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商标一般怎么处理

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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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商标侵权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侵权商标一般怎么处理

遇到商标被侵权了可以这么办:

第一步,判断是否客观存在损害事实;

第二步,判断该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步,判断存在的损害事实是否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第四步,判断该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如果经过仔细辨别发现确实出现了商标被侵权的情况,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

1、与侵权方自行协商解决;

2、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3、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都有协商不成、未达成协议的可能,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途径。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会受到什么处罚?

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首先,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其次,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罚款数额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

另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2、行政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3、刑事责任

(1)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示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是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几点注意

一、现场检查时要精心准备

对于商标侵权案件,一般都是由注册商标持有人或者授权人举报发案的,且多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执法人员在到达现场前,要仔细研究现场检查时可能会出现的情况,一定要精心谋划,认真准备,做好应急预案。一是人员分工要明确。如哪些执法人员做以下工作:1、分散人流,维持秩序,保证执法人员人身安全;2、与场地出租方联系;3、与当事人联系,稳住当事人,不让当事人与其他人联系?如果当事人不在现场怎么办?当事人不配合怎么办?等等;4、协助、配合鉴定人员进行鉴定;5、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第一时间提取证据;6、进行现场拍照和全程摄像(要注意拍照的角度和摄像的整体性和完整性);7、制作和出具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及联系相关财物的保管事宜。二是做好涉案物品扣押和保管工作。执法人员在对涉嫌商标侵权的商品进行扣押时,要详细清点和记录商品规格、编号、重量、单价等特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将涉案商品装箱、加贴封条,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拍照。对于大宗商品或者其他需要专业机构保管的商品,要及时联系、委托有保管资质的第三方进行保管。

二、违法经营额的计算

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通常会涉及非法经营额的计算这一问题,但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规对“非法经营额的计算”并未作出具体规定,那么该如何计算商标侵权案件的非法经营额呢?

一是计算非法经营额的依据。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可否直接适用司法解释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4〕第14号)“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在办案时可以参考有关司法解释,但不宜直接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笔者认为,界定新《商标法》所称的违法经营额,可参考借鉴下列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1.《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2.《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3.《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七条;4.工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标字〔2003〕第99号);5.商标局199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二是计算非法经营额所包括的情形。新《商标法》所称违法经营额,应当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以及提供侵权违法服务的价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已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但未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的标价低于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按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有标价的按照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或者与违法商品同类的商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2.在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违法商品价值时,附着有侵权违法商标的半成品及包装标签,其价值按照该半成品及包装标签的实际成本计入违法经营额;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含加贴)侵权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其价值计入违法经营额。3.行为人在实施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过程中,使用侵权违法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其广告宣传费用计入违法经营额。4.行为人使用侵权违法商标提供经营性服务期间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含应收而未收的营业收入),应计入违法经营额;侵权违法服务未标明收费标准的,按当地市场同等服务市场公允价格计算。侵权人主要用于侵权服务的附着有侵权商标的服务设施、用品、标识,其价值按实际成本计入违法经营额,但已计入或摊入侵权服务价值的部分不重复计算。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经营额应为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违法所得。

三是关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非法经营额计算方法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对于“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的确定方法有3种:标价、已经查清的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前两种确定方法与第三种确定方法是顺序层次关系,只有在前两种方法无法确定时,才能适用第三种方法进行确认。前两种确定方法之间是并列选择关系,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用。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仅有标价,且无法或者难以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直接按照标价计算;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但可以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当“未销售的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可以查清实际销售平均价格,应当如何选择适用?这是这一层次中选择适用确定方法的难点。笔者认为,应当优先适用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进行计算。一是从法律原则看,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库存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能够客观评价库存侵权商品未产生社会危害的实际状况,符合过罚相当原则。二是从社会危害程度看,比照刑事犯罪理论及法律规定,已销售的侵权商品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双重既遂,而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是危害行为的既遂与危害结果的未遂。大多数情况下,基于商业利益考虑,实际销售价格往往比标价低,如果将未销售的侵权商品按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对于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以低标价逃避法律制裁的情况,按照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更能体现《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权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

四是关于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确定。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可以由工商机关调查确认,如直接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进行市场调查,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至于两种确定方式的适用,笔者认为应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工商机关可以任选一种,也可两种方式并用;二是两种方式并用得出不同结果时,应遵循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较低的结果进行认定。

三、侵权商品的处理

侵权商品的处理,也是办理商标侵权案件的一个难点问题。新《商标法》第六十条仅规定“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2002年10月21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2002〕第254号)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新《商标法》为第六十条)中的‘销毁’应为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并非唯一方式。对依法予以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具有使用价值且侵权商标与商品可以分离的,可以采取‘销毁’以外的其他处理方式加以处置。”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侵权商品没收后,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式处理没收商标侵权商品:

一是由被侵权方收购。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侵权商品后,办案机构先征求被侵权方的意见,若其有收购的意愿,可通知其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办案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给被侵权方。转让前,办案机构应当根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评估,转让价不得低于评估鉴定的保留价(底价),具体转让价由办案机构、被侵权方协商确定。

二是拍(变)卖。被侵权方无收购侵权商品意愿的,可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鲜活易腐、无使用价值、不允许上市的商品除外)。属于国家专营专卖的,交由专管部门收购。无法拍卖或者流拍的,可以将侵权商品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购或者变卖。需要注意的是,侵权商品在拍(变)卖前,办案机构应当清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志,并严格审查竞(购)买人的资格。

三是捐给社会公益事业。对那些具有使用价值但被侵权方无收购意愿又无法拍(变)卖的侵权商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救济困难群体,如捐赠给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福利院、贫困山区、受灾地区等。

四是销毁。商标侵权商品的销毁主要有两种情形:1.采取上述几种方式仍然无法处理的侵权商品,应当予以销毁。这样既防止因侵权商品处理这一环节未最终完成而导致整个案件无法及时结案归档,又避免侵权商品长期占用涉案财物仓库。2.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或者明显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侵权商品,应当坚决彻底地销毁,以防止危害后果的产生。销毁侵权商品时,被侵权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总之,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侵权商品,办案机构均要详细制作物品处理记录,连同相关的物品处理单据、照片等存档备查。同时,还要注意把握好物品处理的时机,原则上应当在当事人救济途径的法定期限届满后进行处理。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新《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的复议期是60日,诉讼期是3个月,因此,宜选择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后对没收的侵权商品进行处理。

四、案件的归档

在执法办案实践中,不少执法人员不知何时应该将案卷结案归档,往往都是在当事人缴纳罚款后申请结案,进行装订归档。因此,一些基层工商机关卷宗的归档时间和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时间往往是相同的,或者归档时间仅比当事人缴纳罚款时间晚几天。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妥的。对于商标侵权案件,结案归档应当同时具备3个条件:当事人履行完毕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期限届满、罚没物资处理完毕。《行政处罚法》第六章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执行。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结案的含义包括前述3个条件,缺一不可。此外,《行政复议法》第三章和《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新《商标法》也取消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应为3个月,当事人救济途径结束的最长期限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即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卷宗,结案归档工作应当在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满3个月且依法处理完罚没物资后进行;对于决定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长于3个月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卷宗,结案归档工作应当在当事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且依法处理完罚没物资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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