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WTO/TBT实践的设想

2017-03-13

摘要 本论文分析了发达国家关于世贸组织框架下技术性贸易措施实践(WTO/TBT)的特点,指出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从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三个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WTO/TBT实践,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几点设想。

关键词 WTO/TBT 技术标准 设想

Abstract First this thesis analyzes the same characters of WTO/TBT practice in developed counties. Then it points out some problems on WTO/TBT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At last this thesis puts forward some assumption to improve theimplementation of WTO/TBT in China and defend economic safety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WTO/TBT practice Technical Standards

据商务部资料统计,我国入世以来出口商品贸易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中80%属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2/3的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设计出口产品为总出口量的2/5,每年的损失约200亿美元。显然,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取代反倾销,成为制约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贸易壁垒。

按照世贸组织的定义,技术性贸易措施(WTO/TBT)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或保护国民健康以及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对进口商品的质量实施的强制或非强制的技术性措施。广义的TBT体系主要由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包装和标签要求、商品检疫检验规定以及绿色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构成。TBT措施的表现形式极具广泛性,涉及法律、法令、规定、要求、制度等多方面,并带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的特征。而一国技术水平和经济地位往往决定着该国在TBT实践中居于主导地位还是被动地位,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实施水平较低,因而经常受到发达国家的刁难和限制。

WTO/TBT协议虽然坚决反对成员国设立以贸易保护主义为目的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但又承认各国为了达到合法的目标可以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因而,参与国际贸易的各国均进行TBT的有关立法,并将其作为保护本国市场和提升本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和途径。各国和地区依据本国的经济地位和技术地位以及经济发展模式WTO/TBT的执行各有侧重、体现出不同特点。

一、发达国家WTO/TBT实践的特点

(一)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美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政府管理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以完备的联邦法律对国内市场实施保护;二是政府部门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美国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美国技术性贸易保护的基本原则、实施机构和具体措施。其监管范围涉及几乎所有贸易领域。美国政府部门对标准的严格执行和监管是限制进口商品市场准入的有效手段。以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对药品检验为例,联邦法规对进口药品的认证、包装、标识以及监测检验的方法都有规定,甚至对非处方药品和器械上的警告词语都有具体要求。另外,美国政府还赋予FDA对不符合美国技术标准的进口品执行扣留、回收和拒绝进口的职能。

日本TBT的突出特点是要求外国产口进入日本市场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要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很多商品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技术标准条款,同时附在信用证上,并在货物入境时须经日本官员检验通过。

(二)积极制定国家(共同体)技术标准战略

在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下,技术标准已处于竞争的前沿,因而主要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对技术标准占领国际市场、维护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的认识逐步加深,纷纷制定国家技术标准战略,并将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意义和作用从企业和产业层面提升到国际战略层面。1999年欧盟通过欧洲标准化战略决议,而2000年加拿大发布标准化战略,2001年日本制定了标准化发展战略。2000年美国制定的标准化发展战略明确提出要利用美国的技术优势,整合各方面资源,大力推进美国标准的国际化,并使之更容易被国际市场接受。这些发达国家(共同体)标准战略共同点在于: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努力使与本国产业相关的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注重建立区域标准化联盟,选择信息、环保、制造技术等领域作为标准化战略重点,强调科技发展和标准化战略的协调统一,并注重增强标准的市场适应性。随其后的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也根据本国的竞争优势和技术水平,制定了先采用国际标准,后制定国际标准的赶超战略。

(三)非政府机构作用突出

日本民间行业协会和企业的作用也明显体现在技术性贸易措施中。由于在投资与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政府的过多干预已经受到指责,行业会规和企业标准便易于作为通用的标准。日本企业技术能力较强、技术储备丰富且管理严格,企业标准往往也高于国家标准。

美国相当多的标准,特别是行业标准由工业界等自愿参加编定和采用,私营标准机构就有400多个。美国国家标准协会是所谓“自愿标准体制”的协调者,其本身并不制定标准。而合格评定系统的主体是专门从事测试认证的独立实验室。在这个分散的结构中,美国政府部门的作用就是认定和核准各独立实验室的资格,或指定某行业合格评定的特许实验室,以使其颁发的证书具有行业认证效力。

在德国,企业是推动标准化的一支重要力量。对于一项标准,如果反对的企业超过46%,则该标准就不能成立。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和德国电器协会为公益性组织,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国家部门的约束。

二、我国WTO/TBT实施的现状

我国于上世纪末开始针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执行采取一系列措施,特别是入世后更是按照WTO框架的要求进行增加和修订。

(一)设立专门的实施机构

1.建立国家WTO/TBT通报咨询机构

国务院于1998年6月批准我国《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通报咨询工作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各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都相继建立WTO/TBT咨询机构和网站,均能及时通报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动向,并为企业提供应对进口国技术壁垒和解决对外贸易争端的技术咨询和服务。

2.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同年8月和10月分别成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委”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的名称。“国家认监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的名称,负责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3.成立TBT部际联席会

2003年,由国家质检总局牵头,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民航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认监委和国家标准委共17个参加的全国TBT联席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成立该会的目的在于协调管理全国的技术标准工作,促进技术性贸易措施的有效实施。

(二)建立贸易壁垒调查制度

继2002年我国实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后,2005年3月商务部新制定的《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开始实施。该规则提高了与双边规则的一致性,还增加了对进口商品贸易壁垒的调查规定,有利于加强对外贸易的协调、打破国外贸易壁垒,为我国企业争取公平贸易环境。

(三)TBT预警系统取得阶段性成果

目前国家科技部正在进行《技术性贸易措施战略与预警工程方案》课题的研究,以贸易与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人民生活安全保障三方面为基准,拟建立部门协调、行业主导、企业参与、科技支撑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计划一两年内在重点行业建立预警体系,实现快速应对;三至五年内提高行业标准的水平,转变被动应付为主动应对;五到八年内建立起适应国际化的中国标准,实现战略应对。商务部已发布首批《出口商品技术指南》,针对我国企业急需应对国外贸易壁垒的重点商品,经行业协会、商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科研院所、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的共同分析,提出适用范围、出口概况、国际市场准入技术要求、目标国市场准入技术要求、与我国相关措施的差异,以及跨越技术壁垒的解决方案。

三、完善我国实施WTO/TBT的几点设想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我国的WTO/TBT实践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在内容、结构、手段还是实施主体等方面,都有待于进一步建设和完善。我们应本着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尽快实现WTO/TBT的有效实施,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为此,试提出以下几点设想。

(一)尽快建立技术标准实施体系

体系化是标准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技术标准未能实现体系化,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标准化。我国目前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而严重,比如食品安全管理,分别由农业、质检、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但各部门依据的又不是统一的法规。这种分散、分段、分权、甚至分割标准、分割技术的管理办法,本身就不是标准化,因而不但难以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中的作用,更不利于企业走向世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必须改变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的状况。

(二)加速实现技术标准的系统化管理

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的建设不只限于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更重要的是实现技术的直接支撑。没有强大的技术支撑,技术性贸易措施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从加快科技创新入手,强化科技支撑体系,应成为建立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当务之急。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在应对WTO/TBT实践中起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也是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发展方向。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首先是可以有效解决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的“信息滞后”难题;其次是可以利用技术优势,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生产,通过质量认证,提升产品核心竞争力,主动破解技术性贸易壁垒;三是将政府部门的推动、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企业的参与有机结合,实现由被动应付向主动应对、战略应对的转变。

(四)引导企业树立标准竞争新理念

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新动向,其中重要一点就是使产品竞争优势转化为专利竞争和标准竞争优势。因而,参与发达国家的行业标准制定,掌握贸易规则的主动权,是企业有效应对国外TBT的重要途径。浙江的康奈集团就主动向全球性鞋类认证机构SATRA提出共建研发设计中心的要求,并最终与之达成技术服务合作协议,达到了参与研发世界最新鞋类技术和环保标准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面对TBT时还可援引我国《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积极要求我国政府启动进口国贸易壁垒调查,从制度层面冲破国外贸易壁垒,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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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瑞丹.技术标准与贸易纠纷.中国标准导报,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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