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恐探究的形势与政策论文
恐怖主义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公害”,国际反恐势在必行。国际反恐必须纳入国际法和国际反恐公约的框架内 ,应以促进和平与发展、保障基本人权为最终目的。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国际反恐探究的形势与政策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国际反恐探究的形势与政策论文篇一
《国际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
摘 要:如今恐怖主义猖獗,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之时,所引发的一些问题也开始浮现,传统越境打击侵犯他国主权,还有高科技时代打击恐怖主义侵犯普通公民的隐私权,以及恐怖嫌疑人的人权保障问题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对当今国际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国际恐怖主义给国际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了许多危险,但是国际反恐应当严格遵循国际法原则。
关键词:反恐 他国主权 隐私权 人权 国际法
作者简介:支园,江苏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非法学)。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
2015年11月,法国巴黎市发生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众多人员伤亡。2015年11月14日,“伊斯兰国”(IS)通过网络宣布对袭击案负责。当今国际恐怖主义愈演愈烈,让人不免想起9・11恐怖袭击事件―国际反恐斗争的转折点,将全球反恐推向了一个高潮,并使美国成为推动全球新一轮反恐的重要力量。但在反恐的同时,有许多问题亟待: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究竟是什么?
笔者认为当今国际上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主要有霸权国家的传统越境打击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以下将作浅显探析。
一、传统的越境打击带来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社会深受恐怖主义活动侵扰之苦,一些军事大国纷纷立法以便给恐怖主义重创,打压他们日益嚣张的气焰。美军以“自卫权”为借口对阿富汗进行军事打击。国家在对恐怖分子行使自卫权时,可能会违反国际法。一些国家的反恐法律及反恐宣言中也出现了与越境反恐有关的内容。俄罗斯《2006年反恐怖主义法》将其在境外打击恐怖主义的行动合法化。越境打击给国际法带来了诸多挑战与机遇。
(一)对国家主权原则的践踏
主权是国际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打着反恐旗号侵犯他国主权是对国际法的挑战与蔑视。美国等国在反恐立法中赋予自己越境打击恐怖主义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他国收集情报、采取军事行动是对他国主权的蔑视,弃国家主权原则于不顾。
(二)恐怖主义如何定义
在谈论这个话题时,就不得不提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了。“9・11”恐怖事件给美国造成了挥之不去的伤痛。但是美国政府将其定性为“战争行为”。其所谓的“战争”在国际法中站得住脚吗?
劳特派特在《奥本海国际法》说道:战争是国家之间的争斗,只有国家之间的武装部队才能算是战争 。战争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冲突,也包括国际法其他主体之间所进行的武装冲突和相关状态。而其他主体包括反对殖民主义的武装力量和被国际法上的交战团体。
布什政府认为:“任何支持和庇护恐怖组织及其恐怖行为的国家负有恐怖组织及其成员的同样责任。”所以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对阿富汗发动了战争,给阿富汗人民带来了沉重的灾难。之后的伊拉克战争也是如法炮制。披着“反恐”面纱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非但不能消灭恐怖主义,反而会对国际社会的和平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在此,必须明确恐怖主义并不是所谓的战争,如果这一定义被公认,只会成为大国争霸的幌子,成为大国越境打击侵犯他国的正当化理由。近年来,俄罗斯也借口打击IS,直接侵犯叙利亚的主权,在其领空轰炸IS的石油产业,完全不顾普通百姓的生命,践踏人权。只有定义了恐怖主义,才能真正有效制定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才能规制反恐行动对他国主权的侵犯。所以,在国际法上形成对国际恐怖主义的统一定义是亟需的。
(三)对自卫权的扩大解释
《联合国宪章》第51条的自卫权中武力的使用并没有被禁止。国际法上国家要行使自卫权必须符合严格的限制条件。前提条件是一个国家必须遭受武力攻击,在此期间武力的使用必须向联合国报告。而且武力只能是针对所遭受的武力袭击,并不能借此武力攻击报复。
美国为自己的越境打击找了“自卫权”这一冠冕堂皇的理由,但是我们仔细推敲后会发现,美国只是在愚弄我们以及社会大众。美国将其越境反恐的行为解释为“预先性自卫”,即针对潜在的紧迫的武力威胁可以采取单边军事行动。其实也只是在自欺欺人而已。所谓的“预先性自卫”理论,就是将武力攻击的定义做了扩大解释,该观点认为国家有权对迫在眉睫武力攻击行使自卫权。这一观点在国际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分为限制解释和扩大解释两派。扩大解释论认为第五十一条不是限制自卫权,而是确保区域组织能够根据宪章以自卫采取行动。
所以,越境反恐不能成为对恐怖主义进行所谓战争而所必须的手段,而是对一国国家主权的侵犯。越境反恐也不是所谓的行使自卫权的行为,而是打着反恐旗号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国际社会必须制定相应的国际法原则与公约,防止新一轮大国争霸的发生。
二、互联网时代的高科技打击方式所带来的挑战
如今世界是一个以高科技为主宰的世界,尤其是互联网的出现,它使地球成为了网络信息村。但与此同时,我们的电话可以被互联网监听与反追踪,我们的互联网的浏览记录也是可以被实时监控与追踪。
(一)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各国反恐怖主义立法也大多加大了对公民的网络监控,在公民隐私权保护上做出让步。
美国《2001年反恐法》扩大了窃听授权,使窃听变得随意,只要联邦或州从事反恐工作的人员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正在进行的恐怖犯罪侦查活动有需要,即可被授权使用计算机追踪设备和电话监听设备等。《爱国者法案》更是进一步扩大了警察的权力,政府被赋予了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秘密窥探的权利,包括漫游窃听和搜查记录。
德国是一个注重隐私权的国家,但为了打击恐怖主义,也在公民隐私权问题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对《护照及身份证法》做了修改,德国安全部门认为以往对护照、身份证等证件的鉴别方法是相关人员用肉眼与证件持进行做比对,但是用这样的方法鉴别证件的真伪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因此该法案允许政府重新更换护照及身份证,更换的证件上不仅要有本人照片和签名,还要包括证件持有人的指纹、掌纹、面部特征等个人特征。这些法律的修改使得德国政府可以随意掌握公民隐私。
为了在恐怖分子实施各种恐怖袭击行为前抓住恐怖分子,各个国家必须进行各种严格的搜查安检措施。机场的安检是反恐搜查的重点之一。裸检一词对大家来说应该不陌生,是最早来源于美国率先在机场对来往美国的乘客进行此种检查。裸捡主要通过X射线,甚至可以看穿衣着,从而检测人体是否携带各种危险品。但是,此仪器可以看见人类的隐私部位,甚是尴尬。甚至有人戏称,每天过飞机安检就像一次性骚扰。不仅如此,对于生成的乘客身体图像是否会被散播也引起了人们的质疑。但是为了打击恐怖主义,德国、英国、荷兰、意大利等国家也开始实施“裸检”。
(二)对他国网络安全的侵犯
监控是十分常见的一种反恐措施,即利用高科技的专业设施对恐怖嫌疑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进行秘密的监听、监视以便对已经发生的恐怖事件收集证据、查明事实或者遏制、打击正在策划中的恐怖主义活动。但是,有些国家披着反恐的外衣,监听本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的通信记录及互联网浏览记录,甚至是直接侵入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已经严重违反了国际法,侵犯他国的互联网安全。
美国打着反恐的旗号监听他国的互联网信息,可能侵犯他国的国家机密,严重违反了国际法国家主权这一原则。国际社会,应对这种大规模的监听行为进行立法规制,在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主导之下,达成有关互联网安全利用的国际公约,期待以后能真正做到互联网反恐的同时,又不侵犯他国的主权与互联网安全。
三、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各国立法加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
各国反立法扩大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限制。以美国的《爱国者法案》为例,该法案赋予司法部长更大的权利,即只要他有合理的理由认为任何外国人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就可对其进行拘留,并且未对拘留的期限给予明确的规定;该法案还扩张了执法机关的权限,执法机关在认为必要时可逾越法定程序对嫌疑人采取电话监听、搜索住宅等措施。
英国政府制定的新反恐法律规定,有计划参与恐怖活动嫌疑的人,在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的情况下,也可能因为违反这些条例而被捕入狱。
(二)非常规引渡
在实践中,美国堪称限制恐怖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典型。美国的“非常规引渡”就遭致诸多批判。“非常规引渡”是布什政府授权中情局实施的一项行动,即对于身在境外的恐怖主义犯罪嫌疑人中情局有权随意的实施抓捕行动,并可将这些嫌疑人强制关押在美政府认为便利的地方,如约旦、摩洛哥等。“非常规引渡”容易导致酷刑等不人道行为的发生。
虽然国际社会受到恐怖主义的严重伤害,但是反恐仍然需要保持正义性,反恐行动还是要建立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虽然恐怖主义对世界的破坏性袭击愈演愈烈,但这绝不足以成为任何国家或组织可以以反恐为由任意践踏恐怖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理由。在国际恐怖分子的人权保护上,不人道的审讯和不公正的审判是存在的最主要的问题。只有把这两个问题处理好,才能使国际反恐行动不违背正义原则。
四、结语
恐怖主义严重威胁着全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国际法对打击恐怖主义绝不手软,要想切实推进国际反恐的有效进行,而又不违反国际法,不侵犯他国主权,避免对公民隐私权的过度侵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1.统一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无论恐怖活动的目的与动机是否合法,只要恐怖活动伤害无辜人民的生命、财产即构成恐怖主义犯罪。
2.各国之间应该加大对互联网资源的共享,经过磋商达成国际条约,在确保互联网信息安全的同时,又能高效打击恐怖分子。各国在网络恐怖主义打击方面应当加大合作,而不能仅仅依靠美国作为“世界警察”。美国的网络技术世界第一,应该将网络安全的技术向国际社会部分甚至全部共享。网络反恐需要广泛合作,也需要主要网络运营商参与进来。
3. 反恐与人权保护在本质上是并不矛盾的,因此,构建一个建立在对疑犯有足够的人权主义保护基础上的反恐法律体系并在此法律框架之下进行反恐活动,与盲目狂热的打击恐怖主义相比,更具有可取性。为了满足反恐行动的需要,有必要对恐怖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但一定要坚持依法限制的原则,所有的限制条款都应该是明确的、肯定的,限制的目的、范围、途径等都有明晰的标准,而绝对不能是模糊不清、可任意而为的。
注释:
徐桂敏.俄罗斯反恐立法特点评介.环球法律评论.2013(1).57.
劳特派特.奥本海国际法(下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47.
Stanimir A.Alexandrov,Self-Defence against the Use of Force in International Law,Amsterdam:Brill Academic Pub,1996,100.
黄小喜.国际反恐与国际人权保护.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5(3).
刘余地、戴德生.试论“反恐”对国际法的若干影响与挑战.南京经济学院学报.2002(5).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