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规定》是一部十分重要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其内容具体、细致、严格,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解决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治理事故隐患的一项切实有效的措施,对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欢迎阅读!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 带班下井
第七条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 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和矿长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煤矿,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矿长。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 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各界评论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正式施行,中央要求各煤矿、非煤矿山的领导要和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琢磨一番,觉得这不仅仅是为了生产安全,还是领导作风转变的具体行动和有效措施。
“面貌变不变,领导是关键”。百色起义前,小平同志带头深入群众,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他对侵犯群众利益、违反群众纪律的事件,如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将好田占为己有,将差田分给贫雇农的问题,能很快发展,并给予严肃处理。他的模范带头作用推动“一班人”,带动“一层人”,影响“一群人”。因而群众把这样一支革命队伍视为亲人,甘心情愿地跟随共产党抛头颅、洒热血。
领导冲在前,群众有干劲,这已经被许多历史实事验证。战争年代,革命队伍中官兵一致,哪里困难、哪里危险,冲锋陷阵的都是领导。如今,一个单位、部门,领导的事前往往直接影响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地方的发展走向。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有了吃苦在前的领导,才会有拼命三郎般的群众,也才会有开拓发展的环境。
因此,领导带头下井不仅仅是安全生产问题,更是社会价值取向的风向标。这不但对我们的党和政府及所属官员为此,即便是国外大企业老板也深知其理。在全球500强状元企业沃尔玛,任何一个员工佩戴的工牌上除了名字外,没有标明职务,包括最高总裁。公司内部没有上下级之分,见面就直呼其名。在沃尔玛还有一个理念:把公司领导称作“公仆领导”。这听起来有点像人民公仆一样,就让人感到很亲切。而且他们领导和员工之间是一个“倒金字塔”的组织关系,领导在整个支架的最基层,员工是中间的基石,顾客永远是放在第一位。领导为员工服务,员工为顾客服务。
群众希望领导与他们同甘共苦。山东淄矿集团许厂煤矿工徐桐就这样说:有矿长带班,自己心里踏实多了。因为矿领导带班下井最起码能在第一时间对一些调度的情况比较了解,特别是隐患上一些问题都能第一时间了解到。
作为领导者,如何避免高高在上,能与群众息息相关,这不仅仅是领导者个人的心胸品质、媒介素养,更重要的,这是对领导者公仆意识的一种考验。所谓“公仆”,就是公众的仆人。毛泽东曾要求党的领导干部争当人民公仆,争当人民的勤务员,而不是官老爷。周恩来、焦裕禄、孔繁森、牛玉儒、郑培民、王彦生等一批让人敬佩的名字,人民都会在内心深处不约而同地掂量起“公仆”一词的份量。公仆意识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被胡锦涛总书记列为当今党的领导干部“三大意识”的重要方面。
再往深里说,领导干部作风是考验党在新的历史时期执政能力、执政地位的一大尺度,是提高党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根本要求。这就要求领导干部无论职务高低,都要摆正“主人”与“公仆”的关系,切不可将其颠倒。
现在,我们有的领导只对“职权”感兴趣而忽视“职责”,造成权责分离,也有的仅仅将权力视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公仆意识淡薄,更有甚者,将权力视为谋求个人私利的工具。因此,领导带班下井不仅仅是为了安全,还是为了转变作风、凝聚人心。同时,我们还希望除了煤矿,各行各业的领导都能深入一线,抡起大刀,做个发展的急先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