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社保有什么政策_吉林农村社保新政策有哪些

2017-05-05

吉林的农村社保一般有哪些政策可以关注的呢?吉林农村社保的新政策有什么内容?现在小编把“吉林农村社保新政策”介绍给大家,希望大家能喜欢!

吉林农村社保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及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时间和标准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20元调整为235元;自2015年1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235元调整为245元。

(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80元调整为95元;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由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0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由每人每月100元调整为115元。

三、所需资金

调整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老年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资金,按照原资金渠道筹集并发放。

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农村养老金发放标准和时间

60岁以上农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应缴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实行固定没人110元/月)。

60岁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

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出资建立,在广州,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我父母是农村户口,今年58岁。这几天市人力资源局发了通知到家里,让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上面说可以选择年交费100元-2000元不等,交到60岁可以领取养老金。

我们想了解一下:

1、个不同的交费所能领取养老金各是多少?

2、交费年限的不同对于领取养老金有没有影响?(比如每年交同样的费用,有的交2年就到60岁了,有的要交5年才到60岁)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标准都有关系。具体计算方法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总额÷139。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55元(今后随国家政策调整)+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

个人账户总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和个人资助+上述金额产生的利息;

计算系数=139(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系数相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60岁以上农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参保人,可申请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从参保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直至终老:

(一)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的年限;

(三)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一次性补缴15年的应缴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目前实行固定没人110元/月)。

60岁农村养老金领取标准

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PS: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出资建立,在广州,其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2017年最新吉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方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最低年缴费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中央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对选择20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补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担补贴资金,地方政府自行承担提高部分的补贴资金。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州)、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缴满逾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补助。对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5元,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担。市(州)、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再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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