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的选修课论文
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切权利归属人民"的政体,它被看作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政治哲学的选修课论文的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政治哲学的选修课论文篇一
美国著名学者列奥·施特劳斯认为,"如果人们把获得美好的生活和健全的社会的知识作为他们的明确目标,政治哲学也就应运而生了。我们把对于这种目的性的追求称之为政治哲学,意义在于它构成了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即哲学的一部分。"①因此,政治哲学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对"权力"以及"权力"所引发的政治现象的反思,其中所探讨的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诸多主题也多由权力而引发。我国廉政建设建设在政治哲学上的基本诉求是对廉政建设"应然"的指引,中心关切乃是构造和确定公共权力执行者的行为规范。
一、廉政建设的最高目标在于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认为,公社的性质"就是帝国的直接对立物。"它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公社的目的是要剥夺剥夺者,将过去用来奴役和剥削劳动者的工具由私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通过长期发展过程,并"经过一系列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廉政建设是以"人"为根本,把握"人"的思想变化轨迹,考察"人"的行为特征,规范"人"的公共行为,维护"人"的根本利益。廉政建设把人看作最积极、最能动的要素,教育公职人员正视自己的职责,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廉政建设的目的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因为腐败危害的最终承担者是人民群众,腐败的损失最终由人民群众"买单"。广大的人民群众,从开始到现在、从现在去将来,都是政治生活的最根本要素。我国的廉政建设就是要立足于人民群众、回归到人民群众,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使人民群众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然而,目标的实现依赖廉政建设的合理合法进行,为实现这一最高目标,必须透彻认识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以对其有度迈进。马克思认为自由是人的"类本质","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只有有效地把握自由的"度",才不至于陷入腐败深渊,才能实现廉政建设。这种类本质,即人的自由的自觉的活动需要廉政建设作为保证。腐败跨越了自由的度,是一种"泛自由",公职人员利用权力采用非法手段将社会资源占为己有的行为是为所欲为的"泛自由",是在侵犯他人的自由基础上获取的,是赤裸裸的掠夺,是"一种腐蚀剂,使团结涣散,关系松懈,工作消极,意见分歧。它使革命队伍失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政策不能贯彻到底,党的组织和党所领导的群众发生隔离。这是一种严重的恶劣倾向"。只有有效地把握自由的"度",才不至于陷入腐败深渊,才能实现廉政建设。廉政建设的自由是法律的自由,自由以法律为前提,自由的限度必须是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法律规定着自由的"度"。"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②。
二、廉政建设的内容范畴要依靠民主政治制度的健全完善
民主政治制度是"一切权利归属人民"的政体,它被看作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廉政的制度基础在于民主政治制度,政府的任何一项权利都是人民所给予的,政治活动的起因与目的都是为了发展和保障人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将政治活动清正廉洁的展开符合民主的本意、服从民主政治制度的要求。列宁指出:"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因而,作为一种公正意义的保障--廉政制度,确保了人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体地位,集中表达了人民的意愿,且服务于人民。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力让渡出来而组成的国家权力,国家主权始终为人民所有,国家和政府本身并不拥有权力,因而可以说,廉政的载体公共权力是由人民所赋予的,廉洁奉公即是对人民负责,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简而言之,凡是有益于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活动都将是廉政所倡导的。马克思明确指出:"人民的主权不是从国王的主权中派生出来的。相反的,国王的主权倒是以人民的主权为基础的。"当然,政策的有效实施、国家的快速发展,需要集中优势力量、统一所需的一切权力,这里的权力很自然的将倾斜为绝对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苏共灭亡的根源即是缺少了对权力的监督和腐化的制约。有效的开展廉政势必要将权力相互分离与相互制约联系起来,在保证国家政治事务有效进行的前提下,以一种健康积极的权力相互监督中,保证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和最终受益者是广大的人民。
其次,廉政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广大人民群众不仅是一切权力的来源和归宿,更应该是一切权力的受益者。人民拥有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是廉政的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通过政治参与,使政治活动像人民所希望的那样发生或发展,使国家的大政方针体现全体人民或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廉政的前提是肯定并尊重个人有选择、决定并维护自己的行动,承担自己选择义务
的能力。为人民群众对国家和政府活动范围的限制提供法律保证,民主的社会结构应当是一个小政府,大社会,而大政府政、小社会,自然容易导致权力极端化进而腐败,如此越俎代庖的结果只能是弱化人民的民主意识,降低人们的民主素质,削弱人们的参政议政、民主管理热情和积极性。因此,执政党的人民性决定了廉政的人民性。中国共产党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推进廉政建设是其内在要求和必然选择。
最后,廉政建设的民主政治制度保证人民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人民拥有经济、政治、文化权利,国家和政府只是人民的代理人,自身没有特殊的利益,是谋求大多数人利益的负责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充分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廉政建设为实现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提供保障,只有人民的民主政治权利和利益得到保障,人民才能支持和拥护党和国家的领导,社会也才能够稳定,国家也才能长治久安。
三、廉政建设的根本保障是基于依法治国的贯彻实施
如果一个国家不实行法治,人民就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只能任凭掌权者任意摆布。当一个政府能不经公众讨论就制度或者废除一项法律时;当一个公民被剥夺了为自己辩护的机会,不经审判就可以被投进监狱时;当一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政治的需要或者个人的喜恶而随意变化时,专制和暴政就会应运而生。因此,一个国家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到如何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否则就会失去控制。"有约束的权力犹如套上马具的野马,野性虽存而无法撒野"③。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实现廉政的根本保障是法治的实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以法律的手段打击腐败现象,确保人民的公共权益。
用法律界定公共权力的来源是实现廉政的重要前提。廉政,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我国的最高法律中明确规定公共权力的来源方是人民,公共权力执行者服务的本质和宗旨是为了人民,即公共权力的来源方。在专制和独裁社会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廉政的社会中,法律就是国王。
用法律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为是实现廉政的基本原则。公共权力若没有任何限制和制约是很容易被滥用的,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人性并不是完善的,易受利益的驱使。绝对的权力会使权力执行者动辄攫取权力,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满足自己的私利,使自己免于服从法律。廉政坚决反对绝对的权力,要求任何权力都必须在法律的限制和制约之下,并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防止绝对权力产生的有效途径就是依法制定权力执行者的任期,避免终身制,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赋予机制;并且完善监督机制,有效发挥法制的约束力,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
用法律限定公共权力执行者和权力的接受者是实现廉政的关键标尺。廉政是不允许任何特权存在的,无论什么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法律之外的权力。腐败是公共权力执行者行为出现了失控,待遇特殊化,缺乏明确的法律限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可以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腐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廉政保证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取缔法外特权,限制公共权力执行者的行为。
四、廉政建设的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公平与正义的不懈追求
平等、公平与正义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生存、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西方学者认为,政府的成立就是用来保障人民享有与生俱来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权,而在未有法律之前的自然状态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廉政建设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防止公共资源的私人占有和公共权力的滥用,恢复和保持直接破坏社会的平等、公平与正义。
廉政建设维护社会政治心理的稳定,维护政治制
度和国家政权的稳定,增强公共权力执行者的合法性,使决策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有助于促进 政治文明的 发展。公共权力执行者具有合法性就会拥有政治权威,就会得到公共权力委托者的认同和拥戴。不公平、不正义的政治统治,会激化 社会矛盾,公民不能享受到平等的待遇,阶级基础受到冲击和瓦解,政治制度和国家政权就会摇摇欲坠。同时,廉政建设保证每个人的收入都是自己劳动所得,使利益分配更加科学合理,社会更加公平。廉政建设能够更好地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廉政建设不可能与单方面追求 经济增长,以破坏 环境和降低公共服务和产品为代价的生产方式所匹配;廉政建设也不可能是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经济增长效率。廉政建设是对效率和公平的一种平衡,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讲求效率,在保证效率增长的前提下维护社会公平。
马克思认为,"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体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廉政和正义都要求是公共权力执行者要各安其位、各司其职、各守其序。官员要平等地对待广大群众,而群众对待官员也要公正。一切判断明辨,不论高低贵贱,在一视同仁中赏罚分明。要善待好人、惩治恶人,对贪污腐化的官吏要严惩不贷、对清正廉洁的官员也要大力褒奖。有张有弛、不失偏颇,方为正义。廉政建设的正义,要求恰如其分的报答;要求公共权力执行者顾及全国、全体人民的利益;要求认真负责自己的事业;要求谨慎决策和 管理,不能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