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是怎样的

2016-12-19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由于社会保险、薪资、福利待遇、劳动关系等发生争议时,由第三方(例如专业性的人才机构、争议调解中心等)进行的和解性咨询,通过劳动争议调解达到法律咨询、和解方式等的说明。你对劳动争议调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对本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调解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解程序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3章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等以下步骤进行:

1.当事人申请。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2.调解委员会受理。

3.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4.制作调解协议书。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二、调解不成的解决办法

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能通过调解方式予以结案,调解委员会对于调解不成的劳动争议应当如何处理?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有二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经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种情况是,调解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结案的。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第18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但同时,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4条第3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在此,两部法在调解的法定期间问题上出现了冲突,那么我们应该选择适用哪一部法呢?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是由劳动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据法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的效力原则,我们选择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即法律规定的调解的法定期间为15天。即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15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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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范围

劳动争议的范围,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1]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是: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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