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年许昌住房公积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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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管理,规范提取和贷款行为,防范运作风险,公平、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许昌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规定。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年许昌住房公积金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年许昌住房公积金政策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职工购买自住房未使用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5年内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款和基本装修费用,分次提取间隔时间为一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款和600元/㎡装修费用的核定标准总额。
(二)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提取公积金的,分别提供2年内(以所需材料中最早时间计算)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取,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支出总额。
(三)本人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提取其父母、子女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我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款能力核定,由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调整为50%。
(五)我市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少缴至贷款申请日前3个月;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最少缴至贷款申请日前2个月。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处罚机制
(六)对协助办理虚假缴存业务或出具虚假材料协助骗提、骗贷的缴存单位,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处罚,纳入失信缴存单位黑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伪造各类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骗提、骗贷公积金、取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无故停缴、提取公积金不按申请用途还贷的缴存职工,纳入失信缴存职工黑名单,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取消其5年内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7月20日
【拓展阅读】
许昌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许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内设科室4个,下设6个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地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财政综合楼四层
邮政编码:461000
电话:0374-2676151、 0374-267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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