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措施毕业论文
网络银行是银行业因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对在线支付结算服务的需求和银行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逐,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而兴起的一种新型银行形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措施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毕业论文范文一: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与监管对策
自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FNB)于1995年10月18日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掀起了_股网络银行风潮。这一金融创新正在彻底改变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形态,银行由实体化向虚拟化发展,金融服务的时空界限不再明显。网络银行在拓宽银行范围、提高金融效率的同时,也以其特殊的经营形式及风险特征,对传统的银行业监管提出了挑战。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现状
用最新科技成就,建立以最新计算机和通讯技术为基础,改造我国落后的银行作业方式,实现金融电子化,网络化,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战略目标。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首次向客户提供了网上银行服务,它是我国第一家开办网络银行服务的银行.随后深圳特区招商银行也开办了网上银行服务业务,用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购物及享受其他金融服务。到2001年年底,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的中资银行达50多家,占中国现有各类银行的27%。其中中信实业银行和深发展银行、的所有网点均开通了网上银行,开通率达100%,其他:华夏银行为8896,建设银行为33%,广发银行为25%,农行网上银行业务已处于试运行阶段。截至2001年年底,国内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客户达166万户,办理业务901万笔,交易金23446亿元。
就目前而言,网络银行的运作一般有三种模式:一是完全建立在互联网上的网上银行。如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二是在传统银行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或部门经营网上银行业务;三是配备相应的人力和财力资源.将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品种扩展到互联网上。我国目前的网上银行大都采用第二.第三种模式,还未出现完全意义上的网上银行,也就是说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
二、网络银行发展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冲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监管的体系.各业都有相应的监管主体。就银行方面而言,已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主体。以商业银行内部监管为基础和社会监管为辅的监管体系,但随着网络银行的出现与快速发展。银行业的监管内涵及监管模式均面临挑战。
1.我国商业银行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
(1)传统监管目标,模式与手段面临挑战。网络银行是高科技智能化的银行,它对传统银行业监管平台的冲击是多方面的。首先,它动摇了金融市场原有的稳定性。网络银行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银行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银行服务的传统方式。产品推销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上升。稳定性下降。其次,挑战区域性监管模式。网络银行服务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银行相比,它超越了因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而形成的服务对象的区域.性,这为小银行和大银行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加大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区域性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的冲击较大。再次,网络银行依托互联网和计算机,网络银行不只是将现有的银行业务移植上网那样简单,它是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一种新的银行产业组织形式和银行制度。2000年4月,人民银行出台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定期向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的监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网上银行业务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这些均为非现场的事后管理手段,难以达到及时监管的目的。即使可以对其跟踪监督,也需要有一批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和先进的技术设备,应该说监管当局在这方面与实际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为此,2002年4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上银行发展与监管工作组”正式成立,以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2)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格局面临挑战。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银行不仅提供储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且提供投资、保险,咨询。金融衍生业务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业务。尤其是,根据市场和客户的需要,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AAA”式(Anytime,Anywhere,Anyhow)服务。这样,电子商务既克服了传统银行的时空限制,又可以实现银行业务、证券业务、保险业务的“交叉销售”。这不仅是对我国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管理模式的冲击。
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面临冲击。网络银行既要面对传统银行业的各种风险,还要面对网络操作风险和网络软、硬件的技术风险,而且后者在短期内将成为网络银行的主要风险形式。就目前而言,这种影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受到冲击,传统银行业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其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也是围绕这些风险而建立的,如《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并实施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体系。《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也强调:“人民银行现有对传统银行业务的风险监管要求对网上银行业务仍然适用”,但未能将操作风险纳人到风险评价体系中,以致于商业银行运用“比例管理”不能全面反映其风险状况。二是网络软、硬件技术风险。网络电子交易对网络软、硬件有很高的要求,特别是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高: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软、硬件上的“各自为政”,这对于我国分支行制度下机构网点庞大的银行业来讲,一方面会造成资源上的浪费,另一方面还会因系统兼容性而产生交易性风险。三是对原有操作规程的冲击。原有操作规程主要是“面对面”的银行服务与业务审核体系,而网络银行提供的是“点对点”、“交互式”的远程服务系统,不仅操作规程发生了显著变化,而且客户群超越了区域乃至国界的限制。这种新的操作规程至少要关注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方面操作技术性增强:潜在风险上升。另一方面客户的诚信度难以有效识别,也是导致操作风险上升的重要因素。
3.我国现行的金融法规将面临冲击。传统交易方式中具有法律效用的原始合同、签名等如何在电子介质中应用,如何监管网络银行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如何评价网络银行的服务质量,对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如何惩罚和制裁,纠纷出现后电子形态的证据如何被法庭所接受等是网络银行运行中存在而又亟待解决的问题。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项法案允许交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以及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从而使以往不具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美国政府2000年6月颁布《全球及全国商业电子签名法》,于同年10月生效的该法案为在线交易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率内容的形式”。虽然新《合同法》承认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却仍然没有解决网上银行需要解决的电子签名合法性问题,也未明确诸如由于信息传输过程中出现断点而产生纠纷的法律责任界定等问题。目前,我国网络银行采用的规则多是协议方式,而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出现问题时多通过仲裁解决。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了银行和客户网上交易的风险。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监管对策
1.加大网络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1)人民银行应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根据《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可借此机会开发与商业银行对接的信息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应对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有“重点”地监管,即对商业银行的网络批发业务予以跟踪监督,对于零售业务则注重其发展方向的变化。(2)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主的、服务于全球的统一监管模式。从国外的情况来看,“混业经营”是发展趋势,特别是网络银行发展将大大加快我国“混业经营”的进程。网络银行货币流通形式是以电子货币为主,它替代了传统的现金和支票等支付工具,加快了银行资金的周转速度,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本运营效率,但金融风险也因电子货币流转环节的复杂性和交易对象广泛性等因素而上升,特别是交易对象的广泛性——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服务品种的多元化和同质性,使得监管当局面临着逃避管制的风险。(3)创新监管手段。传统的监管手段可能导致对网上银行业务无法实施高效。全面的监管,因此作为金融监管当局除了制定具有针对性管理办法外,还应加快自身电子化建设步伐,依托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非现场监测,以不断适应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4)银监会在加强网络银行市场准入、退出和市场运作等方面管理的同时,应突出对网络银行业务的指导,帮助商业银行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我国网络银行业务能够在一个比较良好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2.充分考虑网络银行业务的风险,加强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其一,网络银行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应作为商业银行内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方面可以结合《巴塞尔协议》(2001)的最新框架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设计合适的风险权重,将操作风险纳入商业银行风险评价体系内予以考核。其二,构筑稳固的操作平台。稳固的操作平台是保证银行安全运行的保障,它主要包括安全措施、内部交流。制定应急方案等。其中最突出的是如何加强并落实安全措施,安全措施主要有防火墙,加密、数字认证和病毒控制等,它们是系统安全运行的保证。从短期来看要求商业银行加大投资力度,从长期来看商业银行应与软件供应商密切合作。其三,充实并健全银行内部风险监控体系,关键是网络运行系统的定期测试和审计。此外,还应该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滚动实施。
3.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为了使网络银行的发展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法律环境,银监会及立法机关应密切关注网络银行的发展动态及其对金融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针对性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网络银行的安全运行。就目前而言,应着力抓好两个方面的建设。一方面,明确界定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使安全措施的操作与安全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网络银行是电子化、信息化的产物,它为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拓宽了商业银行的业务空间。对此,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之时,不能要求网络银行在开展新业务的时候削足适履,套用现有的监管和调控标准,而要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调整监控的规则,用制度促进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加大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的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安全。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我国还应当加强与国际刑警组织以及世界各国金融、司法部门的联系和磋商,制定共同打击网络金融犯罪和调控金融业风险责任承担的国际条约,以确保我国网络银行的健康发展。
4.提高网络金融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其中最需要补充的人才是:有战略眼光的高级管理人才、有金融知识的科技专才,有较强数理及财务分析、运用能力的人才。网络银行建设需要一批既掌握计算机枝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又掌握金融实务和管理知识的复合型高级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各大商业银行应该着眼未来,认真考虑这些人才的培养渠道、培养方式,为增强我国网络银行的竞争力积蓄力量。
5.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银行监管合作。由于网络银行资金日趋庞大和资金流动速度加快,对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国金融管理机构同外国金融监管当局频繁开展情况交流,切磋网络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合作。
参考文献
[1]程吉生.论网络银行的风险防范与监管[J],江西社会科学,2000,(12).
[2]宋飞.对我国网络银行现状。不足与创新的思考[J],陕西金融,2001,(3).
网络银行风险监管毕业论文范文二:我国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摘要]网上银行以其交易快速、便捷、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正逐渐为人们所接受,然而网上银行的发展也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随着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加和业务量的快速上升,我国网上银行在行业规划、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和监管等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与国外网上银行的发展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内银行业国际竞争能力的提升。本文就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网络银行的监管提出了相应建议。
[关键词]网络银行 存在问题 监管 完善建议
一、目前我国网络银行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网络银行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监管制度尚不系统和全面网络技术的发展打破了传统金融的专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银行不仅提供储蓄、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而且提供投资、保险、咨询、金融衍生业务等综合性、全方位的金融业务。近年来,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监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适应网络银行特性和发展的监管体系。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沿用的是机构监管和传统业务的管理模式,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受到影响。按机构和业务划分的传统监管模式,很难适应网络银行业务“无缝”运行的特点。不同部门在监管思路、重点和方法等方面的不同,可能会产生对同一网络银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与风险判断的不同。
2.网络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难以把握。现行银行业是一种实行许可证制度的特殊行业,尽管竞争十分激烈,但各种方式的管制无形中为银行业创造了一个相对宽松的垄断环境,然而到了以金融自由化、网络化、全球化为特征的网上金融时代,银行业生存的环境将大大改变。由于网络金融降低了市场进入成本,削弱了现有商业银行所享有的竞争优势,扩大了竞争所能达到的广度和深度,这种相对公平的竞争可能会吸引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高科技公司分享这片市场,提供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何把握众多的网上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将是个两难的问题。
3.网络银行相关的监管信息收集困难,监管难度加大。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现有的监管,主要针对传统银行,重点是通过对银行机构网点指标增减、业务凭证、报表的检查稽核等方式实施。而在网络银行时代,账务收支的无纸化、处理过程的抽象化、机构网点的虚拟化、业务内容的大幅度增加,均使现有的监管方式在效率、质量、辐射等方面大打折扣,监管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难以得到保障。此外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很快,监管当局对其技术和信息的掌握程度存在滞后性;同时作为监管对象的网络银行总是能够凭借网络的虚拟性、广泛性与多样性找到“监管真空”,从而规避应有的监管。
二、我国网络银行监管对策
1.完善与网络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银行经营行为。由于我国现行监管规则不能完全涵盖网络业务方面,扩充和修改现有监管规则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不但要从刑法的角度对犯罪进行严惩,在民法方面,也要进行界定。还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中央银行应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法”等法规,为网络银行的运营提供规范。同时,还应努力推动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合同法》等法规的完善工作,补充有关网络银行的条款。
主要应在电子商务安全交易、网上知识产权保护、数据保护、公共信息资源管理、网络管理以及网上交易的税收问题、关税问题、网上金融活动、保险活动方面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对网络银行交易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充分保护银行、客户的合法权益,应以完善的法律条文对利用电脑在网上银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进行严惩,使网络银行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还要重视与有关国际法规的协调,做好与有关国际惯例的衔接,并积极参与有关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为网络银行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立专门网络银行监管机构,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在防止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金融欺诈方面,我国一直把监控重点放在对个人服务的零售业务上,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应适时调整监管对象,对登录网络银行的企业加强监控,尤其应对巨额资金大进大出的贸易背景进行监控。按照巴塞尔协议监管核心原则和《关于洗钱、扣押、没收犯罪所得公约》等国际条约,网络银行应进行交易跟踪,通过数据挖掘软件,对可疑的资金交易进行分析,必要时介入调查,防范利用网络银行进行非法资金交易。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仍然有传统的监管部门负责,还没有非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随着我国网络银行的不断发展,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成立专门机构,专司网络银行监管职责。
3.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制度。审批制度对提高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防止盲目扩张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银行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大部分是在网上提供传统银行业务,但因业务载体发生了变化,风险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也相应发生变化,似应视为新业务品种。因此,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获得人行的批准,在审批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1)遵循审慎性原则。(2)要求网络银行具有较为完备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处置方案和计划,应急处理措施及辅助替代手段等。(3)严格跨境业务管理。
4.增强银行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加紧培养技术人才。网络银行业务是信息技术的产物,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有相应的技术能力。而我国银行整体的电子信息技术落后,网络设施薄弱。所以我国银行业应加快引进和开发先进的网络技术,大力发展网上银行的三大核心技术:Web技术、建立服务平台技术、安全保密技术。
在硬件方面,要大力研发功能强大的服务器、有指纹鉴定功能的自动柜员机、可擦写的智能钱夹等先进设备。在软件方面,要大力研发网络安全系统、语音鉴别系统、电子转账系统、智能卡识别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众多软件系统集成。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网络技术引进和研发的投资力度,尽快抢占新经济、新技术的制高点;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适应网络银行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吕明瑜.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2).
[2]张文凯.网络银行监管探析.新疆金融,2002,(10).
[3]钟伟,旷虎.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的前瞻性研究.经济导刊,(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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