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2017-06-06

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安全事故情况通报,供大家参考!

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范文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今年以来,全国共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和下落不明348人。从事故发生原因、反映突出问题及行业分布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重特大事故总体下降,但8月份重大事故高发。2016年1月1日-8月28日,全国共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23起、死亡和下落不明348人,同比减少3起、170人,分别下降11.5%和32.8%。其中: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起,死亡35人,同比减少2起、177人,分别下降66.7%和83.5%。

23起重特大事故中,1-7月发生17起,每月发生2-3起,但8月份以来发生6起,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6.1%。

二是道路运输业、煤矿、水上等3个行业领域重特大事故多发,占总量的73.9%。道路运输业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5起重大事故,占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6.1%。

煤矿发生6起重大事故,占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6.1%。

水上发生5起重大事故,占今年以来重特大事故总量的21.7%。

三是部分行业领域事故发生时段较为集中。0-6时水上重大事故发生4起,占水上重大事故总量的80.0%。

16-17时工矿商贸重大事故发生4起,占工矿商贸重大事故总量的33.3%。

21-22时大客车重大事故共发生2起,占道路运输业重特大事故的33.3%,且均为单方事故。

周六、周日大客车事故共发生3起,占道路运输业重特大事故的50.0%。湖南郴州市宜章县“6·26”特别重大客车起火事故也发生在周日。

四是全国17个地区发生了重特大事故。今年以来,湖南发生1起特别重大事故,天津、山西、辽宁、吉林、浙江、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16个地区均有重大事故发生。

上述情况表明,一些地方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固,安全发展理念不强,对非法违法行为打击不力,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同时也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存有漏洞、应急处置不当、未能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等突出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积极发挥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牵动作用,全力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牢牢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牛鼻子”不放松

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深入分析事故原因,梳理总结规律,坚决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牛鼻子”,摆在重中之重的位置抓紧抓好。按照《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要求,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积极发挥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牵动作用,带动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带动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

二着力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高预防能力

要大力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分级和事故隐患排查分级标准体系,深入总结分析本地区事故发生规律,全面排查评估重点行业领域,确定安全风险等级。按照“分区域、分级别、网格化”原则,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闭环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要大力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切实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三扎实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要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认真吸取事故教训,突出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环节安全生产防控工作。加大“两客一危”车辆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超载、超速、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扎实推进煤矿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治理。深入开展尾矿库“头顶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运输、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防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严肃事故查处,充分发挥警戒作用

发生事故的地区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其他地区也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实际,全面排查隐患;明确责任,坚决堵塞管理漏洞;举一反三,强化督促检查,抓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年9月1日

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范文二

2016年7月15日,唐河县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主矿井提升罐下坠事故。事故造成4名矿工不幸身亡,1名矿工受伤,受伤矿工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

事故发生后,唐河县高度重视,迅速澄清基本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全力组织矿工救援工作,同时成立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对事故处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目前,各项工作正在加紧进行,公安机关已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企业和有关单位正就安抚赔偿等善后工作积极协商;市里已成立事故原因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展开调查。

唐河县应急办

年7月17日

安全事故情况通报范文三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全国建筑施工三级事故频发,到目前为止全国已发生17起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呈明显上升趋势。特别是5月份,已连续发生4起重大建筑安全事故和1起市政运营安全事故:

1.5月2日,陕西省西安市天朗城市花园二期工程,西北电建四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电梯拆除时,出现机械故障,机修人员在维修过程中,梯笼由12层突然坠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

2.5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供排水公司组织人员对排水泵站进行检修时,1名检修人员下井作业时落入水中,另6人下井营救相继中毒,共造成6人死亡,1人轻伤。

3.5月18日,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敦化坊新村村委会原办公用房在拆除过程中发生坍塌事故,在施救过程中又发生二次坍塌,造成6人死亡、7人重伤、12人轻伤。

4.5月19日,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金石滩沈阳音乐学院大连校区12号工程,大连玉达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在浇注屋面混凝土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3人重伤,15人轻伤。

5.5月21日,江苏省苏州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浦江路管网改造A标工程,徐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施工人员进行排污管连接施工时,2名工人中毒,另3人在施救过程中也相继中毒,共造成5人死亡。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近期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查明事故原因,追究责任,通报各地务必加强建设工地安全监管,采取措施强化对建筑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目前,发生以上事故的地区和单位,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遏制三级事故多发势头,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建筑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要把安全和生产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要认真分析本地情况,确定重点监管的地区和环节,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各类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以及易发生坍塌、高坠、中毒事故的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要进一步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二、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要加大对在建工程存在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施工,以及违法分包、私招滥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要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将处罚结果及时上报建设部;对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且造成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严格处罚相关企业,还要严肃追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的监管责任。

三、督促施工企业履责,加强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建筑业农民工作业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职业健康的通知》,高度重视一线操作人员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督促施工企业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责任,有计划地对施工现场一线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尤其要加强对农民工和新入场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盲目施救造成施救人员伤亡。

四、严格技术标准和制度,制定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方案

当前,正值施工高峰期,各地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牢固树立“抓经济发展是政绩、抓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政绩观,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以预防坍塌、高坠、中毒等为重点,开展切实有效的整治活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于拆除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涉及市政管道等可能发生有害气体中毒的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加强工地现场监控。要进一步落实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督促其认真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要严格控制施工企业夜间施工,指导企业合理安排施工进度,避免因施工高峰期盲目赶抢工期而忽视安全管理。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措施方案,并请于2006年6月15日前报送我部质量安全司。

联系人:王天祥

联系电话:58933920

传 真:589342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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