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应对公司不给转正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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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转正为指组织的非正式成员变成正式成员,如试用期员工结束试用期,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预备党员经考察合格,转为正式党员。

网友的困惑:

我和一批同事于6月3日进入某电商公司,当时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是可以达到6个月,但是进公司时,公司口头上表示两个月即可转正(公司所有员工都如此)。

8月1日我提交了转正申请,当时我以为自己已经转正了,8月27日时我都看到财务核算工资写的是“转正工资”。8月30日,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突然要辞退我们,声称我们没有转正,转正申请被压了,没有任何补偿,而且只是通过各部分负责人口头通知我们的。而且我们公司为总部在北京,我们属于分公司在广州。

请问公司可以不给我们转正,并且不给赔偿就辞退我们吗?

专家答复: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段特殊的工作期间。在这段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较便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这段期间的认可有形式的底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你在6月3日进入这家电商后,已经签署过劳动合同。虽然进入公司时,口头上说是两个月转正,不知道劳动合同上,对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呢?

如果劳动合同上没有约定试用期,那公司口头说的试用期不生效。你从进入公司开始就应该是转正后的员工待遇。换句话说,也就不存在转正的问题。

如果劳动合同上约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仅仅是面试时公司的面试官口头跟你说是两个月,这样,你就要提高警惕了。从基本常识来说,口头说的两个月,怎么抵得过书面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六个月呢?即使你的领导可以提前到2个月帮你办理转正申请,但同时公司也可以拒绝他提出的转正申请,让你继续试用。毕竟劳动合同的约定是效力最高的,此时缩短试用期是公司的权利(可以做可以不做的事),不是义务(必须要做的事)。

假设你现在仍然在试用期,公司有两种辞退的理由。一是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当场通知你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因为公司经营不善,岗位撤销,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通知替代金解除,公司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是哪种情形,公司都必须证明这种情形属实。公司无法证明的话,你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以违法解除为由,获得两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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