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夫妻房屋产权变更有哪些情况?如何处理

2017-04-15

关于夫妻双方房产证署名问题大家一直很关注,现实中要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怎么处理呢?又有哪些规定呢?

一、婚姻存续期间共有变为单方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现要申请改为单方所有。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中的何种方式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已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如要申请改为单方所有,应办理转移登记。申请登记的要件主要是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是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协议书。

房屋产权以何种方式进行转移(双方可以是买卖、赠与或是按《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约定,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申请),这是当事人自己的事,登记机构不应加以干预。除房屋买卖合同国家已有示范文本外,没有必要由登记机构提供规范文本。

二、夫妻共有仅有一方登记变更为共有

实际上为夫妻双方共有的房屋,原来仅以一方名义办理了登记,现申请登记为双方共有,按何种登记办理?

实际上为夫妻共有的房屋,而仅以一方名义办理了登记,这是登记簿记载事项和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现申请登记为双方共有,应按更正登记办理,申请登记要件主要是能够证明原登记错误的证明。

如果是当事人自己的错误所造成的更正,应交纳登记费;如果是登记机构的错误造成的,则不应收取登记费。实际上为夫妻共有的房屋但已登记为一方所有的房屋,如要改为另一方单独所有,应当先办理更正登记,然后作为转移登记办理。

三、婚前已登记单方婚后变更为另一方

婚前已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申请登记为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双方共有的。应按何种方式办理登记?

婚前已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婚后申请登记为另一方单独所有或双方共有的,是转移登记(双方可以是买卖、赠与或是按《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约定,由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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