有待加强
通过网络化管理实现了与监管机关的资源共享,可以随时查询、查看在押人员及监管场所的有关情况,但由于人员信息、监管场所情况属于保密范围,应做好保密工作。市院下发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关于监控设施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对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操作、保密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却未对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做出相关规定,由于缺乏相关规定,操作中随意性较大,存在泄密隐患。
四、进一步发挥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作用的建议
(一)加强培训,提高网络化应用水平
监所检察干警年龄普遍偏大,虽然他们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但对网络化管理接受能力不强及计算机操作水平较弱,导致网络化管理应用水平较低。为适应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的需要,应加强对检察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树立新观念,在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监所检察业务知识的基础上,积极学习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邀请清华紫光技术人员对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专门的培训讲解,重点讲解信息系统的应用技术,明确信息系统工作流程,使检察人员真正认识网络化管理的意义和价值,提高网络化应用水平。
(二)完善设备,增强监所检察监督的独立性
网络化管理是一项高技术、高投入的建设,必须要有足够的经费予以保障,在筹措资金进行建设时,要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情况,勤请示、常汇报,积极反映建设经费紧缺的困难,力争解决经费不足,完善监控设备的回放及储存功能,增强监督的独立性。
(三)明确各自职责,处理好监督和监管的关系
监所检察部门与监管机关实现网络化管理与动态监督,是为了便捷掌握信息,开展检察监督工作,而不是代行监管机关的职责。特别是监控联网后,检察室不是与监管机关共同履行“双重监控”职责,而是通过监控网络,随时掌握监管场所及干警的执法活动是否合法,被监管人员权益的保护和接受改造情况等。在实际监控中监督和监管工作可能会存在交差,如监所检察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有违禁品和危险品流入监区,针对此种情况提出的处理意见和监管机关的监管职责相同,但是我们不应仅停留在监管工作上,而应注重发觉违禁品和危险品流入监区背后否存在监管机关的执法不严或职务犯罪问题。
(四)加强调研,推进网络化管理的完善升级
网络化是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随着监所业务的发展,网络化管理肯定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的地方,应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加强调研确定监管机关与监所检察部门需要共享的数据项目和信息,定期升级系统,确保监所检察信息系统与监所检察工作稳步、协调发展。
(五)规范管理,做好网络化管理的保密工作
为确保网络安全,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应组织检察人员认真学习保密法律法规,了解保密的重要性和泄密的危害性,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保密法的规定,建立监所检察人员岗位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在未制定监所检察信息管理系统操作及保密规定之前,应参照市院下发的《关于监控设施使用管理的规定(试行)》中有关保密的内容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与监管机关共同制订网络化安全管理运行机制,注重日常的系统安全维护,严禁将内部网络和设备与其他网络联接;确定专人作为网络管理员,做好登陆权限及登陆密码的管控工作,杜绝非检察室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使用信息及监控系统,同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登陆或打印时显示上次登陆及打印痕迹,严防泄密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