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主要包括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及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各种进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供大家参考。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范文一: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间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摘要:在国际贸易实务活动中,参与贸易活动的主体需要签订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保险合同等各类合同。在签订这些合同时,参与主体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公约、惯例与规则。他们所适用的惯例与规则仍在不断地完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对各方利益产生影响。从运输与保险两方面来看,其涉及的主体主要有托运人、承运人、保险公司(保险人)和收货人。一旦国际货物运输中出现风险,买卖双方有权向承运人、保险公司求得赔偿,而各惯例与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所适用的免责条款,都使得买卖双方遭受一定的损失。而在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同时免责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尤其是卖方,将得不到任何赔偿,会遭受更大的损失。因此,为了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避免损失,我们需要了解容易出现这种风险的各种情形。本文将以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作为主线来探讨可能遇到的空白及灰色地带。
关键词:运输;保险;免责条款;空白和灰色地带
一、概念的提出
空白地带的概念:在某一航运过程中,由于货方行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害,既不在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也不在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即承运人与保险公司同时免责,由此卖方或买方将独自承担风险、损失和费用,这片空缺被称为空白地带。
灰色地带的概念:在某一航运过程中,由于货方行为、过失或不可抗力等引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或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即由承运人、保险公司中的一方负责赔偿,被称为灰色地带。
二、主要的空白和灰色地带
(一)运输前――装船保函
装船保函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一份书面保证,保证如果承运人给托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托运人将会对承运人因此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它的存在会对保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首先,保险人并不知道装船保函是否存在;其次,它的存在说明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前就已存在数量或重量短少、包装不足或本质缺陷等问题。而货物的这些状况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也就是说,托运人即使已经投保,保险人对此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海牙规则》第三条第8款规定:“运输合同中的任何条款、约定或协议,凡是解除承运人或船舶由于疏忽、过失或未履行本条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因而引起货物的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的责任,或以与本规则类似的规定来减轻这种责任的,都应该作废并且无效。”;《海牙-维斯比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都不能用装船保函来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汉堡规则》承认装船保函在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效力,但对于任何第三方都无效,同时若装船保函涉及有意欺诈第三方,则保函对于托运人也无效。因此,三规则中关于装船保函的规定都是存在风险的。
因此,托运人存在的可能的空白点就在于:如果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保函的事实被保险人发现,那么保险人就可以以不告知为理由,宣布解除保险合同。既可以不退还保险费,也不需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此时,如果在航运的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项范围内,那么托运人不仅得不到承运人的赔偿,而且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托运人(被保险人)将可能遭受巨额损失。这就产生了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均不赔付的空白地带。
(二)运输中――管船过失
1、《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中承运人的免责
《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在承运人免责条款的第一项中规定:“承运人对于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即承运人对这种过失可以不负责任。可以看出,《海牙一维斯比规则》的过失责任制是一种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不完全过失责任制不仅损害了货主的利益,使货主得不到来自承运人赔偿,而且也给海运保险带来很多问题。
2、不同海运保险条款的不同处理
(1)CIC对管船过失造成的风险的处理
我国现行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在一切险列明的所有承保责任中,没有对于以下情况的相关赔偿责任规定:因为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这类风险不予以承保。
(2)ICC对管船过失造成的风险的处理
ICC中的A条款采用“一切风险减去除外责任”的方式。A条款的除外责任主要分为四类:一般除外责任、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战争除外责任和罢工除外责任。这些除外责任没有明确涉及由于管船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免责的问题。因此,ICC对于管船过失造成的损失是予以承保的。
(三)放货时――电放
电放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一份保函,并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通过电讯的方式告知他们在卸货港的代理,当收货人前来提取货物时,只需持盖有收货人公司章的电放通知单来换取提货单即可提货,无需持有正本提单。由于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电放保函,这就表示由电放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将全部由托运人承担,即承运人免责。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可能的空白地带。电放下,托运人(买方)和收货人(买方)的风险分别如下:
1、卖方的空白地带
(1)来自买方的风险。在电放时,买方不用正本提单即可提货。承运人只要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把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无需关心卖方是否收到货款。因此,对于托运人来说,如果买方处心积虑诈货,则可能会财货两空,能否收回货款完全要看买方的商业信用。
2、买方的空白地带
(1)买方无提单,无法索赔。在电放的情况下,收货人不能取得正本提单,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灭失,或者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货差、货损,那么收货人就无法凭借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即使进口方投保,保险公司也会因为没有正本提单(丧失代位追偿权)为由,拒绝赔偿。
三、结语
国际贸易实务中存在很多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双方来说,虽然很多风险都能根据现有法律、规则与惯例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但相关企业还是要注意国际贸易“空白地带”和“灰色地带”可能带来的巨大损失。一是要有抵御此类风险的资金准备;二是要有危机意识,并做好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工作。尤其对于数量较大的商品,应提前做好准备。通过了解以上这些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可能出现的空白地带与灰色地带,可以提高我们在国际贸易实务活动中的风险防范意识,便于我们进行风险管理。同时,对于我国以后不断地完善海商法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也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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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松海.论提单中承运人的免责条款[D].复旦大学.2010.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范文二: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及策略
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海航这一中国传统运输方式,也随之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本文通过研究相关资料对出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解决措施,希望对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海洋运输;保险;策略一、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现状
目前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规模约为250亿美元,其中近60%的市场份额由英、日、德、美国这四大海上保险国所占据。然而我国航运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拥有的整个市场份额相对就少了。2006年,我国航运保险市场总体规模仅为全世界份额的1%,近年来虽然有所发展,但仍不足3%。正如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曾在2010年度陆家嘴论坛所表明的那样,我国航运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参与我国航运保险竞争的仍主要是太保、平安和人保这三大保险巨头。中国航运保险业务依然集中在广州、上海、青岛、大连和天津这5个城市,国内大量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参加到这个市场的竞争中。
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险条款存在差异,国际化程度不高
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比较常用的有两种条款,即ICC条款和CIC条款,而这两种条款中则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差异表现之一为:在协会条款ICC(A)中除列明除外责任外,承担一切风险;但是相对应的国内CIC一切险条款中除列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对“外来原因”并没有定义。由于CIC一切险条款自身规定得不够明晰,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因此“外来原因”的判断解释对PICC“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变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进出口货运条款常常不能够被国内外被保险人所理解所认可,最终导致很多客户流失。
2、海运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集中度高,投保成本也较高,因此相应的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但是从近几年的趋势看来,我国目前一线专业人员中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严重缺乏。作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从业人员,不仅要懂保险,还要了解外语、贸易、海运以及国际法律法规和惯例等,可见从事这一职业的人最起码要是一个复合型人才,但是从目前从事该领域的各保险公司来看,在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中这类复合型人才少之甚少。
3、海运货物保险市场竞争激烈
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交易价格常常受到外贸企业的制约。往往进口时以CIF成交,出口时则以FOB成交,导致大量境外投保现象的产生,从而加剧了国内海运保险市场竞争。另一方面,由于国内海运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创新性不足,导致保险产品同质化。然而外资海运公司由于具有资本、技术以及高超的营销技巧等优势,在海运险上略胜一筹,进一步使得我国大量海运保险业务向外转移,也就越发加剧国内海运保险市场的竞争。费率作为我国航运保险的竞争中心点,在激烈的竞争中逐渐下降,而且远低于国际市场的费率水平。保险费率下降直接影响到保险服务产品的创新和产品品质的提高,往往会给再保险带来诸多困难,使市场陷入恶性了循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海运保险业务的发展。
4、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我国保险业起步晚、发展较慢,因此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也不够完善。相对于英国《1906 年航运保险法》,我国目前缺乏一部专用于指导海运保险的法律。来自公认的国际航运中心保险市场的经验表明,50%以上的保险业务来自保险中介。然而我国海运保险中介服务机构尚处于初始阶段,当前国内相关法律对保险中介的地位以及权利义务的界定也不够明确,处在保险市场的边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对本土保险公司的信心。
三、解决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问题的措施
1、加强国际间及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交流
由于与其他国家沟通不畅,导致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存在着保险条款差异现象,在出现问题时,各高院解释又不一致,加大了各方的分歧。此外,由于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缺乏有组织、有规模的交流活动,也导致各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和相关行业之间没有办法分享保险、航运、贸易和海事海商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不能形成良好的互通有无的良性循环的效果。因此,加强国家之间及国内各保险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对于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业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2、培养和引进优秀的专业海运保险人才
国际航运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的竞争。由于我过海运保险业的发展起步晚,所以在专业人才方面的缺失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后天的培养和引进来弥补先天的不足,用全球视野引进和培养海运保险专业人才。在引进专业人才方面,应该从英国伦敦保险市场那样高起点的地方大力引进经营理念先进、管理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同时争取在国内为那些专业人才的引进创造良好的环境。在培养人才方面,从体制、文化、培训等多角度入手,加强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形成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航运保险专业团队。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无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完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保证其良好发展的基础与保障。针对我国部分保险条款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的问题,我们要借鉴全球最新的航运保险理论研究成果和最专业的航运保险法,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保险法》和《海商法》,优化国内法律环境,逐步与国际接轨,增强国内外进出口企业对本土保险公司的信心。(作者单位:重庆三峡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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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毕 叶.ICC(A)条款与PICC“一切险”条款中“承保范围”条款比较研究[M].中国水运(下半月),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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