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本票存款的具体问题

2016-11-09

你知道银行本票存款吗?本票存款实行全额结算,本票存款额与结算金额的差额一般采用支票或其他方式结清。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银行本票存款的具体问题:

银行本票存款,是指企业为取得本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本票作不同分类,例如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近期本票和即期本票;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定额银行本票面额为1 000元、5 000元、1万元和5万元。

(1)本票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第76条规定,本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本票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则本票无效。 根据<票据法)第77条规定,本票相对应记载的事项有: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出票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2)本票的付款。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但为了防止收款人或持票人久不提示票据而给出票人造成不利,(票据法)第79条规定了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限:“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如果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本票的,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票的规定外,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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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存款的申请使用

1、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本票,在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应根据银行签章退回的“银行本票申请书” 存根联编制 付款凭证。

3、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 收款人。

4、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 被背书人。

5、银行本票的 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在有效付款期内,银行见票付款。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受理。

6、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写进账单一式两联,连同银行本票一并交到出票银行并出具单位证明。出票银行对于在本行开立存款 账户的申请人,只能将款项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到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才能退付现金。

银行本票存款的查证技巧

(1)审查银行汇票申请书,查明被查单位与收款单位有无业务往来。

(2)审查购销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是否为采用银行汇票结算。

(3)在分析使用汇票结算合理性的基础上,审查“ 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本票存款” 明细账,审查其是否及时办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而挪用汇票存款或侵占行为。

(4)核对银行存款和 银行对账单,审查其款项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如果不一致,应分析是否为 未达账项,否则,应查明是否收到无效或过期汇票。

银行本票存款的审查内容

1、审查企业银行本票存款的设置是否确属企业的业务所需,数额是否适当。

2、审查企业在办理银行本票存款时是否向银行提交了委托书和申请书,是否取得相应金额的银行汇票,并及时入账。

3、审查银行本票存款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4、审查多余的或过期的银行本票存款是否及时转账,有无长期挂账的现象。

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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