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分公司的合同无效?有什么原因?小编把整理好的分公司合同无效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主要原因
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②合同标的的不能确定。③合同标的的不能。④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赠与合同形式掩盖行贿之实)。
分公司无营业执照所签买卖合同无效
许多大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的授权,并且没有营业执照,按照现行法律和法理,其并非合法的民事主体,因此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原告的起诉被驳回。原告可以再次以总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
分公司做担保的效力
法律、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分公司"担保"总公司担责 合同无效债务不能跑
未经总公司允许,分公司老板签下连带担保合同,债主找上门,担保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想开脱责任。律师指出,即使合同无效,担保人也要担责。
徐老板在汉口一家国企上班。1998年底,徐承包了企业的副食经营部。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该国企。
去年,经徐老板担保,在民权路经营食品器材的张老板,借给徐的朋友刘强(化名)10万元做生意。徐老板代表经营部签了担保合同,保证要是刘强不还钱,由经营部负责还债。
今年1月1日,还款期到了。刘强却因为生意亏了本,躲起来不见人。张老板只得向徐老板讨债。徐老板一改当初的信誓旦旦,推说自己所在的经营部是企业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当初的担保合同无效。
张老板这下傻了眼。盖有经营部公章的担保合同,难道竟成了一纸空文?他转而求助晨报“法律在线”。
【观点】
担保合同确实无效,但徐老板及其单位仍有责任赔偿张老板的损失。
根据《担保法》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双方签的担保合同虽然无效,但债权人张老板事先并不知情,属无过错方。而徐老板及经营部应该为擅自担保的行为埋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经营部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的,由总公司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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