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
法务会计是会计与法律相结合产生的一个新的会计分支,它在国外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篇一
《 我国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 》
摘要:
法务会计是我国新兴的一门学科,是我国市场经济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会计领域备受关注。法务会计作为一门学科,同其他学科一样,有一套自身的理论结构框架,其主要目标、基本要素、构建原则以及理论假设都是这个理论框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对法务会计的发展及其相关概念做了简要阐述,并分析了其发展的必要性,针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做了具体分析,以期为法务会计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法务会计;必要性;理论结构
作为一门交叉性学科,法务会计所涵盖的知识面非常广,在会计学和法学知识的基础之上融入了各种调查技术与审计方法。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渐趋于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生便是法制化经济的一个重要表现。由此可见,法制建设正在逐渐成为我国各项发展工作的重点。在此过程当中,各种与会计和法律相关的问题无法避免。法务会计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些问题扩展所造成的严重性,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提供了指导意义。
一、法务会计简述
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八十年代初,因美国的股票舞弊和信贷行业丑闻,法务会计首次进入人们视野当中。从那以后,欧美各国也开始了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我国目前对法务会计的探索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起步较晚。理论上讲,法务会计是会计学的分支学科,具有会计学的基本功能和属性。与此同时,法务会计又融入了不少法学的理念和方法,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部分法学的属性和功能。由此可见,会计学和法学的相互交叉渗透成就了法务会计,其以一门边缘学科的身份在不断探索中得到发展。历年来不少专家学者都对法务会计进行了积极探索研究,由于侧重点和思维方式的不同,其对法务会计概念的理解和定义也就不同。然而万变不离其宗,虽然各专家学者侧重点及其表述方法可能会有不同,但是其实质却是一样的。有国外学者指出,法务会计的含义是通过其功能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于结合法律鉴定处理企业问题与财务事实之间关系,二是其常常被用在法庭之上。在我国,对法务会计的概念解释也有两种。一种是指在法律准绳的规范下,综合利用会计学和法学的相关知识,对各类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另一种是针对一些特定的专家学者而言,指其针对一些仍处在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将此作为法律鉴定的依据,是一种专门提供法庭证据的新兴行业。综上可知,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对于法务会计的定义都始终是围绕法律和会计这两门学科进行的。法务会计与其他会计形式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最终是为法律服务的,经常被作为法律鉴定或者被用于法庭作证之上。
二、加快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的必要性浅析
(一)市场经济体质发展的需要
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加重了企业的决策信息和广大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的依赖性,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会计信息的用途。自我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会计工作发生了极大变化,其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也逐渐丰富。无论是企业还是市场对会计的需求都逐步变得多样化,传统的会计已经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因此不得不做出创新,寻求新的出路。基于这一情况,法务会计的概念得以提出,不少传统会计都开始向这一方向转型。可以说,法务会计的出现及发展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需求,也是会计行业自身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弥补会计与法律两种学科局限性的需要
会计的规范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总是一致的,所以很多时候都会造成预期的或者已经实现的会计工作结果与法律实施之间存在一定偏差。经济不断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新型的业务不断涌现,各类经济现象也越来越复杂,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法律规定与会计规范之间的差异更加突出,单纯依靠会计学或者法学是无法做到综合解决此类问题的。所以,法务会计应运而生,集两家之所长,综合解决相关问题。
(三)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现状的新方法
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能够连接投资者与经营者,这就要求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真实性。然而,近年来国内外各种经济舞弊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以一种病态的趋势在蔓延,对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轻则破坏社会风气,重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诱发程度各异的金融危机或者财政风险,使得市场经济不能稳健发展。法务会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问题,协调经济市场中的各种法律纠纷。
(四)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
普遍存在的信息失真状况大大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各种商业欺诈现象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程度。这种信息失真的情况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理念完全不符,违背了相关思想理念。法务会计能在一定程度上对此类行为进行监管,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三、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简析
(一)主要目标
法务会计的目标作为法务会计理论结构框架的基础而存在,其在该理论结构中的核心地位显而易见,是决定该理论结构框架中其他要素的关键要素。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体系决定了只有法官才享有决定鉴定与否及其具体鉴定事项的基本权利。而作为当事人,虽然享有提出建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权利对此作出决定。法务会计的最终目标是对在经济纠纷中出现的具体财产权益事项作出鉴别和鉴定,以便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提出相关的会计分析证据以及详细的鉴定意见,以此协助此纠纷中的相关者(例如法官、当事人以及律师等)能够正确做出判断。此处的鉴别是指对财产权益取得过程中的行为及其所有权进行甄别,看其是否存在舞弊欺诈现象。而鉴定则是指再次确认和再次计量所获得财产权益的数量以及金额。一般在具体事务过程中,是很难将鉴别和鉴定这二者分开,进行单独行动的。鉴别与鉴定之间联系甚密,主要体现在鉴别能够为鉴定指出具体的工作重点以及工作方向,而鉴定又能够为鉴别提供一定的数据支持。活动领域、业务性质都是其目标的划分标准,具体如下。如果将活动领域作为划分法务会计的基本标准,则可以具体划分出司法会计、理赔会计、税收会计和物价会计等。这些不同各类别的会计在其基本工作内容上具有明显差别。如果按照会计从事业务的基本性质进行分类,则可以将法务会计划分为法务鉴定、诉讼支持和法务调查者三个类别。税收理算会计,其目标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以原有的会计核算资料或者原来的财产数额等其他相关资料为基础,按照相关税法要求,对各种交税行为可能涉及的所有税种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必须对纳税义务所发生的时间、地点进行严格界定,合理准确地调整相关计算税基,使用正确税率以确保各纳税义务人已经交纳了所有应交税额。法务会计调查,是对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而言的,指其甄别和调查各类经济活动中是否有舞弊欺诈的现象存在的一个过程。法务会计是为了防止舞弊现象而产生的,由此可知,调查舞弊现象是最重要的法务会计业务。此处的舞弊是指发生在公司内的诸如员工舞弊、管理层舞弊、内外勾结舞弊以及供应商舞弊等各种舞弊案件。法务会计师可以由政府、公司或者律师专门聘请,通过依法检查公司账簿,约谈相关人员,对存在的舞弊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二)基本要素
字典中对于要素的解释主要有两种,其一是指构成某一事物所必不可少的各个因素,二是指组成某一系统的各个基本单元。要素和系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素可能成为系统,系统也可能成为要素。比如,一个要素对其所在的系统而言是要素,但是对组成其的各个要素而言,则成为了系统。各要素在系统中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接,其会按照一定比例自动联系成为一定结构,形成系统,而该系统中的性质,大多由这些要素的性质决定。如果系统中某一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的差异太大,便会使其自行脱落,或者导致其出现被清除掉的后果。法务会计的基本要素是构成法务会计系统的基本单元,其各单元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法务会计系统的性质。法务会计包括法务会计的需求、供给、对象、规范以及报告这五个基本要素,供给、对象等五个要素构成了完整的法务会计系统,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第一,法务会计需求。众所周知,有需求才会有产品,才会有服务,有市场。需求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与之相应的产品或服务的产生。法务会计也不例外,其产生同其他服务一样,建立在市场需求之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给法务会计创造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使其市场需求越来越旺盛,而这种需求并非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而是在由多方面的社会原因造成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当事人、律师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都在不断增加,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法务会计的发展速度。第二,法务会计供给。法务会计的供给方怎样才能够充分满足需求方的各种多样化需求是法务会计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在法务会计相关需求得以确定之后,一定会出现一个能够满足该社会需求的社会团体力量,这一社会团力量会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舞弊审计师便是这样一个专业的社会团体。除此之外,不少专业的调查机构和部门的协助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务会计的发展产生了促进作用。第三,法务会计对象。是指在各种经济纠纷案件中所涉及到的各种会计信息相关资料以及通过其反映出来的各种经济活动。第四,法务会计规范。此处的规范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是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规范。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规范也相当于一种对法务会计相关行为的约束及引导机制,其目的是为了使法务会计的相关工作在法律法规、标准准则以及各种制度条例的指导下开展。第五,法务会计报告。是指相关法务工作人员对经济案件所涉及的各类财务会计资料、卷宗材料等资料进行解释分析之后,所形成的一份书面形式的带有专业判断性质的结论性文件。
(三)构建原则
法务会计理论主要包括其相关概念、原理和假设,而法务会计实务则是指其程序、方法和技术。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务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个体,其也有相互交叉的部分,这一部分即是指法务会计的构建原则。法务会计作为法务理论与法务原则的结合体,是一种理性认识。在对法务会计概念、假设和原理进行一定推论便可得到法务会计原则,这一过程是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论证之上的,故而,可以说其是一种偏理性的认识。这一种理性认识,是建立在多种原则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客观性原则。在法务会计中也被称为真实性原则,旨在强调所有法务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的法务会计实践中,必须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客观正确地反映事实情况,强烈反对脱离客观实际情况的做法。第二,合法性原则。法务会计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从事法务会计相关工作时,必须以《公司法》和《会计法》为指导,按照其中的具体章程办事。第三,独立性原则。法务会计的独立性原则要求所有法务会计师在进行相关调查和出具各类相关判断或者意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态度,不能因为个人成见破坏相关分析或者判断的客观性。除上述原则之外,法务会计还具备先关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公正性原则、保密性原则、以及可比性原则、及时性原则等。
(四)理论假设
法务会计假设是法务会计理论构建的基石,其具体理论假设主要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可确认假设、独立性假设和可信赖假设。其中,常见的有经济责任关系假设和可确认假设。经济责任关系假设的具体理论中所包含的责任关系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是一种义务性的关系,具体是指受托人按特定要求对承认委托人的,答应对其经济资源进行经管,并适时向其报告具体状况的一种关系。二是指一种由于签订经济合同而承担经济责任的一种经济责任关系。可确认假设是指经济犯罪或者舞弊欺诈行为是能够通过收集相关评价证据,获取相关消息,再对这些获取到的相关信息进行验证,便能使其得到确认。该假设强调,任何经济犯罪或者舞弊行为的犯罪痕迹都是有迹可循的,只要法务人员合理运用相关技术和方法,便可从中获取证据,揭露其经济犯罪行为。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法务会计还处于初级探索阶段,虽然其理论系统结构体系还不算完善,但却发展迅速。法务会计工作师在开展法务会计工作时,一定要以其具体原则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各项章程,以使我国的法务会计理论不断完善,更好地在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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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毛胜利.关于我国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探讨[J].科技创新导报,2007,34: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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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炼.我国法务会计体系框架的构建研究[D].中南大学,2005.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篇二
《 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 》
摘要:
在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中,税法是一门重要的专业课程。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目前该课程教学处于师资缺乏、课时紧张、教材缺乏针对性和教学方法单一的困境,应在引进培养师资、充实课时、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和丰富教学形式方面对本科阶段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做出改进。
关键词:法务会计;税法;教学;改革
美国著名会计学家G•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对法务会计下了这样的定义,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①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会计学、法学以及审计学知识,对经济和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专业支持,提出专业意见的一门新兴行业,是一门交叉学科。税法领域是法务会计研究的重要领域,也是发挥法务会计行业优势的主要阵地。很难想象,一个不懂税法的法务会计人员具备较为完整的法务会计知识结构,能够胜任法务会计工作。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招聘法务会计人才的条件有5个方面,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法律、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2)3年以上法务、财务或审计工作经验,具备会计、税务、审计、鉴证等法务会计基本技能;
(3)良好的沟通能力及文字组织能力,善于学习、逻辑性强、诚信正直、富有团队精神;
(4)英语笔语口语熟练;
(5)获得CPA、CIA或通过司法考试者优先。②包括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会计师事务所专门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也倾向于招收法务会计复合型人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我国目前正处于财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对相关领域研究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均不断增加。自2001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了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方向,陆续有高校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如中国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学院在法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云南财经大学在会计学专业下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渤海大学在法学和会计学专业下分别设法务会计方向课程。③国内高校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从2001年至今不过十余年,存在一些问题。社会普遍认为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还不能满足市场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作为在高校从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的教师,笔者尝试对税法教学中的相关问题做了一些思考。
一、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特点
法务会计方向的税法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和传统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有所不同。
1.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简单地说,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偏“法”,重研究税法的特征、价值、原则,税权的配置,税收关系中国家与个人的权利(力)与义务等问题,而对税法中有关税种的具体制度涉及不深。结果是学生对税法理论知识有了较为全面的理解,但只能应付简单的税务计算,缺乏解决实务中税务问题的能力。④
2.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特点传统财经类专业的税法课程教学与传统法学专业下的税法课程教学恰恰相反,偏“税”轻“法”。侧重税法条款的具体理解,而税法的精神、税收关系中的权利(力)义务关系等问题往往不受重视。“税”的教学效果很好,学生在税务操作方面能力较强,但是容易忽略对学生关于税法精神税收法定、公平、效率、民主和保障纳税人权利等理念地讲解和熏陶。⑤
3.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特点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区别于传统法学和财经类专业下的税法教学。这是由法务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的。法务会计具有学科独立性的特点,培养的是精通法律和会计的复合型人才。法务会计不是将法学、会计学等学科知识简单累加,而是要将相关知识融会贯通。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具有多层次性。具体来说,应该达成三个目标:首先,培养法治意识,理解税收行为背后体现的税法宗旨和原则;其次,了解税法体系结构和税收体制,了解我国税法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向,了解世界税法前沿发展动态;第三,正确理解我国各主要税种的具体内容,能够完成较为复杂的计算和账务处理,判断相关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一定的税法敏感性。这三个目标相互联系,贯穿教学始终,也为法务会计方向更高学历层次的教学打下基础。
二、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面临的困境
1.师资缺乏
上面提到,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教学既要法又要税,同时还要和会计业务紧密联系,这对从事这门课程的老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懂法、懂税,还要懂会计,并打通之间的联系。即使是具有会计和法学双背景的教师,该课程对其来说也是一门几乎全新的课程。尽管会计学本科期间开设税务会计课程,法学专业学习中有针对培养理解分析法律现象能力的训练。但把税、法和会计学融于一门课程中依然是个挑战。由于税法课程的知识交叉性、政策变动性,作为该课程的教师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教师在教学中遇到专业问题,一般向相关专业老师和实务部门请教,但此种方式非固定化,主要靠单枪匹马摸索,不利于迅速提高教研能力。
2.课时紧张
以某校为例,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有36课时的配置。而传统法学专业税法课时一般为54课时,差距明显。在教学过程中,课时紧张。当然,这与法务会计方向本身需要设置的课程较多有直接关系,在总课时量固定的情况下难以平衡各课程的需求。教师教学安排如下:税收和税法理论8个课时,包括税收的一般理论、税法的特征宗旨、原则体系、税权理论、课税要件理论等⑥;26个课时用于实体法中主要税种的教学,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课时用于税收程序法。8个课时讲基本理论,几无压缩空间,因为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税法的“法”的相关内容在教学中必须有所体现;26个课时想要涵盖我国主要税种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要把五大税种讲透,那就没有时间顾及小税种,把小税种拉进来,五大税种则受影响,所以小税种主要靠学生自学。由于受到各种因素影响,税收程序法的教学时间往往被牺牲掉不少。
3.教材缺乏针对性
目前市面上税法课程教材基本只针对传统法学专业和财经类专业,不能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需要。针对传统法学专业的教材偏重税法理论,少有对具体税种法条的详尽注解,仅对各税种作宏观介绍;针对财经类专业的教材强调各税种的规定和计算,税法理论阐释不足。为解决教材问题,有的教师在教学中兼备两本教材,一本为传统法学专业的税法教材,主要用于税法理论部分的教学;一本为注册会计师税法学考试用书,主要用于具体税种的教学,并有意打通两本教材内容。
4.教学形式单一
目前,我国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教学普遍以讲授为主,一是受课时所限,二是受师资水平的限制。就教师而言,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是投入精力最少、要求最低的教学方法。然而,单一的讲授难免有灌输之嫌,使学生学起来易疲倦、兴趣不高,也较少给学生独立思考的刺激,缺乏对学生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
三、法务会计方向税法教学的改革
1.引进培养专业师资
法务会计方向税法课程的教学师资无非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从外部引进,二是对现有师资的培养。由于法务会计方向下的税法课程交叉性和实务性较强,在引进师资时需要注意师资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和实务工作经验。在现有师资缺乏的情况下,邀请校外人员定期做有关的专题讲座也不失为一个补偿手段。在对现有师资的培养方面,可以通过派师资到实务部门和国外开设类似课程的学校交流学习,鼓励教师参与代理有关案件和专业深造等形式,提升师资的专业水平,提高教学效果。
2.充实课时配置
在该课程本身课时难以增加的情况下,可考虑在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安排8~10个课时侧重税法的实践。实践环节的教学形式可以多样化,如组织学生到实务部门实训,到税法制定机关参与座谈、旁听税收行政诉讼庭审,学习企业税务筹划等等。
3.编写有针对性的教材
组织人员编写针对法务会计方向学生使用的税法教材。教材需兼顾税法理论和税务实务,满足法务会计方向的教学要求和教学目标,教材内容要注意打通税法法理、税法法条与会计的联系并应及时更新再版。
4.丰富教学形式
在充实课时的基础上,教师可大胆尝试多种教学形式。例如讨论某个经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精神,是否具有合法性,如何筹划改进等。由于经济行为复杂多变,很多行为是否具有可税性以及如何认定应纳税额难以在法律条文中找到现成答案,即使是税务机关也未必能给出明确的答案,这给我们的课堂教学提供了充足的讨论空间。法务会计方向毕业后,不论是从事检察官、法官、律师、法务,只要跟税打交道,都免不了对可税性进行探讨判断和计算应纳税额,多开展这样的讨论和训练,对提高学生乃至教师自身理解税法法理、税法法条和会计处理方法并将三者融会贯通的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为学生在相关领域的进一步深造打下良好的基础。
引文注释
①G.JackBologna&RobertJ.Lindquist,FraudAuditingandFraudAuditingandForensicAccounting-NewToolsandTechniques,SecondEdition.转引自: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等.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11):2-10.
②周友梅,阚京华.法务会计本质及职业教育的剖析与思索[J].会计之友,2014(15):34-37.
③牛建平,王艳丽.我国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与可能性出路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5):146-149.
④⑤王开宇.财经类高校法学专业税法教学问题探讨——以吉林财经大学为例[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3(12):41-42.
⑥张守文.税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有关法务会计毕业生论文篇三
《 法务会计视角的虚假出资案件甄别研究 》
虚假出资问题一直在我国大量长期普遍存在,国家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来抑制虚假出资问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所致,虚假出资问题一直未得到圆满解决。因此,在虚假出资案件中引进、加强法务会计工作,应该可以对目前所存在虚假出资问题有所遏制。
一、我国法律关于出资的立法现状
(一)股东出资的形式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列举了四种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即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财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只有全部满足了这两个条件的财产才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而且,为了避免股东在非货币财产出资时高估财产价值,损害资本充盈原则,法律规定了这些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因此,对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是公司设立时的一个必经程序,否则就可能会因为公司设立瑕疵而导致公司设立失败。
(二)虚假出资时股东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虚假出资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的出资根据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缴付办法。其中,货币出资要求必须缴至设立中公司在银行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设立成功后,所认缴的出资要缴至公司所开立的正式账户。
对于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只有办理完所有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的出资才算是正式完成。如果是实物出资,如机械设备出资必须把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车辆出资要到交管部门办理车辆的过户手续,土地使用权或者房产出资必须到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其过户手续,知识产权出资需要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这是在股东出资时候要求实际缴付出资最基本的要求。股东如果虚假出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一是虚假出资股东对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中,虚假出资的股东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所做的约定,给守约股东承担的责任,该责任承担的前提是股东事先对虚假出资的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是虚假出资股东的差额补足责任。即虚假出资一旦被认定,那么股东必须按照虚假出资的差额补足其应该缴纳部分的出资。这种责任也是公司法所规定的法定责任,股东之间并不能经过协商而予以免除。
三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设立时股东对虚假出资股东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致使股东虚假出资,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危害到交易的安全,所以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对于其他股东的虚假出资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东虚假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还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虚假出资案件中刑事责任同样也有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只能是“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三种行为之一虚假出资行为,必要时应当予以刑法制裁,但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在评估作价时,以欺骗的方法故意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虚假出资的情况,法律只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不按虚假出资罪处理。
二、法务会计在虚假出资案件中的甄别
(一)股东出资资金
“一日游”股东在出资的时候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将所承诺的出资打入设立中公司的临时账户或者公司账户,从银行取得实际出资证明之后,就又把资金全部或者部分从公司账户上转出,致使公司账户资金不足,损害公司资本实力,危害交易安全。
(二)股东与中介机构勾结进行虚假出资
实践中常常出现股东在设立公司的时候将有关事项全部委托给办理公司登记的中介机构进行操作,同时按照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中介机构一定的费用。中介公司在操作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往也是采取出资资金“一日游”的方式,先将所需注册资金打入设立中公司所开立的临时账户,让银行开具有关资金注入证明,骗取出资证明之后再全部将资金转出,然后将一个完全“空壳”,没有一分钱资金的公司交给股东。
(三)严重高估非货币出资的价值
股东在非货币出资的时候,无论是采用实物出资,还是知识产权出资和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出资的时候,法律规定其作为出资财产价值的大小必须经过评估。但是,因为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有时候很难确定,特别是无形财产更是难以衡量。所以,股东进行非货币财产出资时,经常和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勾结、串通、收买资产评估机构,通过操纵标的物价格,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等形式和手段高估物品价值,导致股东出资的时候进行虚假出资。
(四)利用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
法律规定,股东进行非货币出资的时候,必须是以自有财产出资,并且必须将出资财产转移至公司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有些出资人为了骗取工商登记,在进行出资的时候却以非自有财产进行出资,办理验资、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但是这些非货币资产并不转移至公司占有,更不会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公司也不可能对这些貌似出资的财产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五)从公司借入资金转为出资
有些股东为了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采取先从公司借出资金,打入其个人账户,然后再把这笔资金作为出资转入公司账户,这样公司账户资金没有发生改变,但是通过“一出一进”却完成了股东的出资。
三、法务会计在审核虚假出资案件中查账方法
(一)查账方法实施步骤
首先,审阅财务凭证及账簿。检查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如大额资金往来业务是否有原始凭证、资料是否完备、原始凭证是否真实、记账凭证是否填制正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内容一致、是否存在涂改或其他异常的迹象。其次,核对相关账目。核对总账与明细分类账是否相符,账簿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包括库存现金日记账与实存数是否相符,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是否相符,财产物资账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客户和供应商的往来清单与往来账数据是否相符,核对账簿数据和报表记载的数据是否一致。
最后,分析数据。通过核对不同科目之间的比率关系,来验证该比率是否异常,通过对该公司历史数据及公司与同行业正常情况比较判断某一科目的数据是否异常。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企业如果在公司成立时采用虚假出资,其会计核算时必然也要弄虚作假,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存在内部制度不健全、经营理念落后、法制观念淡薄、财务文件存在伪造可能,所以对企业内部的资料就不能完全采信。此时就需要到公司外围收集相关资料。
(二)虚假出资查账方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货币资金虚假出资:投资人张某2014年1月注册成立华辰公司,从事建筑业务,需注册资本600万,张某因缺少资金,便联系由某中介代理机构代为垫资,并向中介支付2万元费用,取得银行进账单,又从公司账户将出资取出用于归还中介机构,之后凭进账单办理验资报告,并成功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的违法行为。
分析:对于该公司货币资金的虚假出资,法务会计人员首先应查阅该公司2014年注册前后的财务资料,调阅其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明细账、往来明细账。收到股东货币资金投资款,公司建账后,根据股东入资的进账单,借记“银行存款”科目600万元,贷记“实收资本———张某600万元,而股东联系由中介代理代为垫资,必然要在验资后将存入银行的款项取出归还中介公司。大多企业通常会以预付设备和材料款或者个人借款的形式将款项转出到供应商和个人名下,然后再通过供应商和个人转给中介公司,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预付账款”、“应付账款”或者“其他应收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所以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应重点查阅银行存款贷方大额支出款,查阅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预付账款或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明细账户,落实款项去向,调阅会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审核其支出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检查与资金流出有关的合同、收据、借款协议、购货发票等。同时可以采用实地调查取证,到往来单位,查阅往来单位账目以及相关的合同,以确定这些资金流出是企业正常业务还是虚假出资。案例二,实物虚假出资:2014年振宇公司成立时,股东B出资入股1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40万元,机器设备出资30万元,房地产估价出资30万元。股东B实缴货币出资额70万元,设备系其朋友光化公司的设备,该批设备账面价值10万元,光化公司还在使用中,没有移交给振宇公司,房屋出资一直未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该股东私自将其房产转让给其他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转让手续。
分析:实物出资产权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存货、设备、非专利技术等;另一种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如:房屋、土地使用权、车辆、专利技术等。对于不需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首先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看是否有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如果评估明显偏高也属虚假出资,上例中设备出资作价30万元,法务会计人员首先查阅光化公司固定资产账目,审阅其固定资产购置时间、原值和已经计提的折旧和资产减值损益,落实到该设备的净值只有10万元,而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价值为30万元,从而查实股东B在设备出资中存在虚假出资。然后检查资产的交接清单,看股东B与振宇公司是否办理了资产交接手续,有了交接手续后,又要看资产是否已经到位,是否已经用于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固定资产账目,看是否有相应资产增加的记载,同时采用现场盘点法,到车间看这些实物资产是否真实存在,是否能运行使用。
对于需要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如股东B投入的房屋,法务会计人员首先落实房屋的评估作价是否公允,可以由司法部门指定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落实是否存在虚增资产价值;其次检查房屋是否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产权过户到被投资企业,法务会计人员应检查振宇公司的固定资产账簿,查阅是否有新增固定资产房屋30万元,并查阅会计凭证,看其发票是否真实、合法;另外查阅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证书,落实产权所有人是否过户到振宇公司;最后,还需要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取证,落实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其地理位置、面积等内容和产权证书上的内容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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