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你听说过财产税制重构吗?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财产税制重构的相关法律知识。
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财产税是古老的税收制度,在许多国家,财产税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而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目前的财产税制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筹集收入、均衡财富分配、抑制房地产过热投机等作用,因此有必要对于财产税制进行重构。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迫切要求改革财产税制,强化税收的调节功能
税制改革历来是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产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税制改革的环境条件也在不断变化,对财产税制的调整和改革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关于财产税制重构的必要性分析
1、从经济环境来看。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积累,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既提出了加强财产课税的必要,也为扩大财产课税范围提供了深厚的经济基础。
与此同时,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如企业改组改制带来的财产权属变化,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等,这些都需要税收上的有力配合,而现行税制在上述方面的内在调控机制都有所欠缺。
财产课税有利于弥补商品税和所得税的不足,发挥税制的整体调节功能。因此,要解决目前双主体税制收入功能强、调节功能弱、分配失衡等问题,必须通过完善财产税制,改变其税基窄、税额小、占整个税收收入的比重低的现状,充分发挥其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组织税收收入等作用。
2、从制度环境来看。
随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我国已进入全面的制度创新阶段,经过几十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断完善,我国在商品税制和所得税制的建立和完善方面已经达到了一个较好的程度,但在财产税方面目前仍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种滞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尚未立法有直接的关系。
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维护公有财产权,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保护私有财产权,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目前我国修改宪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已经启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这为加强财产课税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帮助。
物权法的制定在现阶段及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财产课税的制度约束环境已经并将继续发生新的重要变化,调整和完善财产税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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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类别
财产按物质形态可分为:
①不动产。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着于土地上的工矿企业、商店、住宅等。
②动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前者如耐用消费品、家具、车辆等,后者如股票、公债、借据、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财产税类是指以各种财产为征税对象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
中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中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动产较难控制,其财产价值额也不易确定,故多数国家仅对不动产征税,主要是对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征税,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发生遗产继承等,也对动产征税。当代世界各国对财产课征的税收主要有:房屋税、土地税、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固定资产税、流动资产税、遗产税、赠与税和契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