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 农民工失业保险判裁案例
由于农民工科学文化素质低下,主要从事体力及技术含量低下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和缺少社会关注等因素的综合作用,进城务工农民工面临巨大的失业风险,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1
徐某,盐仓街道农村户籍,原系舟山中川电子有限公司职工。公司从2003年8月以农民工身份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不缴费),2007年9月按照有关规定本人自愿实行与城镇职工同比例缴费,个人开始缴费。同年10月公司产业结构调整,双方未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解除了和徐某的劳动合同。徐某及时向我局失业保险科申请失业保险待遇,经审核,可以领取7个月失业保险金,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待遇。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2
我是一名农民工,于2008年10月25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我发现与我同时进入公司的其他员工均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唯独我没有。我向有关人员质询,被告知《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仅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应依照条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作为农民工的我不在其列,故不能享有。请问:农民工就真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吗?
农民工并非绝对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而是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农民工失业保险案例篇3
贾某,江西人,2000年进入杭州某机械制造厂工作。2003年6月向公司提出辞职。贾某在办理辞职相关手续时,向公司劳资部门询问其失业保险金如何领取;结果该公司劳资干事告诉贾某,因其是农民工,从来就没有缴纳过失业保险费,所以辞职后也就不存在领失业保险金一说。
该公司劳资干事的说法是错误的。失业保险是所有城镇企业事业及其职工必须参加的,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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