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劳动法加班费计算
完善加班费的法律规范,有助于克服当前我国私有经济发展模式中的低薪和劳动超时两个弊端,下面是小编整理的2016劳动法加班费计算,以供大家阅读。
2016劳动法加班费计算
1、标准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小王的日工资计算公式为:3000÷21.75=137.93元,小时工资为:137.93÷8=17.24元。那么小王在周一至周五加班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周末的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20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
如果小王有应休未休的年假,在年假时工作,也按法定假日一样按3倍支付加班费。
2、综合工时制的加班费计算:
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此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例如小王所在的公司2013年就开始实行以季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及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20.83天×3=499.92小时。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则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即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只不过是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按3倍支付。
在小王的案例中,非法定假日加班的,每季度超过499.92小时部分可得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150%;法定假日加班费为:17.24元×加班小时数×300%。(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无论整个周期的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均需支付3倍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如在小王的案例中,2014年小王的日工资为:9,000÷21.75=413.79元,小时工资为:413.79÷8=51.72元,可能领取的加班费为:51.72元×法定假日加班小时数×300%。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
4、其他特殊情形
(1)调休制度: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基本有以下几种形式:1、安排周末工作,平时休息;2、安排每天都工作,但工作时间都少于8小时;3、连续工作几天后,再连续休息几天。
因上述情况际上仍属于标准工时制,只不过用人单位因为其特殊的用工时间需求把员工的周末休息时间安排在其他时间,故只要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的工作时间每周未超过40小时的,就不算加班。不过,如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倍工资。
(2)计件制度:实行计件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及计件报酬标准,并予以公布。
在此情形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的,属于加班,应当按照超额完成的件数乘以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资。至于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的件数是否应当计加班工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不应当计算加班费。
相关阅读推荐: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延伸阅读:不同情形的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日工资计算方法: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用于有缺勤,工作未满一个月等情况下的工资计算)
小时工资计算方法: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5、节假日加班费计算
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
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