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最新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下文是全文,欢迎阅读!
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师及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质量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工作健康有序推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同意,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2至3个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 医师已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最多只能登记3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地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四条 医师多点执业地域范围限定在医师第一执业地点辖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鼓励医师主动到基层社区、乡镇卫生院和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经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并办理新增执业地点注册登记;
第一执业地点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室)的执业医师不纳入试点范围。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增加执业地点: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救灾和卫生帮扶等;
(三)受医疗机构派遣,实施对口支援的;
(四)多个医疗机构以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方便群众就医为目的组成的医疗集团内的诊疗活动,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予以备案。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医师第一执业地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八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2年以上的,可选择1-2个医疗机构作为执业地点。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执业满2年的医师,可选择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作为第二执业地点。
(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岗位任务,取得已注册医疗机构的书面同意。
(三)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新增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在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
(七)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八)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核实没有医德医风和违规违纪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九)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参与医师多点执业。
第九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协议或聘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用申请人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取消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应当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签署意见,加盖注册管理专用章,并进行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
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医师应当向批准新增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地点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遵守《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核定的执业地点、类别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禁止超执业范围、超执业地点、超诊疗科目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地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第一执业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还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第十八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或协议,做好医师执业管理工作,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二十二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利益。
第二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