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怎么取名字

2017-06-06

具体对于营业执照的取名是如何规定的 ?今天小编为你整理了个体工商户怎么取名字,欢迎阅读。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第四条 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八条 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部队番号;

(六)“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词;

(七)汉语拼音、字母、外国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

登记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作出核准登记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申请的,应当发给《个体工商户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驳回的理由。

受委托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第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仍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或者变更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期满日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书面申请延期,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可以延长6个月。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含有应当经过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因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不得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应当自行政许可被吊销、撤销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个体工商户名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已登记注册或已预先核准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二)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四)与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强行要求或者变相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解决程序,参照适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文书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取名的规矩

《办法》的主要便民措施有:

一是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即是否起名称完全由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如:一些在集贸市场内经营摊位的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无需申办名称登记。如果使用名称的,则应遵循办法规定。

二是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自然村、社区、市场名称,大大拓宽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空间。如:“西城区天意小商品批发市场xx店”,这也便于个体工商户宣传自己的区位特点。

三是丰富了个体工商户的冠名领域。近年来,许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年轻的创业者希望使用数字等个性鲜明、更具特色的字号宣传自身经营,考虑到这种要求的合理性和民间传统商业习惯,办法未禁止在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如:“渝中区xx街2046餐厅”,但不得使用“部队番号”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数字组合。

四是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工商部门的服务职能。对登记机关受理、审核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申请,要求原则上当场办结,特殊情况5日内办结,相较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结时限更短。此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不收任何费用。

办法还规定“两个及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相同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

在个体工商户名称管理体制方面,办法主要在5个方面有制度创新:

一是与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相衔接。规定区县工商局(分局)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使个体工商户核名、登记工作“二合一”,方便个体工商户就近、即时办理登记注册。

二是名称审核标准方面规定了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

三是放宽了已变更、已注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限制。如个体经营者之间转让生产经营实体,可以保留原有名称继续开展经营活动。

四是坚持“引导教育为主,惩戒处罚为辅”的管理思路。办法中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和规范措施,对涉及个体工商户名称违法行为规定适度的法律责任,既达到警示违法的目的,又与个体经济实际情况相适应。

五是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省级工商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使用省或直辖市地域名称等问题作出灵活规定。

另外,“中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简称,具有政治属性,我国不少法律法规对使用“中国”名称问题都有严格的限制规定。考虑到个体工商户这一市场主体的实际,工商总局在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基础上,在办法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取名不能使用“中国”等字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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