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波新规来袭!小区地下停车位不少于75%

2017-04-21

经过专家评审、法制办审查、公众参与等环节后,《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修改稿终签发,并于2016年3月6日开始实施。此前颇受关注的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配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以及日照等规定都进行了修改。

小区停车位应以地下为主

此前,旧版“控规”中,有关住宅小区停车位的规定是:“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25%,且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住宅小区采取地下停车,禁止采用地下机械式停车设施。”

新规明确“住宅小区停车应以地下为主”,并规定地下停车位占比不宜小于75%。此外,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地下停车禁止采用机械式停车设施。住宅小区沿街商业、办公的停车应单独按标准配建,并宜就近设置。

新建小区都要有充电设施

随着新能源汽车的逐渐普及,控规对于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建充电设施要求也进一步细化。

原先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应按小区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相应增加”。

新规修改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一般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应按小区规划停车位数不少于10%的比例配建公共充电桩。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超过小区已预留充电桩数目的,充电桩数量应当相应增加。”

阳台面积计算不再一刀切

原先控规中规定,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在计算容积率时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容积率。

新的控规中规定,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半面积。

另外,居住类建筑每层阳台(含各类形式的阳台、露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等非公共活动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层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5%,进深不应大于2米,阳台宽度不应大于阳台所连接居室开间宽度(限一个居室),每套住宅阳台个数不应超过2个。

日照分析引进第三方复核

对于住宅小区的居民来说,房屋的采光直接影响到入住后的生活品质。此次控规中对于日照分析相关的条款做了很多修改和更为精细的规定。

比如,新控规中明确,现状住宅建筑的日照时间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现状住宅建筑现有日照时间。

另外,进一步明确了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和计算范围等。要求各类窗户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同时,还应满足下列规定:(1)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起点,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2)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或墙体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起点。

据介绍,下一步,合肥市规划局还将根据《通则》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建筑日照分析和第三方复核的操作细则,以政府购买方式选择第三方复核单位,确保日照分析和第三方复核结果科学公正、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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