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新政策

2017-03-10

生育保险报销是指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2016年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1、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2、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职工,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3、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原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本通知执行之日前已经生育或计划生育享受产假,本通知执行之日后申报生育津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计算生育津贴。

4、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9个月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5、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用人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

6、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北京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现改为社保卡);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北京市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收集所有材料,产后3个月内报单位人事部;

2、单位填写《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所有票据按**附处方明细样子粘贴在审批表后,每月1-20日到社保报销;

3、社保将报销款打入单位账户

4、到帐后单位将报销费用发放到个人。

北京市生育保险门诊费报销材料

1、准备材料

①北京市社会保障卡

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红、街道发)[外地户口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留存复印件)]

③婴儿出生证

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出院时医院给,可提供复印件)

⑤原始收费凭证

⑥医疗费用明细单、处方

⑦《北京市生育保险费用手工报销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填写)

⑧《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2、结算形式、费用

①结算形:式为个人全额现金结算。要留好产检时候的收费单据哦~~

②费用:目前,北京市门诊产检费最高报销额度为1400元,在向单位提供产前检查收费单据时,费用总额要超过1400元,否则是拿不到这个钱数的。

北京市生育保险住院费报销材料

住院生产费包括正常生育分娩住院费用外还有计划生育手术费。

1、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①社保卡直接网络结算

对于可以直接用社保卡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住院费用不用担心。除了应由个人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职工直接结算。通常医院会在产妇办理住院手续的时候,留下你的社保卡,生育服务证,会在自动在结帐的时候划走报销费用部分。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个人负担。

②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

因为某些原因不能直接进行网络结算的产妇,需要在出院后准备以下材料交由单位人事进行生育报销。

a.《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b.《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c. 原始收据;

d. 医疗费用明细单;

e. 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医院医保办开具);

f. 单位情况证明(未在本市医院网络结算的原因);

g. 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分娩当次)复印件;

h.《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外地户口《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复印件;

i. 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引(流)产证明)复印件。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①《北京市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汇总单》(1份,单位填写);

②《北京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申报表》(手工填写,一式两份,加盖章;区医保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③ 原始收据;

④ 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⑤ 检查、治疗明细单;

⑥ 医学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⑦ 单位开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证明(加盖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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