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提高发放标准

2016-11-12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企业为员工下发的降暑饮料并不能充抵高温补贴。按照规定,劳动者在室外露天作业应按每月60元的标准领取高温补贴。同时,企业以现金或实物发放防暑降温费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高温津贴提高到每人每天26元

按规定,气温超过35℃,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在发放防暑降温费的基础上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了解,本市高温津贴标准已建立起了动态调整机制,职工高温津贴日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2%,按日计算,按月发放。2014年天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86元,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据此计算,今年的日高温津贴为:4686(元)÷21.75(天)×12%=26元,与去年相比提高了2元。

需要提醒的是,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

职工物理性中暑可享工伤待遇

据了解,国家法定的十大类115种职业病都已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气温超过35℃的天气条件下,职工一旦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如中暑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伙食补助、病假工资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参加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防暑降温费4个月共计562.4元

今年,本市职工的防暑降温费也有所增加。按规定,每年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时间为6、7、8、9月,共4个月。今年,本市防暑降温费的标准为每月140.6元,比去年的每月128元增加12.6元,4个月共计562.4元,可按月或一次性发放。

防暑降温费属于生产性福利待遇,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均应享有防暑降温费,暑期不在岗工作的人员不享受该待遇。据了解,职工享受的防暑降温待遇,除防暑降温费外,还应包括一些“软条件”,即用人单位采取措施加强工作环境的通风,在工作场地安装电扇、空调等必要的防暑降温设施,为职工提供充足的饮水、饮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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