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

2017-06-17

为了保护土地资源,优化环境,政府会发布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供大家参考!

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范文一

关于禁止搭建临时建(构)筑物和种植农作物的通告

宾阳县房屋和征地拆迁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宾阳县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建新区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2013]203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分别于2013年5月7日发布《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2013年5月28日发布《宾阳县2012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完成信息片区项目征收土地的相关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保障县城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县城建设健康可持续发展,宾州镇人民政府决定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信息片区红线图范围四至:东起宾莲公路,西至蒲村村庄用地,南起马池村、蒲村水田,北至东环路。(即六骨岭范围)

二、上述范围内禁止搭建建(构)筑物和种植农作物,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后仍抢搭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并当作无主物处理。

三、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宾州镇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范文二

关于禁止在威海市区公共用地上种植农作物的通告

近年来,市区个别居民在城市绿化带、住宅小区绿化带、城郊山坡、林地等公共用地区域,种植蔬菜瓜果、庄稼等农作物,占用了绿地、林地等城市公共空间,破坏了地表植被及园林绿化,影响了城市形象,损害了公共利益,与我市知名城市品牌不相适应,与城市整体绿化基调不相协调。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城市容貌秩序,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城市容貌秩序,保持城市公共空间的开放性、整洁度和原有的规划设计功能,不准占用城市绿化带、住宅小区绿化带、城郊山坡、林地等城市公共用地种植蔬菜、庄稼及各种农作物。违反规定的,由市区相关部门依法责令整改,限期不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目前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瓜果、庄稼等农作物的,由当事人负责于5月1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对原有地貌损毁较大或影响整体景观和周围设施功能的,由当事人负责平整恢复。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搞好情况普查、督促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环翠区政府,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以及市林业、国土、交通、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对各自管辖区域内公共用地上种植农作物情况要全面排查,研究制定整治恢复方案,于5月31日前完成各自被侵占公共用地的清理整治、绿化美化,为广大市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四、环翠区政府、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要根据统一部署,组织力量,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有关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强化引导,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协助有关单位搞好绿化美化。

五、广大市民要继续发扬“住在威海、热爱威海、建设威海、美化威海”的优良传统,大力支持和踊跃参与这次清理整治工作,积极举报违规种植行为。举报电话12319。

六、各区及市林业、国土、交通、公路、市政、园林等部门单位,要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所管辖公共用地及恢复建设绿化、硬化等配套设施的管理,杜绝毁绿、毁林非法种植农作物行为的再次发生;市区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要把公共用地非法种植农作物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范围,组织城市管理监督员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种植农作物行为早发现、早处置。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威海市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

2013年5月5日

禁止使用土地种植通告范文三

关于严禁在退耕还林内土地种植高杆作物的通告

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

通 告

根据县人民政府要求,为保护好已种植的刺梨、油茶、核桃,确保退耕还林成果,经平关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镇胜高速公路两侧退耕还林土地一律不准种植高杆农作物,如玉米等。

二、农户确需种植矮杆农作物的,必须经所在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严禁使用可能损毁苗木的种植方式,严禁在退耕还林范围内放牧。

三、凡损毁树苗的,损毁者需按每株10元进行赔偿,拒绝赔偿的,平关镇人民政府将直接从退耕还林款中按每株15元扣款。

四、故意损毁树苗造成较大损失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盘县平关镇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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