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形势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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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八大结束至今,一场反腐治贪的风暴在中国慢慢掀起。从中央到地方,官员涉嫌违纪被调查免职的越来越多,中国反腐呈现出网络反腐的新特点,但是反腐不能只是一场运动,应该具有持续性和制度保障。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中国反腐形势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中国反腐形势论文篇一
《浅谈中国反腐对策》
摘 要:从十八大结束至今,一场反腐治贪的风暴在中国慢慢掀起。从中央到地方,官员涉嫌违纪被调查免职的越来越多,中国反腐呈现出网络反腐的新特点,但是反腐不能只是一场运动,应该具有持续性和制度保障。通过分析国外和境外的反腐经验,可以对中国的反腐工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腐;新加坡;中国香港;日本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10-0037-02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对于完善我们国家的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于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律制度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中国香港、新加坡和日本对于腐败问题的治理对中国内地反腐败工作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中国香港的反腐经验
香港的反腐机构是廉政公署,设有防止贪污处、执行处和社区关系处。其中,防止贪污处对内负责审查政府和公共机构的工作是否有贪腐情况发生;对外可以为私营机构提供反贪顾问服务。执行处通过市民举报和调查研究来查处贪污行为。而社会关系处具有教育职能,通过教育让市民认识到贪腐的危害,从而获得市民对反贪腐工作的支持。这三个处从预防、执行、教育三管齐下预防腐败。
廉政公署具有完备的监督体系,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充足的物质支持。廉署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是香港行政和立法两局下的廉署事宜投诉委员会,接受对廉署成员的投诉。此外还设立了四个委员会来监督廉署的工作。内部监督系统由廉政专员控制。内外兼修的监督系统保证了廉署的有效运作。为了使廉政公署能够有效地扑灭贪污,港府引用三项法规,即《廉政专员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以及《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授予廉政公署广泛的权力,为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廉署财政拨款充足,人员高薪且待遇优厚,工作中配备有各种高新技术设备,具有充足的物质支持[1]。
廉政公署具有独立的地位,监督范围大。除行政长官外,廉署独立于香港行政系统,人员使用上,廉署专员完全自主,经费使用上,开支在政府经费中单独列出。廉署监督范围不仅是行政体系,也涉及其他各行业,如TVB陈志云案。
二、国外的反腐经验
(一)新加坡的反腐经验
新加坡反腐的重要口号是:“让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系统,新加坡推行高薪养廉的公务员管理方法。另外,新加坡政府还设立了公务员学院和培训中心,通过定期培训的方式,加强公务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新聘任的公务员需要接受培训,即使在职的公务员也需要进修,需要在工作之余学习政治和法律,习得知识和技术。新加坡具有完善的制度保障,健全的法律规范和法纪监督体系使得政府及官员不敢贪腐。
首先,新加坡具备完善的制度保障。
公务员制度有三道关口,即考试、试用和审查。其中,审查尤其重要。新加坡政府公开认为那些私生活不检点、有不良嗜好或品德修养差的人会影响政府形象,产生腐败的动机,必须严格审查,源头上防止腐败。
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进入公务员系统前必须申报个人财产。公务员需申报一次本人(含配偶)财产状况,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等。公务员不能收受礼品,不经批准不能接受宴请,更不能进入酒吧和歌舞厅等地方。如果因工作需要接受有价值的礼品,需要向常务秘书报告并依价购买,否则需上交国库。政府官员不得向下属借款,即使向亲友借款,数额也不能超过本人三个月的工资总额。
新加坡制定了完整的公积金制度,发布了《中央公积金制度》,不论政府公务员还是企业职员和工人,都必须加入公积金制度。在新加坡,职工需要交纳每月工资的20%作为公积金,企业也按该职工月薪的20%的比例为其交纳公积金,这个比例可以根据当时国家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整。公积金归个人所有,不得随意提取。另外,政府也需要为其职工交纳公积金。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房屋,用于医疗、子女学费和养老金。政府和企业不另外发放养老金,而是以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形式获得。如果公务员在职期间清正廉洁,退休后依靠养老金也可以过得相对富裕,所以公务员便不会因小失大,贪污受贿[2]。
其次,完善的法律规范和法纪监督体系。
新加坡具有完善的法律,如《反贪污法》《公务员法》《公务员行为准则》《公务员纪律条例》《防止贪污法》,法律规定非常详细严密,而且定罪与处罚都非常严厉。法纪监督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公共服务委员会,主要对公务员从日常的工作进行考核,从办事能力、思想品质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另一个是贪污调查局。反腐调查局的“反腐精英”组成了行政部和行动与特别支援部两个部门。其中行动部门由四个调查小组组成,专门负责调查工作。行动与特别支援部是一个情报部门,负责收集资料以支持行动部调查。贪污调查局机构独立,直属总理。局长直接对总理负责,其他副局长、局长助理、特别调查员只对局长负责。贪污调查局具有行动迅速的特点。贪污投诉必须在3个月内完成调查[3]。
(二)日本的反腐经验
日本也有完善的财产申报制度,包括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和国会议员的财产申报,申报材料公开透明,便于公众查询。财产申报也是有条件的,公务员单件金额超过20 000日元的财产必须申请公开。对于国会议员申报的财产,可以供任何人查阅和抄录。对于财产申报,成立了专门的财产申报管理机构[4]。
日本审计机构主要是国家会计检察院和地方监察委员会,两者是相对独立的,没有任何隶属或业务关系。会计检察院是日本的最高审计机关,隶属于国家行政序列,但独立于内阁,不受政府的干涉,为保证其独立地位,日本法律对会计检察院在预算、人事、制度方面都有特殊的规定。日本地方政府设监察委员会,下设监察委员会事务局,负责审计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和执行情况及经济效率,同时还负责检察地方行政[5]。 日本的信息透明度很高。从1995年开始,日本政府正式着手就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立法准备,其标志是“行政信息公开委员会”的成立。其后,日本推出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法》《独立行政法人信息公开法》及其《实施细则》《通信技术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为了保证信息公开的顺利开展,日本除了制定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外,对于文件管理采取了不少积极的措施。制定了“政府文件管理指南”,对文件从分类和归档到保存和销毁的标准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日本总务省在全国建设了多个政府信息公开介绍所,对公众公开日本指定的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教授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法。日本政府还通过文件审阅窗口的形式,对外公布负责信息公开窗口的部门;也制定了信息公开网页,为公众提供行政文件的管理规定、索引,提供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渠道,提供窗口单位的联系信息。不仅如此,在政府机关的窗口部门和图书室等地方设置有该机关的“公开文件目录”,供公众查阅和复制信息,这便是日本的“政府文件阅览窗口制度”。
三、中国内地的反腐对策
(一)从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
改革开放以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反腐败是以权力反腐败为主。所谓权力反腐败就是通过施加行政权力,消除和治理腐败现象。制度反腐败,是指反腐败以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为依据,反腐行为普遍被制度规范并逐渐模式化的过程,也就是说,是一种理性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反腐。权力反腐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权力反腐会使得反腐败力度随着领导人的主观因素而改变。这种反腐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说缺乏制度保证,具有不彻底性。与权力反腐相比,制度反腐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权威性和法理性等特点,可以标本兼治。因为,我们的反腐工作可以从制定科学的反腐制度入手。理清党政关系、政府与市场、市民社会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了“国法”和“党纪”两个方面的制度体系建设[6]。
(二)财产申报制度
十八大后,民众呼吁官员公开自己的财产信息。尽快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势在必行,也是反腐败的重要突破口。财产申报并公开公示,可以作为政府官员升迁的前提条件。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是该规定的执行过程并不理想。国家应该从严格的国家立法角度对政府官员的财产申报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出现缺位,使得执法过程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等行为的处理困难。为了有效反腐,我国应该尽快建立适应中国现实和国情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7]。
(三)民众参与
反腐需要民众的积极参与,我国现在的反腐呈现出网络推动反腐的新特点。这对于处理腐败案件提供了很多证据,提高了反腐的效率。但是民众的行为应该得到规范,建立科学的民众监督平台。
(四)加强腐败犯罪中的引渡合作
在腐败犯罪引渡合作中,许多国家可能援引“死刑不引渡原则”拒绝对腐败罪犯的引渡,这是我国对这批腐败官员进行处理的障碍。腐败官员将财产和家人转移到国外的例子屡见不鲜,而这些财产和违法人员一旦出国,可能将会影响到我们对腐败案件处理的效果。至于如何与周边国家协调这个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十八大以后的反腐风暴,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对反腐败治理的决心。不过,我们要走制度反腐、科学反腐、持续反腐的道路,探究适合中国国情的一套反腐制度。
参考文献:
[1]郑重.香港廉政公署对内地反腐法律制度的启示[J].前沿论坛,2010(3):8-10.
[2]金波.新加坡的制度反腐经验[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9(4):39-48.
[3]玉辛.新加坡国家审计简介[J].审计与经济研究,1997(2):45-54.
[4]李政.浅析日本的反腐败措施[J].他山之石,党政论坛,2007(7):46-47.
[5]何增科.日本反腐败的举措[J].八面来风,2006(5):46.
[6]陈雷雷.论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与制度反腐[J].经济研究导刊,2010(1):217-218.
[7]王凯伟.国外权利监督经验对我国反腐败启示[J].求索,2004(8):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