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公告

2017-06-14

处罚,指依据法令规章,加以惩罚,即使犯错误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经济上的损失而有所警戒。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处罚 公告,供大家参考!

行政处罚 公告范文一

近日,我局对一社会团体实施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于2016年5月30日在中山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我局在办理该社会团体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其提交的成立登记材料涉嫌造假,遂对其立案调查。经查证,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提交的登记材料多处与事实不符。我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于10月19日对中山市儿童身心发展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已收缴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特此公告。

行政处罚 公告范文二

夏雨(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805125679),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等规定,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2、没收药品、器械;3、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00)。同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向你公告送达浙象卫医罚告[2016]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其中对你拟做出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3日内提出。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象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xx年9月3日

行政处罚 公告范文三

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

根据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食药行罚【2013】69号,决定对你经营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长沙市雨花区世荣保健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2.负责人余世洲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起诉。

长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xx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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