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2016-12-20

社会在高速的发展和进步,在我们的生活中,法律的作用越来越大,无论是国家还是我们广大民众,对于法律的认识也越来越清晰,而且法律和我们生活的关系也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密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一:高校生就业歧视中法律保障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涵

关于就业歧视的内涵,我国大部分学者直接援引《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对歧视所下的定义,即“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另外“有关成员在同雇主代表组织和工人代表组织———如果这种组织存在———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磋商后可能确定其效果为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其他区别、排斥或特惠”,也是歧视[1]。歧视总是相对于平等而言,但差别是绝对的,平等是相对的。因此,在就业问题上差别待遇的形成是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待遇都构成歧视,一定范围内的差别待遇是雇佣双方的共同需要,同时也正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体现。因此,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差别待遇,而在于这种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判断差别待遇是否合理,应以差别待遇是否为职业岗位自身的需要为标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业歧视可以界定为:基于职业自身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而产生的导致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的任何区别、排斥或特惠,都构成就业歧视。这一定义与《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关于就业歧视定义的最大区别在于:承认在就业机会或职业待遇方面存在差别不可避免,但并非所有差别对待都构成就业歧视,差别对待是否构成就业歧视应看该差别对待是否因职业需要而合理形成;本定义的最大功能在于提供了判断就业歧视的标准。与之相对应,大学生就业歧视是指在大学生就业时,用人单位因职业合理需要以外的各种因素的差别,而给予大学生不公平,不合理的区别对待,从而取消或损害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现象和行为。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现状

(一)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普遍性

目前,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较严重,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家综合国力提升的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这一汹涌的社会逆流中,天之骄子———大学生同样不能幸免,且正日益身陷其中,深受其害。中央电视台发布的2006年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调查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就业歧视。在接受调查的111家企业中,51%的企业曾因性别、年龄、相貌、地域等因素拒绝过应聘者,如果有歧视,有75%的企业不会告诉求职者真实原因[2]。

(二)大学生就业歧视具有多样性

大学生目前遭受的就业歧视主要有:性别歧视、户籍/地域歧视、身体/容貌歧视、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学历/学校歧视、社会关系歧视等人尽皆知的歧视。除此以外,还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就业歧视,如属相歧视、姓氏歧视等,形形色色,不一而足。其中,性别歧视、户籍/地域歧视、身体/容貌歧视是各种歧视中历史最长、问题最突出的几种,而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学历/学校歧视则呈方兴未艾、愈演愈烈之势。

(三)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致害人具有特殊性

与其他弱势群体遭受就业歧视的致害人不同的是,对其他弱势群体构成就业歧视的主要是企业,而大学生就业歧视的致害人中,国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作为用人单位的国家机关是一类主要的致害人,且该类致害人的行为给大学生带来的侵害最严重。据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条件的65份规范性文件分析,各地在接收应届毕业生就业时所确定的主要的限制条件有:学历、毕业院校、专业、英语考试及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户籍等其他条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如无正当理由,限制受教育程度,要求全国大学英语考试、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划定毕业生就读学校院校的范围,年龄、户籍条件等要求[3]。如上海就规定,进人上海的生源“一般为毕业研究生或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划转地方的高校和列人‘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高校的本科毕业生”。

(四)大学生就业歧视危害具有全局性

大学生就业歧视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已经远远超出事件本身的影响,已经严重影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努力。性别歧视助长了“重男轻女”的封建观念的影响;户籍/地域歧视、社会关系歧视与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观念水火不容;身体/容貌歧视、年龄歧视、工作经验歧视为新的“读书无用论”提供了最新版的有力论据;学历/学校歧视不仅浪费大量宝贵的人力资源,而且损害教育公平。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大学生不是太多,而是太少,我国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数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不到5%,美国和日本的比例分别为35%和32%[4]。如果把我国丰富的人力资源比作一棵大白菜,大学生就是那白菜心,因为就业歧视却出现了大家都在抢白菜帮,而白菜心却没人要的现象。如此巨大的人才浪费,最终将使我们整个民族的素质提升和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失去了有力支撑,我们迟早将喝下这杯自酿的苦酒。

三、大学生歧视问题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就业歧视问题在今天日益凸显,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内学者对此多有论述。“就我国就业歧视产生的原因,立法的不完善是多数学者共同持有的观点。”[1]本文仅从法学的角度对此作一简单分析。

(一)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和不完善

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有关反就业歧视的规定散见在宪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且大多数属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立法层次低、修改变化多、地区差别大,在实践中很难得到实施。即使是在最新的劳动法律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中也很难见到具有可操作性的反就业歧视法律条文。

(二)反就业歧视相关法规的适用范围有限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基本法的《劳动法》调整的是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即使是今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也只调整与用人单位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对于尚处于求职阶段的劳动者与正在招聘的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几乎没有规范。因此,对处于求职期、实习期、试用期或勤工助学的大学生,现有的劳动保障法规一般不适用,大量应届大学毕业生遭受就业歧视时无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就业歧视外延过窄

《劳动法》第12条对就业歧视范围界定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这条采用封闭式列举的方式界定就业歧视,显得过于狭窄,难以涵盖我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大量存在的歧视现象。[3]更不能涵盖仍在不断出现的新的就业歧视。同时,社会对就业歧视的关注主要集中于直接歧视,而对大量存在的间接歧视的关注明显不够。

(四)现有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有关于平等就业权和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范,都是权利宣示性的,基本上是原则性规定,而对就业歧视的界定、判断标准、法律责任、救济手段、举证责任分配等必须明确的规定却一直缺失,使遭受歧视的劳动者根本无法依据这些规定主张权利和获得救济。例如《劳动法》第46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4条都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对什么是同工同酬,哪些行为构成报酬歧视缺乏具体判断标准。

(五)政府积极行为不足,有的甚至加剧了就业歧视

针对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各种就业歧视现象,我国政府虽然作出了努力,也采取了多种积极行为,但与就业歧视发展的形势相比较,政府的积极行为仍很不足。而且,有些积极行为不仅没有起到预期的结果,甚至进一步加剧了歧视。在一些领域,政府的某些规章还成为用人单位实行就业歧视的“合法”依据。

四、完善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保障大学生平等就业权

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实现就业平等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诉求。针对前文所述我国反就业歧视立法的不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就业歧视法律制度。

(一)修订现有不合理法律规范

建议对《劳动法》中的禁止就业歧视条款予以修改,由封闭式列举改为开放式列举,扩大就业歧视界定范围。应加强对含有就业歧视的违宪、违法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红头文件的清理,纠正和防止因政府积极行为而导致就业歧视。

(二)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

启动国家立法程序,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将劳动者所遭受的所有就业歧视现象都纳入调整范围,提供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武器。《反就业歧视法》应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确立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反就业歧视的机构、遭受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

(三)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

制定《大学生就业促进法》,调整与改革一切不合理的制度,剔除大学生就业面临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如户籍管理制度等,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引导大学生理性就业,促进大学生就业,从制度上解决造成大学生就业歧视的内在与外在原因,保障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机会与权利。

(四)建立反就业歧视仲裁和诉讼制度

通过制定行政法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方式,将就业歧视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可以考虑扩大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实现对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公务员在就业中发生歧视的,则认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劳动者在劳动上的平等权,构成行政侵权,受歧视的公务员可以对其所在的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一般劳动者在就业中受到歧视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一般人格权,受侵害的劳动者可以提起侵权行为诉讼。并且,在就业歧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使就业歧视劳动争议中资方和劳方失衡的天平得以平衡。

(五)强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

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待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应给短期内无法就业或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优化大学生就业环境,充分保障大学生的平等就业权利,从制度上消除“就业歧视”滋生的土壤。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为劳动监察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物质条件,为劳动监察工作提供有利的执法环境,保证劳动监察机构有效地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为就业歧视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行政救济。机会均等是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体现,就业歧视行为不仅损害了大学生的权益,而且挑战社会公正与公平,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健全法律法规、纠正政策偏差、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消除滋生就业歧视行为的土壤,为每一位大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注入生生不息的永恒活力和永不衰竭的强劲动力,已成当务之急。

本科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二:高校法律专业发展思路

一当前人们对法律专业就业前景认识误区

近几年来,社会上某些人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问题作了不恰当地评价,使很多家长和考生对法律专业发展、就业前景产生了误解:认为法律专业就业很难,对法律专业发展前景丧失了信心。法律专业就业难的问题的确存在。我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绝不是法律专业本身的原因,也不是社会需求饱和,关键是自己。说法律专业就业难,只是对那些只想混文凭而缺少能力,没有真才实学,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来讲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如果没有专业能力,你学任何专业,就业都很难,因为任何单位绝不会聘用不学无术的人。如果你有真才实学,如果你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果你能精通法律,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13亿人口、正在强化依法治国、公民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市场经济日趋活跃、国际贸易往来日趋繁荣的大国,你还愁找不到施展才华的地方吗?为什么近几年来,人们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1.某些大学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存在问题。据我了解,某些法学专业本科院校,偏重理论教学,不太注重法律实务,学生实践能力较差,缺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国家对法律人才的要求脱节、与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脱节。据调查,许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学生是按照学校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社会需要来培养的。学生在校学习四年,知识体系单一,人才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不能适应社会需求。

2.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与国家司法考试内容要求相脱节。国家司法考试是一种职业资格考试,是从事法律行业的通行证,也是法律专业学生就业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学习四年,并且都是精英,不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足以说明本科法学教育是存在问题的,再加上学生缺乏其他技术能力,很难就业就在所难免了。所以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一方面,法律专业学生“就业难”;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公检法部门面临人才匮乏,青黄不接。所以就有人指责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性,甚至呼吁取消国家司法考试,或者提出限制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或者提出提高非法学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门槛,所以公检法人才匮乏青黄不接问题,也成了人代会代表的议题。我本人对国家司法考试是持赞同态度的,理由有四:一是控制法律从业人员的数量;二是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质量;三是给其他非法学专业的人才提供一个在法律行业施展才华的机会,用以弥补单纯法律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方面的缺陷,给法律行业注入新的活力,使法律人才结构更加合理。四是给法学专业降降温,让一些真正喜欢法律专业的人去从事法律专业。因为在前十几年法学专业是热门专业,就业岗位都是令人羡慕的行政机关部门或高薪阶层,为此各个大学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其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师资匮乏,教学质量低,学生能力难尽如人意。

3.对法学专业就业评价有问题。人们评价就业指的是毕业生当年的就业率,对法学专业来说,这是不十分科学和片面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跟很多学科不同的专业,在现阶段,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就是国家司法考试。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刚毕业为什么就“失业”呢?其实,很多毕业生是在复习备考国家司法考试。有相当一部分法学毕业生,毕业后没去急着找工作,其真正开始找工作是在考完司法考试之后。有的毕业生当年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也没有签约单位,所以其当年就业率低也就不奇怪了。

4.大学生就业难是当前社会大环境影响,并非只有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难。如果只有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温家宝总理就不会动员各级政府及全社会都来关注大学生就业了,大学毕业就等于失业的奇谈怪论就不会存在了。

二法学专业就业前景分析

那么,法学专业就业前景究竟如何呢?我的回答是:就业前景比较乐观,行业发展前景比较广阔。但前提是你必须扎扎实实学好专业技能,能通过司法考试就更好了。

1.中国巨大的法律市场需求尚未开发。广大农村地区,中小企业的法律需求和服务还没有启动。单纯就律师行业来说,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0.8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就企业方面讲,我国现有企业5000多万家,仅有4万多家聘请了律师当法律顾问。因此,法律专业目前面临的就业种种挫折,只是暂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环境的改善,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要坚信: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法律越健全,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就越大,社会对法律人才重视程度就越高,法律人才社会地位就越高。

2.我国部分经济、教育欠发达地区,公检法系统人才匮乏、青黄不接,岗位需求数量较大。为此,国家对这些地区报考司法考试人员,报名条件给予放宽,学历放宽到专科,过关分数线给予极大照顾。以2008年、2009年为例,总分600分,全国平均成绩360分,放宽地区为315分,西藏地区280分。即使如此,每年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也非常少。国家为什么会对这部分地区,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分数线?就是为了使这些地区通过率高一点。为什么希望其通过率高一点?很显然这些地区人才缺乏。司法部给这部分地区降低分数线也是无奈之举:一是为了缓解社会需求的压力;二是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据粗略统计,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达24个省市自治区,涵盖860多个县市区。这足以说明在当前全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法律人才是匮乏的,法律人才的需求量是比较大的。

3.近几年来,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越来越多,说明法律专业仍是受青睐的专业之一。有一个奇怪的现象:都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而每年又有众多非法律专业在职人员(有的还是国家公务员),自愿放弃原有工作,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用一种锲而不舍地的精神,连续拼搏几年,拼命往法律行业挤。一些非法律专业毕业生也放弃原有专业,加入司法考试大军。据司法部公布的数据,2008年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数达到了37万人,2009年报名人数达到42万人。这个数字说明了什么呢?我想大家都应该明白。这说明法律行业并非不好就业,而在于如何培养与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在于如何攻破国家司法考试这座堡垒。如果法律行业就业不好,待遇很低,发展前景不好,那全国几十万人自愿参加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国家司法考试,,不都成了“傻瓜”了吗?有人认为法律专业就业难,难就难在司法考试,怕就怕在司法考试。有人说法律专业不好就业:一是道听途说;二是对司法考试缺乏自信。我认为,现在别人不愿意报考法律专业而你报考,这是一种逆向思维,这是你抓住了机遇。报考的人少了,就业的几率就大了。反正社会越发展所需要的法律人才越多。

4.律师行业收入高、社会地位日益提高。有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律师人均业务收费收入在2002年就达到了6.5万元。北京地区律师在2003年人均业务收费收入是40万元,这个数字在全国各行各业中是比较高的。山东省律师2009年业务收费收入平均约10万左右。有同学问,律师有没有收入低的?我告诉你,有。这没有什么奇怪的。一是因为不是所有的律师都能力很强,也不是所有的律师都受人们喜欢。道德品质不好、工作能力差,对当事人态度不好,工作不严肃认真的律师,也会被淘汰。其收入当然不会高;二是律师都有成长过程,新律师与老律师,还是有差距的,就像当兵一样,你不可能一参军就当将军,就像医生一样,年轻医生与年老医生,因为年龄与经验能力的差距,病人对医生的信任度还是有不同的。其待遇也是有区别的。尽管中国的律师,存在诸多让人感到不足的地方,但是在中国,律师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职业,经过近三十多年的发展,还是让人看到了律师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正如中国的法学泰斗江平教授,在评价中国律师时所称赞的那样“: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亡则法治亡,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亡则国家亡!”律师作为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必将在未来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舞台上展现出多姿多彩、举足轻重的一面,发挥其越来越多的作用,社会地位也将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重视。

三现阶段法律专业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与探索对高职院校来说,在现阶段如何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专业人才呢?我认为:

1.教学理念、指导思想和培养目标要明确。总的意思可概括为: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解决毕业生就业出路问题。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培养学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二是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基本能力,又具备其他学科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在社会中的竞争力;三是鼓励学生继续深造。

2.努力发展本科学历。学生只有具备本科学历才能有资格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放宽地区除外)。(1)对高职专科学生入学后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2)对自考本科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学历考试通过率,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达到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3)对普通本科生来说,就是要加强司法考试方面的强化训练和法律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

3.要改革课程设置,实现“三个结合”。对高职专科教学,实现高职专科与自考本科教学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对自考本科教学,实现与业余专科结合、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与其他专业技能培养结合。

4.实行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有些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提高通过率,为就业打下基础。我概括为教学三原则:讲,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讲;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练;考,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考。法律专业的教学重点就是为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因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本身就是一种职业能力的体现。

5.要以就业为导向,调整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法律专业毕业生就业大概有三个去向:一是毕业后当年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去公检法部门工作或者去当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二是当年未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选择其他行业先就业,然后来年再考;三是毕业后直接考研,继续深造。为实现上述目标应采取三项措施:

(1)加强对学生理想目标教育,树立自信心。从大一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力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教育,灌输司法考试理念,培养自信心,强化训练。让所有的学生都必须领会这种精神,都必须确立这个目标,都必须围绕这个目标而奋力拼搏。

(2)努力培养复合型人才。国家司法考试固然重要,但不把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作为就业唯一渠道。为了扩大就业渠道,在学好法律专业的同时,给予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空间,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有所长,学有所专,提高综合素质。通过选修课或业余学习,掌握除法律专业之外的一种实用强的技能,如办公文秘,打字速记、实用性电脑软件等。加强考核力度,让学生真正掌握一门实用技能,而非只获得一个证书。这样,学生既具有法律知识专长,又能熟练掌握一门技能,就业路子就相对较宽了。在先就业的同时再谋求新的发展。其实,很多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是非常欢迎和需要既懂法律,又有其他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的。如此复合型人才,就业和发展空间同样是比较乐观的。

(3)鼓励学生继续向高层次学历深造。如考研、考博等。

四、打破国家司法考试难的思维定式

有人认为国家司法考试很难,这也是许多考生在法律专业面前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表面上看,国家司法考试很难,因为每年的通过率摆在那里。08年最高,据估计通过率也就是25%左右。不过,这个通过率已经很高了,远远超过美国、日本和韩国。说国家司法考试很难,但也不尽然。有一个例子可以回答这个问题。山东东营市“破烂王”(收废品为职业)李坤,35岁、高中学历。自2007年1月到2009年9月,用两年零九个月时间,通过了法律专科、本科自学考试31门课程,取得了全国自考法律专科、本科文凭。2009年9月,他又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456分的总成绩居东营市第一,名列全国前茅。创造了自学考试奇迹。我们就是要通过努力,通过教学改革,打破司法考试通过难的思维定式。从我的考试体会来看,国家司法考试正如《小马过河》故事中讲得那样:既不象老牛说得那样“浅”,也不象松鼠说得那样“深”。只要有信心、有毅力、肯下功夫、学习方法得当,我相信一定会通过的。我觉得司法考试难,既是坏事也是好事。说是“坏事”,它使一部分只想混文凭、不认真努力、缺少毅力的人望而却步,被淘汰出局。说是“好事”,它可以磨练一个人的意志,提高了它的含金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能力素质,对法律行业从业人员进行适当的控制,不至于使法律行业鱼龙混杂。如果花几百块钱,就能轻而易举拿一个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那我们国家司法系统人员的执业能力和律师的执业水平就真的令人担忧了。有的资格证,如计算机资格证人人都能过。这个证还有多少价值?现在,你想找一个计算机不精通的年轻人都很困难。

总之,我认为法律专业是一个社会需求的专业,是一个具有恒定发展的专业,她的就业和发展前景是比较乐观的。有分析人士预测,5年内,有十大热门行业,把法律类专业列入其中。这些分析人士认为,现阶段我国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尤其是国际法、国际经济商业法、国际商法等,同时认为,随着全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在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增强,合同化的概念深入人心,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将会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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