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存在的问题与机制分析论文
混合所有制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存在的问题与机制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存在的问题与机制分析全文如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深化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各地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国资国企改革意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成为历史潮流。通过混合所有制,把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结合起来。通过资本融合实现资本的最大效率,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目前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予以解决。本文旨在梳理政府国有资本管理面临的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建议。
一、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的问题
(一)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目标追求不一致
国有资本的先天基因决定了其更多关注长期回报和社会责任。民营资本则以经济利益作为其投融资等各种运作的基准。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结合,不同资本所有者代表在事关企业发展等重大问题上,决策依据、决策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如决定某项投资,民营资本所有者唯一的依据就是项目经济效益,决策目标单一,容易拍板。国有资本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国有资本管理职能时,超过一定额度的投资则要经过国资委审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根据专业能力进行决策判断,影响了决策效率。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导动力缺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现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现实情况是,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主导动力并不足。民营资本希望进入的领域,大都被国有资本控制,而面向全部资本开放的领域,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看,有积极性参与混合的民营资本,通常是一些势单力薄、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希望借力国有企业解决企业生存问题的民营资本,如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简称“中国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
“中国建材”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成功,有其可复制的一般规律,但其成功的个性特征也非常明显,即公司董事长长期国有企业管理实践所显现的独特管理才能,并被组织部、国资委等管理部门高度信任。在“中国建材”整合民营水泥企业时一些吸引民营企业主的优惠做法,一般国有企业负责人可能就会担心遭到国有资产流失指责而不敢为。 由国有企业主导并购,易被是否可能存在资产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困扰,国有企业缺乏与民营资本并购融合的主动性。而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量大个小”、势单力薄,资本实力弱,担心与国企“混合”后在公司经营决策、人事任免等方面失去话语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同样缺乏混合动力。
(三)资产定价和国有资产评估的市场化程度低
通过国资股份减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等形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都必须重视资产定价,保护国有资本。合理的资产定价行为是社会公平的体现,也是对国有资本保护的措施。我国传统资本密集型企业面临市场不景气、银行信贷收紧挑战,整体经济表现为结构转型和去杠杆化的特点,通过股权融资维持企业发展是必然之路。问题的核心在于股权的估值,也就是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
目前国有资产的转让在程序上基本实现了公平公开原则,但靠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为国有资产交易的依据,在社会诚信度整体较低、中介机构不规范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容易被低估,造成隐性的国有资产流失。同时,由于目前的资产评估通常是对单项资产进行估价,对国有企业的品牌、技术、渠道、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还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难以体现国有资产的整体价值。
(四)国有资本管理存在行政化和激励不足
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命。但从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实际运行看,在副总经理的选用上,地方政府尚能给予公司比较大的自主权,采取由公司董事会聘用报组织部门备案的做法。但在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高管的选用上,通常由组织部门和国资委任命,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国有资本管理的代表,仍然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这种由政府部门用行政命令任命公司高管的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市场竞争,还极有可能出现与《公司法》相抵触的情况。
二、混合所有制企业资本融合的机制
实现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融合,存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动力源不足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形成一套健全的机制。包括达成国企国资改革的共识,放开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消除混合后的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目标追求上的不同,使二者价值追求一致;形成合理的国有资产评估和资产定价机制;建立公开市场化的国有产权交易等。
(一)放开竞争性领域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例
就功能而言,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本可以完全退出。当然,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可以存在,其存在的目的应与民营资本没有两样,即追求资本价值最大化。是否保持一定比例的国有资本,取决于国有资本获取收益的能力,这些国有资本经营带来的效益,应当让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全体受益。在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需要限定国有股权的比例。
对优势不明显、不具有行业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可以国有参股或国有股有序退出。如“青岛双星”、“青岛碱业”等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特别激烈,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国有企业的身份,在用工成本等方面处于劣势地位。对于此类企业,可以通过员工持股、转让股份等形式逐渐退出。
(二)规范国有资产评估机制和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发挥民营资本在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灵活性方面的优势,最终做大国家的实体经济,而不是民营资本的短期套利,规范的国有资产评估是平衡国有资产买卖双方的重要环节。
在对国有企业品牌、技术、渠道、市场地位等无形资产的评估过程中,一要确保国有资产评估程序规范;二要确定并遵循国有资产定价的基本原则,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未拥有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评估企业价值时所依据的企业经营效益可以主要看财务指标,对拥有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的国有企业,即使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评估时也应充分考虑此类资产的特殊性,给予充分溢价。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管理层激励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竞争性领域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若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必须建立起适应市场要求的组织体系。应当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由社会精英组成的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使公司在重大问题决策上能够吸收更多智慧,使决策更加科学。实行市场化的职业经理人聘用制度,依法聘用企业经营管理层,改变由国资委、组织部任命经理层,可能出现与《公司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改变用人上的政企不分,使企业经营管理层更加符合企业发展的需要。
2.员工持股与管理层激励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实施员工持股,资本所有者与劳动者共同利益的合作,可使不同利益的矛盾得以协调,将有力地推动生产力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