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超载怎么处罚

2017-05-26

不管是运营车还是非运营车,车辆超员是要受到处罚的。下面小编为你介绍非营运车超载处罚规定。

非营运车超载处罚规定

一般的非营运车超载,会被扣3分,罚款200.

1、客车超载

客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车超载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货车超载

货车超载扣分标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货车超载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示:

①发生汽车或客车超载的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②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客车严重超速超员的标准是什么

核心提示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正式实施了,修正后的刑法明确,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严重超员或严重超载,这原本只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约束下的交通违法行为,今后将“升级”为犯罪。10月14日,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曝光了今年以来在我省高速公路上超员违法的营运客车,提醒客运车辆司机注意,从下月起,再严重超员不仅丢饭碗,而且要锒铛入狱。

举报有奖

河南高速交警继续对举报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超员载客、违法装载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肇事逃逸等违法行为并现场查获的,予以奖励200元至500元。

电话举报:0371-68208110 短信举报:13633719780

微博微信举报:“河南高速公安”微博微信 电子信箱举报:hngsjjzd@sina.cn高速交警温馨提示:乘坐客车时上车前查看一下车牌号,举报更有效。

案例

a

营运客车为牟利假期超员载客被处罚

2015年10月7日是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也是旅行返程高峰期。当天上午9时许,焦作高速交警郝鹏、杨玉新在长济高速例行检查过往车辆时,发现一辆从浚县开往焦作、车牌号为豫f07789的大型客运车辆有超员行为。经民警核查,此大客车核载35人,实载46人,超员20%以上。焦作高速交警对其超员违法行为依法记12分、罚款1500元。

b

超员客车起火燃烧后果严重教训惨痛

2011年7月22日凌晨3时43分,邹建洲驾驶鲁k08596号宇通牌大型卧铺客车(核载35人,实载47人),行驶至河南省信阳市境内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115米处时,因车厢内违法装载的易燃危险化学品突然发生爆燃,致使大客车起火燃烧。邹建洲采取制动措施后,大客车继续前行145米至京港澳高速公路938公里加260米处停车,造成41人死亡、6人受伤。

解读

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的“原先丢饭碗,以后就要锒铛入狱”

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公路载客汽车因其载人数量多,本身就是特大恶性事故的主要案发源,如再超员运行,不但增加肇事频率,且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就会导致群死群伤,经济损失

大、事故后果大、社会责任大。因此,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带来危害结果的善后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转变成一种“安全自发行为”,将“事故善后”改为“源头自觉善前”,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处罚的规定是,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记6分,罚款200至500元。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员20%以上的,记12分,罚款500至2000元(其中,超员20%至50%的,记12分,罚款500至1000元;超员50%以上的,记12分,罚款1500元)。

根据以上对营运客车超员违法的处罚,对客车司机的处罚结果是“丢饭碗”,但这依然不足以遏制客车超员的发生,血淋淋的事实和惨痛的教训要求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要“入刑”。

另外,“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河南省警察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教授孙振雷介绍说,作为公法典型代表的刑法,自然是以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为价值首选,当然也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给予关切和积极回应。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就是法律积极预防功能的集中体现,将其由交通违法上升到犯罪,能够起到严厉地打击、警示和威慑预防犯罪的积极作用,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以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许多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有可能因此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同时也会逐步形成治理公路载客汽车超员交通违法行为的高压长效机制。所以,“校车、营运客车严重

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为乘客又加上了一把“安全锁”,同时给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加上了一道“紧箍咒”,实属必要。

说法

营运客车严重超员将纳入危险驾驶罪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11月1日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司机,还同时约束了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乱来都是要受到刑罚处罚的。”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同时提到,对于刑法修正案(九)中超员、超速多少算是“严重”,达到入刑标准,将有待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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