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政策

2017-03-14

为大力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县的目标,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进一步鼓励和扶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

一、创业税费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为符合条件的首次登记注册的初始创业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给予3年创业税费扶持期。

1、对于新创办的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等工业企业给予自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实缴县级实得地方税收全额奖励。

2、县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凡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县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实缴县级实得地方税收全额奖励。

3、新创办的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补贴标准按《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执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应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企业吸纳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就业困难人员本人实现创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创业资金扶持政策设立长沙县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下达,主要扶持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及创业培训。所有创业项目均按照《长沙县创业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创业富民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主要采取无偿资助、以奖代投、补助贴息和专项扶持等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一种扶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创业富民专项资金。

1、对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济组织)的扶持主要是采取无偿资助、补助贴息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方式。 (1)无偿资助的扶持。创业无偿资助扶持的额度,每个项目一般控制在10万元以内,且不超过企业自有资金投入的30%额度; (2)补助贴息的扶持。补助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补助贴息额度为50%,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贴息总额度最多不超过10万元; (3)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扶持对象经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经县创业办、培训机构推荐,可申请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个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企业不超过2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对创业基地的扶持主要采取以奖代投的方式,经验收合格后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基地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额度一般控制在5-50万元之内,主要根据创业基地的规模、吸纳创业项目数额、实际投入、销售收入、安置职工人数等内容作为补贴资金的参数,计算补贴资金扶持额度。

3、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场所主要采取专项扶持的方式一次性扶持,每个项目的扶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资金投向主要是满足创业辅导和培训所需的办公场所,组织专业培训、提供宣传、咨询、技术、管理、诊断等方面服务所需的必备条件及配套设施等。

三、创业服务政策

1、设立创业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政策宣传与咨询、项目开发与推介、开业指导与服务、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认定、开业注册办证代理及后续服务等一站式服务。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营造宽松的创业环境,切实维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2、组建专家服务团。聘请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成功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创业政策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创业典型代表,组建专家服务团,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面谈服务、创业对接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及其企业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政策与技术方面的咨询、指导和服务。

3、建立创业项目库。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本土化的创业项目,建立和充实创业项目库。创业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定期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举办创业项目超市等形式向社会发布,及时更新。同时在创业培训班上向学员展示和推介,帮助学员根据自身需要,选准创业项目。

4、成立创业者协会。引导创业者成立创业协会,为会员提供相互学习、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搭建友谊的平台,定期开展结对互助等联谊活动。

四、对于创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科技人员、征地拆迁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残疾人、转业退伍军人、劳改释放人员等在创业政策上给予优先扶持。

五、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作相应的调整。

六、本政策由县财政局和县创业办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一、创业企业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原则上创立时间不满二年(指企业注册时间至申报时间止),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纳税、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的、不能享受本县其他扶持优惠政策的各类规模以下的成长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初创型、中小型、微利型、科技型、就业型企业。

1、初创型:初次创业者;

2、中小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3、微利型:工业企业年度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4、科技型:从事高技术、新技术成果的研究与开发、高技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独立核算或相对独立核算的智密型企业组织。

5、就业型: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职工总人数30%以上。

二、创业基地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创业园区、创业市场、创业大厦等。其认定标准为:

(1)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具有连续滚动孵化中小企业的功能。基地内年中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20家(创业市场内年新增个体经营户不低于50户),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机构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服务的能力,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具有较完备的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服务的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等综合服务。

(3)创业基地要科学规划、突出特色,要按照法律、依据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各自优惠政策,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良好的创业条件。

三、创业辅导和创业培训。其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组织机构和人员、固定场所、合理规划、工作经费及具体工作方案等的独立法人资格;

(2)拥有一定的公用设施和必要的硬件设备,有必要的会议室、教学场地、生活设施等。

(3)开展下列某一项或多项创业辅导或培训: ①创业辅导服务项目。创业辅导服务项目即为创办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如组建大学生创业辅导站、创业基地辅导站,星沙国际俱乐部等为创业者代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员工招聘、综合服务等。 ②创业辅导管理咨询项目。创业辅导管理咨询项目内容包括创业辅导咨询服务机构指导创业者寻找创业项目或商业创意、起草商业计划书、公司章程、企业经营战略、市场预测、财务管理、股东会决议、人力资源管理等;为创业者提供企业设立程序及政策、法律、财务、管理等咨询项目。 ③创业辅导培训项目。包括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融资等方面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培训,重点是创业者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就业能力和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四、就业困难人员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失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市州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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