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2017-02-11

大学生是祖国未来建设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本科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一:低碳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1.低碳经济法律规制体系存在空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我国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专门为低碳经济发展而立法。从已有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来看,执行力度低下,有效性不足,实施效率较差,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规章制度并未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因此,即使已经制定了低碳经济法律法规,也难以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和发挥应有的功效。因此,加快低碳经济立法是当务之急,是促进我国建设低碳型社会的有利保障。

2.现有低碳法律的操作性不强。现有的低碳法律内容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国内法律比较典型地体现了我国立法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相关的法律条文不够明确具体,表述不够严谨或者过于原则和抽象,配套的法规衔接也不够紧密,只是宣示性的,原则性的规定,没有进行具体的量化,无法保证法律目标的具体化,因此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例如2002年我国制定的《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到政府采购要注意环保,但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缺乏一定的操作性。

3.现有低碳法律的激励性功能较弱。为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相继制定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其中相关的激励机制内容概括,虽然指导性强,但规制性欠缺。例如:《节约能源法》第四章第62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发利用水平的提高”。借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27条第3款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免或者减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可以对符合规定的企业减免所得税,但如何减免,此法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大部分有关激励性措施的条文常用“具体办法由…制定”结尾,具体办法牵引的法律文件大多立法层次较低,内容不够具体、权威性也不足,激励力度不够,这些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构成了障碍。

4.现有低碳法律的监管机制落后。法律的监督机制关系到低碳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些相应的监督机制,但是我国低碳法律的监督制度仍滞后于现实需要。一方面政府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没有“以身作则”,而且相应的低碳法律也没有给予政府严格的约束,最终形成政府在其中的权利多,义务少。权利,义务不对等的局面。另一方面公民个人环境行为监管不到位。我国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开始,到现在已基本形成以事业单位为基本规制对象的环境监管法制体系,然而环境污染与资源浪费的现象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除了环境监管法制的定位与立法决策不尽科学之外,没有将个人环境行为的监管有意识地,明确地,全面地纳入到法律监管的视野中。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政府和每个公民的共同努力,法律的监督机制也应相应的对上述主体做出适当的监管。

二、完善低碳经济法律的若干建议

1.制定有效的低碳经济基本立法。为了促进低碳经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纷纷制定了保障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门法律,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全面推动各项节能减排措施的实施。例如美国通过《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设定了美国的碳减排目标;日本的《新国家能源战略》提出从发展节能技术,降低石油依存度,实施能源消费多样化等6个方面推行新能源战略。反观我国,虽然已经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制定出专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法或专门法,这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国应该学习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有效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立法。

2.加强现有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在一项法律颁布后,国家要根据时间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文件,弥补其在现实中的可操作性。据此情况,应适时制定《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的配套实施文件,同时及时修订《节约石油管理办法》、《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完善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实施。

3.利用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强低碳法律的激励作用。低碳经济相关法律的出台,对很多企业特别是一些能源消耗型企业,重污染型企业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了保证这些企业能够自觉自愿的响应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号召,政府应该保证低碳法律的激励作用,例如出台激励性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企业使用和开发清洁能源并对其适当补贴,或向低碳经济行业投资。完善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法规政策,设立碳金融、碳税收、碳交易等促进各行业经济低碳发展的专门性立法等,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

4.加强法律监管机制。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后,能够有效的贯彻这些法律法规就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因为任何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从概念层面讲,低碳经济法律监督由“低碳经济法律”和“监督”两部分组成。在这一概念中“低碳经济法律”是“监督”的一个限制词,它限定监督的诸要素。从执行层面讲,在履行法律的监管机制时,要具体做到明确监督的主体和客体,监督内容,制定监督依据,目的和使用的监督方式。这样才能保证以制定的法律不会形式化。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二:探析食品安全监督与相关法律问题

一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1.原辅料、品控、环境、规程控制是决定食品品质的源头

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发生,个人认为其根源在于企业自身诚信缺失,进而造成公众对企业信任度大大降低。而信任危机源于食品自身的品质,只要控制好食品使用的原辅料,控制好操作环境与操作规程,保证食品本身的品质过硬,就不必惧怕任何机构的检验,也就不会产生轰动媒体的任何信任危机。对原辅料的控制可以在上游源头上从根本解决食品的品质问题,从而使得食品的安全与品质得到根本的保障。原辅料的生产、运输、存储都应在合适的设备中与适合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原辅料的处理流程亦应避免任何污染的可能,在操作规程方面应严格实行保质期与标准食品处理操作规程,以保证食品质量的万全。食品的生产环境应该比药品的生产环境更加严格,我国的多起食品案件的产生都是因为环境因素引发的,因此,定期的严格、规范、安全的杀菌技术的使用是食品品质的必要保证。有报道说,目前应用物质的第四形态——等离子体全方位二十四小时的杀菌在我国的食品工业生产中被认为是较为可行且安全的环境保证措施。提高食品的品控人员对于食品的关注度,加强食品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检验,包括对于生产过程中的工艺参数、配料过程、成品包装等现场过程以及实验室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的品质控制与管理。

2.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是信任危机的症结所在

自从我国的食品工业出现全面的信任危机,包括媒体在内的我国监督、管控部门以及食品工业企业自身都在寻找破解信任危机与解决信任危机症结的钥匙。笔者认为,其实这把钥匙就是我国食品生产企业本身的道德底线。一家没有任何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爆发轰动媒体的食品案件是迟早的事情,而一家有道德底线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仅会将精力不仅放在拓展市场、促进销售等方面,还会将更多的精力放在抓食品安全生产方面,这样的企业出现负面事件显然几率很低。诚然,“利己”可以做为企业生产的目的,企业可以为“利己”而采取降低成本的措施,这一点天经地义。但是,任何食品企业都不能将“利己”做为企业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些将“利己”当做企业生产唯一目的企业必然会在“利己”的基础上不择手段,当“利己”已经“损人”时,“利己”就变成了无道德底线的“利己”。任何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在保证“不做恶”的基础上以道德标准约束企业自身的行为,进而才能在企业的整个食品产业链上全方位地以道德为保证,生产出符合健康标准的绿色食品。找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症结容易,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就需要我国各级部门形成全面的责任体系,在企业建设诚信生产的同时,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监督与食品安全立法惩戒。

二、信任危机下的食品安全监督思考

1.食品安全监督势在必行——食以安为先

食品问题不仅会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而且还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会给整个食品工业形成极难逆转的信任危机。所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是一条千古不易的铁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食品安全更应当做头等大事来抓。

2.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得到落实

众所周知,对食品安全监管不仅是各级监管部门相应监管职能,也是保证国民健康安全的最基本的义务。一旦食品监管关卡失守,国民的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我国虽然在中央以及各部委分设了诸多食品监督机构,并且省市县亦有相应延伸机构,但是,从近年来看监督工作未见显著成效,质量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几成燎原之势。我国民众在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时,不由引发媒体对我国的各大监督职能机构的拷问,做为食品安全的监督机构是否尽到了应尽的监督职责,是否把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危时刻放在心,但是近年来此起彼伏、接连不断的恶性食品安全案件以严峻的事实给社会予以否定的回应。面对现今的食品安全,只有扎实食品监督机构监督职能改革,相应监管职责确实得到履行、落实,方能给予社会正能量的信心。

3.加大力度实现有序监管

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是国家以纳税人的资金设立的为纳税人服务、代纳税人行使监督职能的机构,对于这些部门中的工作人员而言,尽职、认真、严格地执行对我国食品生产企业的有序监督责无旁贷。然而,食品监督目前在我国却呈现出一种“无序”的状态,虽然号称各部门“齐抓共管”,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各部门均未能真正做到尽职尽责、认真监管,多部门的责权不仅存在着相互交叉而且还存在着部分缺位的严重现象,这种监管现状必然使得我国的食品监督处于一种松散放任的态势之中。为避免这种现象的继续蔓延,作为食品监管的各部门必须严格划分监管权责,实行出现问题一票否则制,将食品安全与其自身岗位挂勾,一旦出现渎职、未认真监管的行为则一究到底,不但负责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要下课,相关的直属领导者亦应承担责任。与目前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单纯曝光企业的做法略有不同的是,一定要将问题企业与监管机构的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者与无良企业一起进行曝光,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有序监管,大力提高食品监督工作效率。

三、信任危机下的食品立法思考

1.高发的食品安全问题

应尽快立法遏制毒害食品报道频现报端,在这样一个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发期,就必须尽快通过立法遏制食品安全的恶化趋势,否则必将积重难返。世界学者目前已将食品安全问题列为继人口、资源、环境之后的又一严峻的世界性问题。相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食品立法软弱无力,对于食品的违法犯罪处罚整治力度偏轻,食品违法犯罪成本相对于其非法所得微乎其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在这种情况之下,我国非但食品违法屡禁不止,而且大有泛滥之势。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挑战,我国的有识之士纷纷呼吁国家立法,着重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日益猖獗的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只有通过立法角度加强建设,提高违法成本,才能正在让执法者有法可依,让违规者有法可惩。

2.食品安全立法应全面覆盖源头与餐桌

食品从农作物的种植到变成原辅料,再从原辅料的采购到工业化过程,最后从工业包装到百姓的餐桌,整个过程从源头直到最终的餐桌都必须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管控,对于源头违法的从源头就掐住,对于过程中违法的绝对不能再让其流向最终餐桌。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全面覆盖源头、最终餐桌以及整个过程,才能最终将食品安全问题消弭于无形之中,才能最终还百姓一个真正健康、绿色、洁净的能够摆上餐桌的食品。

3.食品安全立法宜用重典

乱世用重典。我国的食品安全现在正面临着一个“乱世”,各种毒害原辅料五花八门、各种花样层出不穷,各种加工环境甚至小作坊生产的食品纷纷登场,各种危害健康的劣质食品集体亮相。针对种种乱象必须施以重典,对于违法现象必须提高执法与打击力度,使得食品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成本提高到一个令罪犯们望而生畏的高度,唯其如此,方能有望遏制住我国目前的食品乱象。今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多次谈到食品安全和食品安全立法问题,将食品安全形容为“天大的事”,“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他表示,政府应该坚决查处假冒伪劣和黑心食品,并让不法分子付出昂贵代价。强调“要实现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法规,严格的标准,严厉地制裁违法行为的手段!”为此,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只有坚持“乱世用重典”的从严、从重原则,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和技术支撑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人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安全小而言之关乎十亿民众的生命安全,大而言之对于民族的存亡续绝亦有着重要的影响。食品安全仅靠食品企业的道德底线已经不能保障,我国近期高发的食品案件,无论是中小食品企业,还是曾经头顶光环的大型食品企业,在“不作恶”这一基本原则的要求上已经丧失了任何道德底线,受伤害的无辜的民众数以亿计,因此,必须对所有的食品企业严格监督、严格管理。国家也应该推出更加严厉的制裁法案、赔偿细则与罚治措施,使食品企业不敢再越雷池一步,唯其如此,才能解除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方面的信任危机,还公众一个健康的食品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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