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方法

2017-03-09

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为什么青少年会暴力犯罪呢?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一)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络、电视、广播媒体高度发达,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摄入的信息量越来越大,未成年人的模仿能力越来越强,身体发育过快,然而心理素质尚未发育成熟,加之未成年人文化程度偏低,普法教育面过窄,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已逐渐增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

(二)犯罪形式主要侵财类犯罪的、性犯罪、暴力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常以盗窃、抢劫、打架斗殴侵财性犯罪、性犯罪较多。从我院的受案情况看,抢劫、盗窃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绝大部分。李某系高中学生,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只因琐事与他人多次发生矛盾。在某天下晚自习后,决定要报复受害人。李某将寝室门锁、卫生间门锁分别用铁丝、耳机线绑好以防受害人逃出寝室,后趁受害人熟睡之际持一把水果刀,爬上受害人的床铺,照其胸部、上腹部及上臂等处捅、刺多刀,直至水果刀被其他室友夺下。

(三)犯罪朝团伙化发展。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他们觉得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作案。加之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做事容易冲动,也容易受其他未成年人引诱,共同作案。该院审理的李某等5名未成年人犯抢劫罪一案中,几被告人持刀在市襄阳公园、襄阳剧院附近多次实施抢劫。几名被告均系初中在校学生,都喜欢上网,为了戒网瘾,父母将其送至同一所民办的戒网瘾学校,在该校学习期间,为了上网、消费,无经济来源便商量多次持刀将放学的学生劫持至花园内,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胡某,案发前曾已参与多起抢劫,因未满十四周岁,经批评教育后放行,不思悔改,继续作案。经本院审理后,五被告均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父母长期忙于工作,使未成年人脱离了家长监管,无家长的正确引导,加之心智发育不成熟,法律知识匮乏,贪图享受,为了一点物质利益,挺而走险,导致本案的发生。

(四)犯罪手段隐蔽化和信息化。在网络信息化的背景下,高科技迅猛发展,加之未成年人更容易接受新事物,为作案手段提供了便捷,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工具更加先进。同时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特别是模仿电视剧中的反侦察手段能力加强。审理谢某贩卖毒品一案种,被告人谢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本人也吸食毒品,其从互联网上联系上卖家后,购买毒品,再通过QQ联系买家,对外出售毒品,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后,才发现其贩毒的线索。此案在侦查过程中,因通过网上QQ、微信聊天软件购买毒品,利用网络进行买卖,指定的地点交易,虚拟方式交货,公安机关在深挖上线时,聊天工具登记的都是虚假信息,无法找到谢某的上线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原因

(一)较强的逆反心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遇到问题后,会有和成年人不同的思考方式,发生矛盾时,不能冷静地考虑,好冲动,往往意气用事,讨厌被管束,听不进家长等长辈的建议和劝告,容易出事。

(二)家庭疏于管教。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状况和父母的言行对未成年人的一生产生着极为重要的影响。不良的家庭环境会导致子女的人格发育不健全,严重影响未成年人世界观的形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因素。如单身离异家庭的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对社会存在报复心理,对家庭产生离心力,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从而更加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三)教育方式不合理。在家里过于娇宠,养成了其任性、自私的坏脾气。当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和挫折时,寻求解决的办法不当,再加上家长监护不力。还有部分学校存在管理不严、教育水平低下,致使少数学生,交叉感染,与社会的不良青少年接触,最终走向违法犯罪。

(四)社会监管不力。网络、电视的普及传播,一些不健康的传媒宣扬享乐主义,渲染暴力、色情等信息,这些不良文化影响,让未成年人把违法犯罪当成“潇洒”生活。严重误导了青少年的三观。

预防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方法

(一)家庭早期教育是预防的重中之重。家庭是一个人社会化过程的开始。父母的早期教育引导是预防青少年暴力性犯罪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父母在与青少年相处过程中,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要从源头上加强防范,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克制。

(二)学校教育是预防暴力性犯罪的重要环节。学校在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要组织开展系列法制教育活动,加强法律观念培养;学校教师应及时主动与学生进行心灵上的沟通,尤其是对单亲家庭或者童年心灵受过创伤的学生进行关注引导,让他们感受到学校集体的关怀,把学校、班级营造成一个温馨的家庭,减少暴力犯罪的冲动。

(三)净化社会环境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必要保证。要制定更为严厉的法律法规,打击社会上的暴力性犯罪行为,尽最大可能使青少年不受社会上不良因素诱惑影响,尤其是淫秽暴力性犯罪方面更应注意。

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广义的暴力。包括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具体说,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例如,我国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02 条抗税罪、 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5条妨害作证罪等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就属于广义的暴力。这种最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但根据刑法理论,虽然这类犯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然而,在认定犯罪性质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要求。具体说,(1)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最严重的暴力, 如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包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该种犯罪暴力本身就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为内容的。(2)如果行为人实行的是超出该种犯罪所能包含的暴力,如在抗税、妨害公务中实施了杀人、重伤害的,则不再构成该种犯罪,而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二)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身施加有形物理力,即不包括对物体实施的有形力。暴力的程度,也不要求对人身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例如,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使用的暴力、第239条绑架罪的暴力、第240条拐买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5项绑架妇女、 儿童使用的暴力等。狭义的暴力,应具有比较强的对人身强制性,而且,不排除造成伤害、死亡的可能性。但是,是否具有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并不影响对暴力的认定。

(三)最狭义的暴力。同样是指对人身施加的有形物理力,不包括对物体实施。但暴力的程度则强于狭义的暴力,一般来说,应具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例如,第236条强奸罪的暴力、第263条抢劫罪的暴力等。这种最狭义的暴力的最高形式,通常认为是故意的杀人和故意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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