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意见书
起诉是指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即请求法院通过审判,使被告人承担某种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不起诉意见书,供大家参考!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一
检 移不诉[ ] 号
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作案时在何单位任何职务),政治面貌,如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写明具体级、届代表、委员及代表、委员号,现住址,犯罪嫌疑人简历及前科情况。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逐一写明。]
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罪名)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强制措施及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况),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概括叙写经检察机关侦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特别是犯罪特征,简明扼要叙写。叙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时,先按照其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作概括性的叙述,然后再逐一列举,最后列举相关证据。证据包括经侦查获取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涉嫌×××犯罪(不要写构成×××罪),但是,……(具体写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具体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移送审查不起诉。……
(对扣押的物品提出处理建议。)
此致
审查起部门
年 月 日
侦查部门(印)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二
移送审查不起诉意见
书检 移不诉[ ] 号
一、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职务、现住址。
前科情况。
二、案由和案件来源,立案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
四、提请不起诉意见的理由、法律根据和对犯罪嫌疑人及扣押物品的处理建议。
五、落款:此致单位。
提出不起诉意见单位(章)
日期
六、附:随案移送案件材料、证据;
犯罪嫌疑人现在处所。
不起诉意见书范文三
沅检公刑不诉〔2015〕1号
被不起诉人陆勇,男,1968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02196804062830,汉族,大学本科,私营企业主,无锡振生针织品有限公司和无锡绿橙国际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紫金门花苑5号501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11月2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3月30 日由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经沅江市人民法院决定,2015年1月10日,由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青松、张宇鹏,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陆勇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2日将本案退回沅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沅江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0日将本案重新移送起诉至本院,同年7月10日本院将本案审查期限延期15天,同年7月22日,本院对陆勇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销售假药罪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沅江市人民法院受案后,因陆勇经传唤不到案,于同年12月23日裁定中止审理,次日对陆勇作出逮捕决定。2015年1月10日, 陆勇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月27日,本院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月29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沅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
2013年8月间,陆勇先后在互联网上以“samchina680406”名义从“诚信卡源”的淘宝店主郭梓彪(另案处理)手中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套他人身份信息的银行卡。陆勇购买了这3张卡以后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农业银行卡用来吸收销售假药的资金。
2012年间,印度人Jainsanjay在江苏省无锡市农业银行开办了Jainsanjay和Jainmadhu两个账户来吸取贩卖印度药物的涉案资金,在其两个账户无法操控的情况下,从2013年1月开始,Jainsanjay与陆勇合伙采用网上发邮件和QQ群联系客户等方式在中国国内销售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ltd”公司生产的“VEENATlOO”、“IMATINIB400”、“IMATINIB100”等药物,陆勇先后使用云南省普洱市病人罗树春和杨慧英两人的农业银行账户为其收取售药资金。直至2013年8月陆勇为了逃避打击、周转销售印度药物的资金,从互联网上郭梓彪的“诚信卡源”网店上购买了以夏维雨身份证办理的这张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印度“cyno pharmaceuticals1td”公司Jainsanjay在中国销售药物的资金。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陆勇帮印度“cyno”公司在中国销售的药物均未经中国进口药品许可销售。
自2013年以来,陆勇销售这几种药物的金额达300余万元,期间又多次按照Jainsanjay的授意将这些钱款汇给浙江省义乌市从事外贸的张金霞账户上。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陆勇被查出患有慢粒性白血病,需要长期服用抗癌药品。我国国内对症治疗白血病的正规抗癌药品“格列卫”系列系瑞士进口,每盒需人民币23500元,陆勇曾服用该药品。为了进行同病患者之间的交流,相互传递寻医问药信息,通过增加购同一药品的人数降低药品价格,陆勇从2004年4月开始建立了白血病患者病友网络QQ群。
2004年9月,陆勇通过他人从日本购买由印度生产的同类药品,价格每盒约为人民币4000元,服用效果与瑞士进口的“格列卫”相同。之后,陆勇使用药品说明书中提供的联系方式,直接联系到了印度抗癌药物的经销商印度赛诺公司,并开始直接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抗癌药物。陆勇通过自己服用一段时间后,觉得印度同类药物疗效好、价格便宜,遂通过网络QQ群等方式向病友推荐。网络QQ群的病友也加入到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药品的行列。陆勇及病友首先是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在此过程中,陆勇还利用其懂英文的特长免费为白血病等癌症患者翻译与印度赛诺公司的往来电子邮件等资料。随着病友间的传播,从印度赛诺公司购买该抗癌药品的国内白血病患者逐渐增多,药品价格逐渐降低,直至每盒为人民币200余元。
由于前述支付购药款方式,既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又要使用英文,程序繁琐,操作难度大。求药的患者向印度赛诺公司提出了在中国开设账号便于付款的要求。2013年3月,经印度赛诺公司与最早在该公司购药的陆勇商谈,由陆勇在中国国内设立银行账户,接收患者的购药款,并定期将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户名为张金霞的中国国内银行账户,在陆勇统计好各病友具体购药数量、告知印度赛诺公司后,再由印度赛诺公司直接将药品邮寄给患者。印度赛诺公司承诺对提供账号的病友将免费供应药品。陆勇在QQ病友群里发布了印度赛诺公司的想法,云南籍白血病患者罗树春即与陆勇联系,愿意提供本人及其妻子杨慧英的银行账号,以换取免费药品。陆勇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罗树春提供的账号,在病友向该账号支付购药款后,将购药款转至张金霞账户,通知印度赛诺公司向病友寄送药品,免除了购药的病友换汇、翻译等以往的一些繁琐劳动。
在使用罗树春、杨慧英账号支付购药款一段时间后,罗树春听说银行卡的交易额太大,有可能导致被怀疑为洗钱,不愿再提供使用了。2013年8月,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以5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了3张用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银行借记卡,在准备使用中发现有2张因密码无法激活而不能用,仅使用了1张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陆勇同样通过网银U盾使用管理该账号,将病友购药款转账到印度赛诺公司指定的张金霞账户。
根据在卷证据,被查证属实的共有21名白血病等癌症患者通过陆勇先后提供并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3个银行账户向印度赛诺公司购买了价值约120000元的10余种抗癌药品。陆勇为病友们提供的帮助全是无偿的。对所购买的10余种抗癌药品,有“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品经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相关鉴定,系未经我国批准进口的药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证明陆勇购买3张借记卡的证据有:(1)扣押的网银U盾与绑定的手机卡;(2)银行借记卡开户资料;(3)淘宝交易记录;(4)银行交易明细;(5)郭梓彪的证言;(6)陆勇的供述等。
2、证明陆勇提供用于向印度赛诺公司支付购药款账号的证据有:(1)证人潘建三的证言证实,其认识陆勇是2005年,其女儿在网上发表一篇名为“谁能拯救我父亲”的文章,该文章被陆勇得知后,主动与其联系并为其提供帮助。陆勇建立QQ群的目的,一是为方便病友,用于病友之间交流、交换问药的信息;二是在病友群扩大之后,组织病友与药品生产厂家协商降低药品价格。(2)证人罗树春、杨慧英的证言证明,提供个人银行账号给陆勇使用。(3)证人钟小强、张爱琴等患者证言证实,通过西联汇款等国际汇款方式购买该药品非常繁琐,并有部分病友难以弄明白操作过程,陆勇为方便病友支付药款提供账户,使得患者及时获得药品,延续生命,患者对陆勇深表感谢。(4)有21名购药患者的证言及对应的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购药患者或通过网络搜寻或直接与陆勇联系获知购药渠道后,汇款到陆勇管理的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银行账户,随后收到了印度赛诺公司邮寄的抗癌药品,同时,21名购药患者中多数的证言证明该药物确有疗效无不良反应,无人证明因服用该药物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5)陆勇的供述,其先后向购买印度赛诺公司抗癌药品的病友提供了罗树春、杨慧英、夏维雨等账户,用于病友支付购药款。其供述还称,在网络QQ群或病友交流会上对印度药品的推荐目的是“与病友间进行交流,提高白血病患者的生存质量”,“提供人民币账户更多的是为了解决患者不懂英文和国际汇款程序复杂的难题,而不是为了帮助印度赛诺公司销售”。(5)有部分购药者与陆勇的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证明病友联系陆勇咨询购药及陆勇要求付款至指定账户的情况。(6)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关于协查“VEENAT100”等药物进口销售许可信息的复函》证明,公安机关来函中提到的“Cyno pharmaceutical Ltd”公司生产的“VEENAT100”、“IMATINIB400”、“IMATINIB100”3种药物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数据查询库中未查到药物进口许可的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陆勇的购买和帮助他人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但陆勇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不构成销售假药罪。陆勇通过淘宝网从郭梓彪处购买3张以他人身份信息开设的借记卡,并使用其中户名为夏维雨的借记卡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但其目的和用途完全是白血病患者支付自服药品而购买抗癌药品款项,且仅使用1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陆勇不起诉。
沅江市公安局在办理本案中所冻结、扣押款项应依法处理。
陆勇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