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管人与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保管人是指保管仓储物的一方。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资格的人。你对保管人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管人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保管人与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介绍
家住门头沟的张女士最近遇到一件闹心事。一天下午,她到某超市购物。“进去前我明明把书包放进了柜子,出来再打开就不见了。”她随即到超市服务前台说明情况,并出示了自己的存储小票。双方再次打开柜查找,发现里面已有别的顾客刚存的包,张女士的东西竟然不知所踪。超市方面表示,也许是张女士放错了柜子,等到晚上清柜时再帮她找找。
次日,当张女士再次来到这家超市时,管理人员表示始终没有找到她的东西,让她仔细回忆一下是不是放在别的地方了,建议她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张女士说,超市方面一直坚持认为要么是她放错了柜子被别人取走,要么就根本没往里头放,反正超市不能因为她的一面之词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女士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关于保管人与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
案情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为保管物灭失的责任承担问题,解答的关键是保管合同是否有偿及保管人的过错程度。如果是有偿保管,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是无偿的,只有保管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超市保管消费者的书包虽然没有向顾客收取任何费用,但超市提供这样的服务是为了促进销售,这是销售服务的延伸,应该看作是有偿保管,所以,对于保管物损毁、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律师提醒大家,在去超市购物时最好是选择人工寄存,同时尽量对特殊物品予以说明,避免因“未尽告知义务”而自己担责。例如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未向保超市存包工作人员声明,结果造成损毁、灭失的,只能按一般物品价格获赔。特殊物品未告知采取特殊保管措施,而致使保管物损坏,须自行担责。如确需自助寄存,可事先提醒超市保管人员,得到他们的确认再上锁。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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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1)签发仓单。
在接收货物后,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在存期届满时,根据仓单的记载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
(2)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
具有合适的保管条件是仓储人经营仓储保管的先决条件。除要具备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如合适的场地、容器、库房、货架、作业搬运设备、计量设备、保管设备、安全保卫设施等以外,还要具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保管人所具有的仓储保管条件对所要进行保管的仓储物要适合,如保管粮食的粮仓、保存冷藏货物的冷库等所具有的条件要适合粮食及冷藏货物的保管条件。如果保管人不具备仓储保管条件,便会构成保管人的违约。
(3)验收货物。
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在接收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方法、或者合理的方法验收货物。
保管人在验收中发现货物溢缺,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于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于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对验收情况须如实记录,明确责任。
(4)合理化仓储。
保管人应在合同所规定的仓储地点存放仓储物,并使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方法、严格的制度,高质量地进行仓储管理。保管人应使用适合于仓储物保管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如容器、货架、货仓等。保管人应从谨慎操作、妥善处理、科学保管和合理维护等各方面做到合理化仓储。
对于仓储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承担责任,因其保管不善所造成的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发生损害、灭失,除非保管人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货物性质、包装不当、超期以及其他免责原因造成的,否则赔偿责任就要由保管人承担。
(5)危险通知。
当仓储物出现危险时,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包括在货物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发生不可抗力损害、仓储物的变质、仓储事故造成损害以及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都应告知存货人。
存货人掌握仓储物的状态是存货人具有所有权的权利体现,对于仓储物的危险涉及到仓储物的交易、保险以及可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存货人可以及时掌握和采取措施处理,以便减少损失。当然,在发生或发现危险时,采取紧急措施处理,防止危害扩大是保管人的义务。
(6)返还保管物。
在保管合同期限届满或终止时,保管人应及时返还保管物。保管人返还的应为原物,原物有孳息的,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保管货币或其他可替代物的,可以按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或质量的货币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