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_宁波生育保险新政策是什么

2017-05-11

宁波的生育保险是有什么政策的呢?宁波生育保险的最新政策有没有出台?宁波生育保险新政策这个问题由小编来为您解答!

宁波市出台生育保险新政策

生育定额补偿标准:顺产上调950元,剖腹产上调600元

工作人员说,《通知》的一个要点,是职工因生育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产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普遍得到提高。

换句话说,今后生孩子自己掏的钱更少了。

以前,宁波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顺产(正常阴道分娩)每人次2750元;剖腹产(剖宫术)4500元;阴道助产术3500元;引产术(住院)每人次22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每人次3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700元。

《通知》规定,不同项目普遍上调,新的标准为:顺产(正常阴道分娩)每人次3700元;剖腹产5100元;阴道助产术4350元;引产术(住院)2800元,人工流产术(门诊)5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2300元。

“剖腹产以前能报销4500元,如果是今年7月1日后生产的,则能报销5100元,比过去多拿600元。”

工作人员说,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话,医疗费用定额补偿标准也有了调整。

比如人工流产术(门诊)(10周内)调整为每人次400元,人工流产术(住院)(10~12周)1700元,引产术(住院)(12~28周)2500元。

丈夫参保: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根据《通知》,全宁波范围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这次也被列入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此外,《通知》还有一个最新的亮点就是扩大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按国家规定,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通俗点说,就是丈夫参保生育保险的话,在家没工作的妻子虽然不能享受享受生育津贴,但生孩子的医疗费用也能报销了。

宁波市丈夫参保:全职太太可报销生育医疗费

产假工资:由个人平均工资改为全单位参保人员平均工资

女职工的产假工资怎么算,这也是很多宁波市民关心的问题。

按原标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是以本人生育时的缴费基数来发放的。

《通知》规定,女职工产假的生育津贴将“本人”调整为“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

这里有个公式,感兴趣的读者不妨自己算算“产假工资”:

产假工资=用人单位全部参保职工前10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可享受的假期天数。

举例来说,刘女士在11月28日剖腹生了女儿,可享受3个半月的假期,也就是105天。如果她所在的用人单位今年1月到10月份的全部参保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是1800元的话,那么刘女士实际能拿到的津贴是:1800÷30×105=6300元。

再加上5100元的生育医疗费补偿定额,那么在这段期间,刘女士总共能拿到11400元钱。

在这里要提醒一句,不仅是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同样有假期津贴。

可享受待遇的缴费期限:由“满6个月”改为“满10个月”

需要注意的是,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也做了调整。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原规定将“履行了缴费义务满6个月”,现根据浙江省政策修改为“满10个月”。

考虑到新老政策衔接的合理性,为保障目前已怀孕但缴费时间不满10个月这部分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新政规定从2015年10月起执行“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的政策,2015年9月之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如果职工既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又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及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育龄妇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将采用“就高不就低”,差额补足的办法来保障其生育待遇。

宁波生育津贴领取条件报销流程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

一、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生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10、收款收据。

三、配偶生育的男职工需要提交的材料: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男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

生育津贴、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和异地就医的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申办;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当在手术前申办;

男职工假期津贴,应当在其配偶生育后1年内申办。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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