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2017-06-08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的有效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了《课程考核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课程考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根据各专业的教学计划确定。

第二条 考试课程成绩实行百分制,并按整数记载。考查课程实行A、B、C、D、F五级制,折算百分制作如下规定:A~95分,B~85分,C~75分,D~65分,F~50分。

第三条 为科学评价学生修读课程的数量和质量,区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实行学分绩点制。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等于“课程学分”乘以“绩点”。绩点值分别为:A=4,B=3,C=2,D=1,F=0。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各门课程的“总学分绩”,等于该学期或该学年教学计划内全部考核课程学分绩之和。“平均学分绩”等于“总学分绩”除以“总学分”。学生的学分绩是评选优秀的主要依据。

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四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30%。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认真记载学生平时测验成绩等学习情况,以供期末总评成绩时参考。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期末考试命题出A、B两套试卷,一套用于考试,一套备用。

第五条 考查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调查、习题、课堂讨论、作业等综合评定。

第六条 实习课的考查主要由实习单位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实习教学基本要求、实习报告质量和实习表现综合评定。

第七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以及单独进行考核的学年论文(设计)、实习或社会调查报告的成绩,按五级分制评定,同时附简要评语。优秀毕业设计(论文)由学科(或专业)毕业答辩委员会通过公开毕业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定。

第八条 体育课的考核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管理

第九条 学校组织的统考、补考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考核由课程所属教学单位组织安排、学生所属教学单位协同实施。

第十条 只有修读并参加了完整教学过程的学生方可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

第十一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未取得学分的必须重修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根据实际重选或补选。重修学分课程遇到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学生可申请自修,但须经任课教师同意、教学单位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事先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缓考。缓考同重修学分考试同时进行,考试及格后按实际分数记录成绩。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75分以下的,可申请重修以期取得更好成绩,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四条 主干课程成绩均在85分以上的学生,通过自学修完高年级的课程,可向教学单位申请随高年级参加考试,由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教务处审批。考核合格的,学校承认其成绩和学分,计入学生成绩表;考核不合格的,不作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一学期缺课达到1/3教学学时的,不得参加考核,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若对考核成绩有异议,可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原因,课程所在系(教研室)主任及教学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教务处、系(教研室)主任及相关教师联合核对试卷及成绩。

第三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的学生必须凭本人考试证件入场考核。无证件的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第十九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监考教师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秩序,服从监考教师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秩序行为之一,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

(五)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以作弊行为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考试工作人员应收集、保留直接证明其违纪、作弊的物品,监考教师据实填写“考场报告单”并签名,教务处对学生是否违纪、作弊进行裁定并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考试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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