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与诉讼时效

2017-03-13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下面小编整理了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与诉讼时效,希望大家喜欢!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形成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起始期间不同

未规定具体还款期限的借条及欠条的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比较

一、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借条与欠条均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书面凭证。而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起算。如果在借条和欠条中规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那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即两年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

二、借条与欠条中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

现实生活中,借条或者欠条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如何计算其诉讼时效呢?

1、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例如,张三本应立即付款给李四,但由于奖金问题而无法付款,经李四同意,张三于2005年8月8日写了一张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给李四,之后李四碍于情面,一直未向张三主张还款,到2007年9月9日李四方拿出欠条要求张三还款,那么,李四的主张将因超过了诉讼时效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因为,其诉讼时效从2005年8月8日之日起两年,即2007年8月7日。如果期间李四有证据证明一直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适用时效中断的规定,比如,李四2006年8月曾向张三主张还款,那么时效中断,从李四主张的日期开始计算两年,即时效到2008年8月止。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的诉讼时效。

但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债权之时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再次主张债权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一直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出借人的债权丧失了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借条的最长时效为20年(不是说不管你主张不主张都有20年诉讼时效,而是一直未主张的,超过20年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要出借人提出还款主张,从主张的日期开始计算时效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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