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质证中注意的问题
质证是律师开展业务活动的中心工作,也是实现辩护或代理目的的关键。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质证中注意的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律师在庭审中质证质证中注意的问题
律师质证的方式方法是否得当,分析、评价证据是否合情合理,直接决定着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成败。律师质证的范围,一般限定在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范围内,但并不是一方提出任何一项证据,都应当质证。因为在质证之前,律师应获知或判断此证据是否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等。对于内容、形式合法的证据,能够认定的,可以不予质证。
(1)质证要穷尽证据外延。律师质证,要分析对方各种证据之间的关系,穷尽被质证据的外延。律师在查清事实、获得证据的基础之上,穷尽证据的外延,不卑不亢、有理有据地对控方证据和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用全部有利证据支撑辩护方论点,使其立于攻守不败之地。
(2)质证要追问到底。律师质证除了讲究方式方法外,还要有律师的崇高职业感,以对法律负责和切实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高度,对疑问的证据要穷追不舍,要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精神,体现出律师应由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职业风采。
(3)质证要结合法律的规定进行。质证的目的是为了弄清案件的真相,确定自己的观点。但是仅有质证弄清案件事实还不够,还要帮助审判人员正确运用法律。因此,律师质证要运用证据与法律两把武器,把证据的运用和法律的适用结合起来,达到维护被告人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4)质证的意见要重点突出,并且明确具体。在案件庭审过程中,有的律师习惯于对重要证据提出主要的质证意见,对于其他证据则不予质证。这样的质证方式,其原因可能在于律师对质证意义的理解不够充分。如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质证的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质疑,质疑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和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大小,以此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证据进行说明,以证明无罪、罪轻事实的存在。律师的有效质证,可以降低甚至否认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而一旦法官形成了公诉人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内心确信,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就应当得到无罪的判决,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最大限度地保障,律师的辩护也取的了积极良好的效果。所以,对于公诉人证据中所有的疑点,律师都应当一一列举,明确指出。
(5)注重对证据来源、收集、保全、固定、保管情况进行质证。证据来源是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一个方面。对证据来源应当进行充分的质证。律师对证据的收集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律师对证据搜集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要求对方出示证据给予证明。律师对证据的保全、固定情况有疑问的,应当要求对方给予说明,必要时,要求其出示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证据得到妥善保管的证据、证据得到科学保全的证据。从对方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中,迅速而敏锐地发现其漏洞和缺陷,通过严格的分析、推理、判断,准确有力地揭示其证据的主观性、片面性、虚假性,从跟不上挖掉对方立论的根基。
(6)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律师要根据每个证据本身的不同特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进行必要的查证核实,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所有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在庭审质证时,不仅要从证据本身出发,对证据进行质证,而且也要从程序上,对证据进行质证。
(7)律师质证言语应合法、简洁、准确、通俗。在法庭上,律师要做到语言简练、精确,让法官更容易理解己方的观点和意见,能够让法官在判断的时候不至于做出错误的理解,同时更能够让法官内心产生一种信服力。
(8)律师在对证人质证是不得引诱、暗示和指证。所以在对方律师对我方证人质证时,律师一定要认真听取,发现有引诱、暗示时,应该立即请求法庭予以制止,以防证人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