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是由湖北省内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欢迎阅读!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简称省跆协)英文名为HuBei Taekwondo Association,缩写“HBT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湖北省内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积极分子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受省体育局委托代表湖北省参加中国跆拳道协会举办所有的竞赛活动,在活动中将遵守中国跆拳道协会的章程、条例和跆拳道竞赛规定,使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公布的规则。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体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关山街新安钱附1号(湖北省体育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邮编:430074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宣传和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大力发展跆拳道事业。
(二) 举办全省性跆拳道比赛和活动,承办国内外跆拳道竞赛及活动。
(三) 对湖北省跆拳道运动的活动、比赛及日常事务,提出建议、审议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 加强与有关同行协会的联系,组织会员参加对外活动、交流经验,增进友谊,相互学习和推广先进技术和经验,扩大协会影响。
(五) 负责协调组织跆拳道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工作。制
定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定和处理。
(六) 选拔组织优秀运动员参加全省、全国及国际跆拳道比赛。
(七) 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经营活动,为跆拳道事业积累资金。
(八) 研究省跆拳道竞赛制度及竞赛有关事谊。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
凡是遵守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热爱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均可通过本协会团体会员和由本协会直接提名申请入会,填写个人会员登记卡,报本协会备案。
团体会员
凡承认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省内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缴纳申请费及当年会费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参观有关协会主持或认可的各类竞赛、训练和其他活动。
(三)有代表本协会参加国内外跆拳道竞赛的资格。
(四)单位会员有权申请举办各类有协会组织认可的竞赛和训练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和协助本协会主持的各项竞赛、训练和其他活动,做好其他工作。
(五)承办本协会委托的各项竞赛和工作。
(六)按时交纳会费,超过两年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七)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业务主管单位和各自管理机关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及使用
1、接受社会捐赠。
2、政府资助。
3、会费。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或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撤销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事业。
湖北省跆拳道协会章程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协会会旗、会徽的使用权归本协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