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 股东代表诉讼维权案例

2017-05-17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一般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或正当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或第三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人的责任以及实现其他民事权利时,具有法定条件的中小股东为公司利益。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欢迎大家前来观看!

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篇1

第三人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为原告王涛与被告李平共同出资,于2000年11月1日,经核准成立经董事会选举,被告李平任法定代表人,原告王涛任总经理。公司次年5月开始正式经营。自2002年6月,双方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

被告李平先后委托其夫黄伟分别于2002年6月、8月、9月和12月31日,从公司取走公司公章一枚、钢印一枚、惠普激光打印机一台、营业执照(正、副本)一套、税务登记证(正本)一个、发票证一本、发票一本、转帐支票一本(其中包括已开好的面额为13 000元和6 000元的转帐支票各一张)、现金支票一本、法人名章一枚、内部核算用现金帐一本、合同台帐一本、银行存款帐一本、现金日记帐一本、总分类帐一本、明细帐一本、2002年5月至11月记帐凭证七本、公司对日照三银、永发石材、裕伟花生和北京延红等四个企业的咨询工作记录四份至今未予归还。法院追加北京泰山质量认证咨询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篇2

林先生认为自己所入股的某农业公司的权益,被该公司监事郑先生等人及某电器设备公司侵犯。他未经过公司最高决策机关同意,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电器设备公司还款给农业公司。林先生是一家农业公司的股东、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不掌握公司公章。

郑先生是该公司的股东和监事。去年,林先生发现“郑先生等人有损害农业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行为”,就以个人名义诉至法院,要求某电器设备公司立即返还农业公司11.9万元,郑先生等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中院终审,认定林先生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篇3

科达经营部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章某等11人与被告黄某均系该企业股东。黄某于1997年至1999年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黄某以虚开增值税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局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0659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050.05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69.67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

原告章某等认为,科达经营部作为享受区政府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的企业,因被告违法经营导致24709.05元税款无法返还,并被处滞罚款5869.67元,故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科达经营部损失30578.72元。

股东代表诉讼典型案例篇4

宏达公司系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告张某等11人与被告王某均系该企业股东。王某于2007年至2009年9月期间担任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

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王某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作为企业小金库,被税务机关处罚。其中虚列成本补征所得税11000元,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补征所得税1450元,缴纳补税滞纳金2800元,虚开发票罚款3000元。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程序

根据侵犯人身份的不同与具体情况的不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有以下几种程序: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程序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人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提起诉讼的程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具体程序,依照上述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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