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

2017-06-03

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小编为你分享了基层干部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希望能够帮到你。

基层干部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篇1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也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体现和可靠保证。其中,党的政治纪律是硬约束和高压线,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党的组织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等是党的政治纪律在各个环节的反映,故《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中将“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放在第一章,进一步凸显了维护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必须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党的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的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既包括成文的纪律,也包括自我约束的不成文的纪律。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即明确提出“政治纪律”一词,并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但宜重视政治纪律,不应将党的纪律在日常生活中机械的应用”。1980年,邓小平同志在《目前的形势和任务》中指出,“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同年,邓小平同志在《贯彻调整方针,保证安定团结》中进一步指出,“各级组织、每个党员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一切行动服从上级组织的决定,尤其是必须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这一点现在特别重要。谁要违反这一点,谁就要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要把这一点作为当前的重点。”2015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严肃指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核心是什么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通过修订党章以及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重申和强调党的政治纪律;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把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重要任务,并多次提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的具体要求,还专门制定了《关于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不准听信、传播政治谣言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力地维护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

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最核心的,就是要做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提出的“五个必须”,即: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听从党中央指挥,不得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得对党中央的大政方针说三道四,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要坚持五湖四海,团结一切忠实于党的同志,团结大多数,不得以人划线,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重大问题该请示的请示,该汇报的汇报,不允许超越权限办事,不能先斩后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不得纵容他们影响政策制定和人事安排、干预日常工作运行,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

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必受处理

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处理依据主要包括但又不限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规定。该章共15条,主要规定了6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行为的处理依据。

一是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第50条)。主要是指对中央的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的决定等。

二是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第46条)。主要是指散布违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意见,如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等。

三是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第46条、第54条第2款)。主要是指以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形式,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

四是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第52条、第138条)。主要是指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等。

五是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45条、第48条、第49条、第51条、第55至57条)。主要是指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挑拨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宗族势力反对党和政府等。

六是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第58条)。主要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等规定,编造、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落实“两个责任”必须维护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党的各级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职责,加强对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教育。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一案双查”,突出问责,通过问责,把责任落实下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切实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要强化对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深入开展纪律监督,增强组织纪律性,坚决纠正无组织、无纪律问题,严肃查处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行为。

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讲规矩、守纪律,统一意志、统一行动。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政治规矩,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政治觉悟和组织观念要求自己。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政治纪律无小事,严明政治纪律关系党的兴衰存亡。要始终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基层干部突出政治纪律强化核心意识发言稿篇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把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纪律的要求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为深入学习贯彻新《条例》,本报开辟专栏对新《条例》第二编(分则)上述六大纪律逐一进行解读。

纪律是党的生命,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政治纪律的地位更加突出,内容更加充实,保障更加有力。

突出政治纪律的首要地位,关于政治纪律的内容大幅增加

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政党是政治组织,政治性是政党的基本属性,中国共产党更是如此。党的鲜明政治性,从根本上决定了政治纪律是第一位的纪律,决定了新、旧《条例》都将政治纪律置于所有纪律之首。新《条例》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等违纪条款,并具体化了发表不当政治言论的方式等规定。如此凸显政治纪律,无疑是发出了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的强烈信号。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意识,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拓展政治纪律的广度深度,历史性地载入“政治规矩”和“党的规矩”

纪律和规矩关系密切,纪律是成文的规矩,是规矩的一部分;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就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拓展了纪律建设的广度深度,有利于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弥补了不成文纪律缺位、滞后等不足。新《条例》将“政治规矩”(第六十一条)和“党的规矩”(第六十二条)载入其中,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

强化政治纪律的刚性约束,同时对“乱作为”和“不作为”说不

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旧《条例》基本上针对的是政治纪律上的“乱作为”,新《条例》则同时对以下六种“乱作为”和一种“不作为”现象说不。

一是不当的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新《条例》首先规范的是政治言论和政治表达,包括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等言行,特别是反对或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决策的言论。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委原书记余远辉公开发表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触碰到了政治纪律的底线。

二是非组织政治活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严密的组织纪律性是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基本保证,组织涣散、拉帮结派则是党的大忌和大患。新《条例》列举了以下四种非组织政治活动:第一种是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活动;第二种是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第三种是在党内组织、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第四种是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活动。其中,第四种行为系修订新增。如,周永康、令计划、苏荣等案,暴露出拉帮结派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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